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推进全市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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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推进全市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意见

农秘〔2022290

 

各县农业农村局、各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开发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

根据《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农医发〔201735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兽医社会化服务推进工作的通知》(农医办〔201831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办医〔202028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农医函〔20223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全市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和生态环境治理的双重影响下,畜牧业发展模式和生产方式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生态化转变。在应对上述转变中,基层兽医机构在人员力量、技术能力、服务手段等方面尤显不足,面临较大压力,迫切需要一批高效、精细、专业的兽医社会化服务队伍弥补上述不足。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是策应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的迫切需要,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的有效手段,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二、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基础免疫、监测采样、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排查、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兽医重点工作,以引导、扶持、发展各类兽医服务组织为抓手,实现兽医社会化服务较快发展。重点结合村级动物防疫体系,“先打后补”政策落实,稳步开展兽医社会化服务试点,明确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标准,建立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机制。2022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同步开展兽医社会化服务试点,其他区和开发园区可先行先试。

三、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各地密切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清单的确定、组织的方式、标准的明确等方面选择试行路径,可整县推进,可选取部分乡镇先行试点,事后总结经验做法全面推广,大胆实践兽医社会化服务供给新模式。

坚持需求导向。紧紧围绕基础免疫、监测采样、“先打后补”政策落实、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巡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排查等重点工作需求,立足防疫服务,积极探索将收集、统计、采样、检测监测等服务内容交给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

坚持市场运作。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是独立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依法从事生产服务等社会需要的经济活动。服务组织要坚持自主经营,市场化运作,加强组织内部业务管理,积极开展饲料销售、兽药销售、动物诊疗、动物防疫等经营性服务,提高营业收入;拓展与保险等机构的合作,创新合作机制,强化组织“造血”功能,保障组织健康发展。

四、重点任务

(一)加快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按照专业化、市场化、多元化的原则,培育以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为主体,其他兽医从业人员和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多元化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推动各类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壮大。充分利用现有协会学会、动物诊疗机构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无害化处理企业、规模养殖企业等平台,融入相关服务任务。各地根据畜禽养殖量、社会化服务事项、服务半径、工作量等因素,合理培育一批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

(二)明确社会化服务清单。依据农业农村部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动物防疫、采样检测、动物疫病防治技术咨询、评估论证和业务培训等单项或多项公益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逐步交由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也可将其他需要社会化服务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事项以项目形成本辖区内的兽医社会化服务清单

(三)规范社会化服务标准。各地要从组织名称、经营范围、工作场所、设施设备、服务职能等方面规范指导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要指导其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运行管理机制,不断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主动适应各层次的动物防疫服务需求,不断增强承接服务项目的能力,依法履行采购合同义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政策支持。各地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兽医社会化服务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结合本地实际需求,认真研究兽医社会化服务的推进措施。要用足用好农业领域现有的财政支持政策,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所需资金可从对县转移支付的动物防疫补助等项目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项目资金中支出并争取地方财政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统筹资金投入;对不宜实行政府采购的,积极探索定额补助、以奖代补等其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确保购买服务事项正常运转,各地要及时组织调查研究,根据畜禽养殖量、服务事项、交通状况、环境条件等因素,合理测定所需购买服务费用。

(五)加强绩效考核管理。各地要制定招标竞标、从业规范、绩效考评、奖励惩戒、有序退出等制度,建立服务组织长效管理机制。要细化相关标准和服务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资金,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各地要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标准,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对由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的公益性事项,制定完善考核机制,按每个工作阶段或年度考核,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完成质量。

(六)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全市兽医社会化服务领导小组(详见附件)指导各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开展,各地要高度重视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相应成立兽医社会化服务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推进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抓好组织落实。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营造有利于兽医社会化服务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强工作指导和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七)做好平稳过渡。稳步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做好中小规模养殖场户基础免疫与社会化服务的有效衔接,确保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做好乡镇畜牧兽医站与社会化服务组织业务的有效衔接,指导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好头、起好步,强化乡镇畜牧兽医站监管职能;做好村级防疫员与社会化服务组织平稳融入的有效衔接,确保基层村级防疫员队伍稳定。   

附件: 全市兽医社会化服务领导小组名单

 

                          

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2119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全市兽医社会化服务领导小组名单

 

为统筹推进我市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成立全市兽医社会化服务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长:孙继涛  市农业农村局二级调研

 员:谢长明  畜牧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

谢成芳  畜牧中心副主任

王春华  畜牧中心动监所所长

郝中香  市兽医实验室负责人

兽医社会化服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谢长明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畜牧中心人员组成,负责兽医社会化服务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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