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9日
马鞍山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的指导意见》(皖粮粮联〔2022〕34号)、《马鞍山市粮食储备管理办法》(马政〔2022〕1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在市本级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应急保障供应的粮油,纳入市级储备粮油总规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所有权、动用权属于市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不得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办理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等。
第三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执行《马鞍山市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关键时刻靠得住、调得动、用得上。
第四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拟定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轮换计划,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农发行马鞍山市分行联合下达;(二)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成品粮油的竞价销售、轮入采购工作;(三)负责统计市级成品粮油轮换库点的轮换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对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轮入验收;(四)负责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利息、费用及轮换、应急动用价差等费用补贴的清算。
市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利息、费用及轮换、应急动用价差等费用进行审核并及时拨付,并对市级成品粮油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发行马鞍山市分行职责:根据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轮换计划,发放和收回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二章 储备规模、品种、形态、成本、利息和费用补贴
第五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规模,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的指标,提出市级储备规模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品种原则上为国产中晚籼米、粳米、小麦粉及食用植物油。大米质量符合国标三级及以上要求, 小麦粉质量符合国标标准粉要求,食用植物油质量符合国标一级要求。经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批准,也可认定其他粮油品种或制成品作为市级成品粮油储备。
成品粮油储备原则上采取包装存储,使用托盘堆放,其中小包装存储量必须达到省核定规模。
第六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入库成本,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农发行马鞍山市分行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银行贷款利息(或资金占用成本)、保管费用、轮换出入库费用补贴等由市级财政承担,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应急时,动用成品粮油储备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按照“谁使用、谁付费”原则据实结算。
贷款利息据实补贴,保管费用和轮换出入库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市级成品米(小麦粉)储备规模按照统计折率0.7:1折算成原粮,按照原粮标准计算,保管费用为94元/吨·年,轮换出、入库费用分别为40元/吨·年和80元/吨·年;市级食用植物成品油保管费为400元/吨·年,不补贴出入库费用。
第三章 轮换和质量管理
第七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以及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做到“先进先出、即出即入、均衡有序、库存充足”,不设轮换架空期,由承储企业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报备后按规定轮换。市级成品米每年轮换次数原则上不少于4次,市级成品食用植物油每年轮换次数原则上不少于2次,确保成品粮油储备常储常新。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市级成品粮油轮换、应急动用价差,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根据市场行情变化进行确定,市财政部门对确定的价差进行审核。价差亏损实行据实补贴,价差盈利上缴财政。
第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成品粮油检化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加强对市级成品粮储备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建立健全成品粮储备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成品粮储备质量安全。不符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的成品粮油,不得作为市级成品储备粮油。
成品粮油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应注明品种、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应清晰、齐全、准确。
第四章 仓储管理
第九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承储企业,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储存条件。由企业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农发行马鞍山市分行对其储存条件进行综合评审,对认定符合要求的,从中择优选定承储企业。不具备储存条件企业不得承储市级成品粮油。
承担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储存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信誉,经营运行正常,无违法经营行为;
(二)具备符合要求的成品粮油储存仓库及其配套设施,仓库使用面积应满足储存需要;
(三)具有相应的粮食保管能力,拥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粮油保管人员不少于2人;
(四)生产经营环境符合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护有关规定;
(五)区位条件能够满足辖区成品粮油储备和保障运输配送需要;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近一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七)建立经营台账,按规定向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八)国家和省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成品粮油储备计划,并与承储企业签定承储合同。承储合同应当载明存储品种、规模、仓号、质量标准、入库成本、银行利息(或资金占用成本)、储存费用补贴、粮权所属、包装规格、轮换、动用、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基本内容。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积极应用绿色、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特别是低温、准低温等保鲜储粮技术,保证成品粮油储存安全、品质优良。储存仓房或网点一经确定,承储企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批准。成品粮油库房应建设信息化系统,满足远程监控需要,并与“智慧皖粮”省平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放安全”要求,划定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货位区域并标识清晰。垛间设检查通道,通道宽度应符合安全生产规定,满足日常检查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保障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发生储粮安全责任事故,应当按照仓储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存储仓房应悬挂市储粮油储备标示牌;仓内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专卡、日常检查情况记录簿、实物台账;分垛储存的成品粮油应设置货位卡。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对成品粮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按照有关保管、统计及财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有关账、卡、簿,做到设置规范、填写及时、内容真实、账账及账实相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要建立成品粮油储备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加强对成品粮油储备库存、质量、资金等监督检查,确保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应书面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合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根据合同视情扣除补贴,调整承储任务,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计划,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经检查发现库存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问题的;
(二)对有关部门做出的限期整改通知,未按时整改或落实不到位的;
(三)成品粮油储备发生储存安全事故的;
(四)将成品粮油储备用作抵押、担保、抵债和其他用途,以及将其作为清偿债务的其他行为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六)其他违反储备粮油相关法规政策的行为。
第十八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成品粮油承储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依规处置。
第十九条 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市级成品粮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马鞍山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马政办〔2018〕3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