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马农秘〔2023〕48号
各县农业农村局、各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开发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加强全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6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诊疗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农办医函(2022)190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动物诊疗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依法加强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许可,提升从业服务能力,提高行业管理水平,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促进我市动物诊疗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推动我市动物诊疗行业朝着“机构合法化、场所标准化、人员专业化、诊疗规范化、管理信息化”方向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机构合法化。依法实施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向县、区、开发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严禁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发证机关要向社会公示动物诊疗机构审批条件、办理程序,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严格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动物诊疗机构行政许可审批职责。对于已经开办但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活动,依法进行处理,符合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条件的,指导其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杜绝无证经营。
(二)场所标准化。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机构的场所应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有固定的场所。2023年4月1日起,在全市辖区内新设立的动物医院、动物诊所的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含兼营区域)分别不低于100平方米、60平方米。规范使用动物诊所、动物医院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动物诊疗机构名称,未取得相应许可的,不得使用“动物(宠物)医院(诊所)”的名称。
(三)人员专业化。动物诊疗机构严格配备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动物诊所具有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动物医院具有三名以上执业兽医师。规范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从业行为,细化执业助理兽医师的诊疗活动范围。积极开展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四)诊疗规范化。动物诊疗机构按照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依法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其他项目的,要分别独立设置动物诊疗区域和兼营区域;严格执行生物安全防护、放射性诊疗设备安全防护、卫生消毒、隔离、诊疗废弃物处置、疫情报告和疫情处置等制度;严格遵守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完善病历类型及档案、兽药出入库记录和兽医处方笺格式和保存管理;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采用电子显示屏、公示栏等方式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诊疗活动内容、从业人员兽医师资格证、健康证、诊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内容。
(五)管理信息化。动物诊疗机构可以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但诊疗活动内容必须在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内。动物诊疗机构要积极使用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各县、区、开发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优化许可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加强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信息管理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动物诊疗机构是提供兽医社会化服务的主要载体,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和生物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市动物诊疗行业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强化监督管理对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开发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明确监管职责,健全部门协作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确保我市动物诊疗行业管理水平迈上“五化”新台阶。
(二)加强行业监管。各县、区、开发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压紧压实执业兽医队伍管理属地责任,切实加强对执业兽医诊疗从业、乡村兽医乡村诊疗服务活动等监管。一是规范行政许可。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行政许可法》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填写动物诊疗许可证(正、副本)、申请表、变更申请表等基础信息(见附件1、2、3),理顺动物诊疗机构的许可程序,切实承担行政许可的业务和责任。二是规范执业兽医资格管理。对取得执业兽医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人员严格备案管理,及时将颁证、换证、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等信息录入“中国兽医网一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一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对拟备案人员提供的执业机构聘用证明或服务协议、健康证明等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执业兽医变更动物诊疗机构时需重新进行备案。三是完善日常监管机制。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县、区、开发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附件4)。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及监管情况每年四月底前上报市农业农村局(附件5)。要把动物诊疗日常监管、规范审批行为和综合执法等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审批管理与监督执法衔接机制。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应做到全覆盖,同时启动诊疗机构“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抽查比例不低于30%。对监管发现的问题要下达整改通知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四是做好社会化服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县、区、开发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积极将动物诊疗机构从业人员纳入经营管理型和技能服务型高素质农民培训项目,举办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班,并充分利用新媒体或以告知书、明白纸等形式加大宣传。动物诊疗机构要有针对性制定培训计划,强化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等培训。执业兽医每年至少要参加一次业务主管部门或兽医行业协会、所在单位开展的专业知识培训。
(四)加强行业自律。要充分发挥动物诊疗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和平台作用,鼓励参与动物诊疗行业有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及时反映行业情况、问题和诉求,维护组织成员合法权益。要积极引导动物诊疗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动物防疫和疫病诊疗,探索第三方检测服务机制。强化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激励、惩戒机制,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五)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市、县两级要加大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的执法检查力度,督促辖区动物诊疗机构依法依规落实动物诊疗各项管理规定,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严肃查处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营业、超出动物诊疗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诊疗活动、不规范处置废弃物(包括病死动物和病理组织、医疗废弃物等)、不规范使用动物诊疗机构名称、放射性诊疗设备未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未按规定时间将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的动物诊疗单位;严肃查处未经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未按要求开具处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等行为的执业兽医。
(联系人:王春华,联系电话:2366823)
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