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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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

马政秘〔20228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21012日     

马鞍山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聚焦“一老一小”领域,增加养老托育服务供给,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健康服务和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扎实推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背景

马鞍山市是新中国成立后崛起的一座新兴工业之城,是全省较早进入老龄社会,且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于全省全国的城市之一,已跨入了深度老龄化发展阶段。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着力发展模式多样、社会广泛参与、服务城乡覆盖的养老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逐步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先后入选全国首批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和第四批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城市。博望区丹阳镇敬老院被工信部确定为智慧健康养老试点项目。20209月获全国第四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优秀城市称号,成为全国首批安徽唯一健康城市试点市。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高人口素质,进一步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先后印发了多项政策文件,成立了马鞍山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挂靠市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为托育建设提供业务指导、技术培训、综合评估等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当前乃至“十四五”期间我市托育服务的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目标等。

(一)发展基础

1.政策支撑有力。“十三五”期间,市委、市政府围绕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在设施供给、服务提供、标准制定、规范管理、质量提升、财政支持等方面出台了40余项政策。工作机制方面,成立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马鞍山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立法规范方面,《马鞍山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于202251日正式实施;规划编制方面,编制出台了《马鞍山市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7-2030)》;组织实施方面,印发了《马鞍山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马鞍山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马鞍山市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马鞍山市托育服务补短板工作方案》《关于促进和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示范管理方面,出台了《关于加强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行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开展2021年度马鞍山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示范点评估工作的通知》;税费支持方面,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马鞍山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项目补助资金实施方案》,明确了土地、财政、税收减免具体政策。

2.服务供给多元。目前全市养老机构122家,其中养老机构床位12525张,公办4479、民办8046张。全市23150张以上床位养老机构全部建成医务室,护理型床位增至6897张,占比超过55%。新建住宅小区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住宅小区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完成,在全省较早实现城市社区100%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成417个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和265个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中心(站)。加快托育机构设置,目前全市统计登记的托育机构105家,其中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23家,共有托位6090个,每千人口托位数为2.82个。

3.基本服务健全。实施适老化改造工程,累计惠及各类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2843户。高龄津贴和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覆盖所有县区,其中高龄津贴惠及80周岁以上老年人8.22万人,惠及面100%;低收入养老服务补贴惠及3.49万人,覆盖面超60%。发展全天候、智慧化、即时点单式政府购买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更加有效地对接供需资源。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开展医养合作实现全覆盖,全市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80.2%,老年人健康素养水平达到21.84%。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引导社会力量根据婴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以及场地、供餐等条件举办托育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托育服务,2022年新增幼儿托位2881个。

4.产业基础夯实。全面放开养老托育服务市场,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参与养老托育服务,引入国资平台投资2.2亿元建成运营马鞍山江东颐养中心,投资10亿元开建陶然里城市颐养社区。积极推进长三角区域暨南京都市圈养老服务一体化试点,引入一批高品质养老项目,52家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综合体和日间照料中心建成并实现连锁化、品牌化运营。建成市级智慧养老大数据中心,创建7家省级或国家级智慧养老示范机构和示范社区。依托地方院校建成健康养老研究基地。雨山区正在打造全省首家养老服务业聚集区。总投资108亿元的含山千羿工业互联网产业园落户含山县,正在招引母婴类产品制造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二)发展趋势

“十四五”时期,马鞍山市实现“一老一小”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挑战和机遇并存。

1.“一老一小”新阶段迎来新挑战。据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马鞍山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46.93万人,占常住人口的21.73%,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37.86万人,占17.53%,居全省前列。预测到2025年,全市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将超过60万人,占比接近三分之一。3岁以下婴幼儿8.36万人,占常住人口的3.87%,随着全面放开“二孩”“三孩”政策显效、生育政策包容性增强,未来出生人口会持续增加。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且城乡发展不均衡,家庭少子化、小型化、空巢化、失能化趋势明显,多元化、专业化、智慧化、医养康养融合化的养老托育服务需求进一步凸显,建设高质量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十分紧迫。全市托育服务刚刚起步,多数家庭早教观念尚未形成,大多选择“祖辈照顾”模式,托育相关政策法规和配套政策尚未健全,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还不够高,普惠托育机构较少。

2.“白菜心”新定位蕴含新机遇。马鞍山地处南京、合肥两大都市圈,是长三角核心城市,生态宜居、宜游、宜养,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优越的资源禀赋、坚实的产业支撑、扎实的养老基础,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续保持全省第一,为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夯实了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对马鞍山提出了打造长三角“白菜心”新的发展定位,为马鞍山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指明前进方向,马鞍山必须要紧扣“高质量”和“一体化”,对标“杭嘉湖”,积极将马鞍山打造成为长三角区域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高地、改革试点的示范、幸福民生的标杆。

3.消费需求新升级呼应新期盼。快速增长的老年人口背后蕴藏着庞大的消费潜力,孕育了大量的产业机会,“银发经济”是未来经济的重要增长点。并且老年人需求结构已经从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越来越追求物质的高品质、精神的高品位,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医养康养结合服务、农村养老服务尤其是家庭照护服务等必须达到更高标准,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因此必须发展多层次、个性化、品质化、精准化的养老保障和服务体系。据统计,马鞍山市近三年总出生61224人,据调查,有托育意愿的约占30%,而我市总托位数占0-3岁总人数比例仅9.95%,迫切的托育需求期盼增加托育机构,尤其是普惠性托育机构。

二、发展目标

(一)整体目标

坚持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进一步加快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确保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切实增强兜底保障能力,增加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供给,支持市场化投资运营,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到2025年,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全市“一老一小”家庭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显著提升。

1.兜底性服务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到2025年,养老机构床位数增至1.5万张,护理型床位占总床位的55%以上。优化乡村养老设施布局,到2022年每个县(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区域)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不断拓展乡镇敬老院服务能力和辐射范围。完善城乡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加强农村老年餐桌建设,到2022年,城乡助餐点增至265个,到2025年,城乡助餐设施达到330个。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在全市范围内建设规模适度、管理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全市托位数达到12635个,建成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政策完备、应享尽享、应护尽护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2.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方便可及。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通过“政府给政策,企业降价格,使用者付费”的方式实现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行可持续的普惠养老托育服务,支持非营利性机构发展。到2025年,普惠型养老机构占比70%以上,普惠性养老服务价格不高于同等情况市场化价格的70%。积极开展普惠性托育机构创建工作,根据婴幼儿人口分布,均衡布局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到2025年普惠型托育机构占比40%

3.市场化投资进入扩大服务供给。全面放开养老托育服务市场,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托育机构。优化养老托育营商环境,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各类主体进入养老托育服务市场。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参股、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支持养老托育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托育服务品牌。到2025年,社会化运营的养老机构占比70%

(二)具体指标

“十四五”“一老一小”发展具体目标任务表

序号

指标名称

2020

2025

责任单位

养老方面

1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97%

97%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98.2%

98.5%

市医保局

3

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

57%

75%

市民政局

4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

100%

100%

市民政局

5

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

100%

100%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6

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

37.9%

55%

市民政局

7

普惠性养老床位占比

68%

70%

市民政局

8

老年人健康管理率

72.44%

75%

市卫生健康委

9

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

100%

100%

市民政局

10

人均预期寿命

79.28

79.43

市卫生健康委

11

经常性参与教育活动的老年人口比例

25.5%

35%

市老年教育委

托育方面

1

新生儿访视

97.08%

97.50%

市卫生健康委

2

膳食营养(5岁以下营养不良发生率)

0.68%

0.60%

市卫生健康委

3

预防接种

98.5%

99%

市卫生健康委

4

疾病防控(全人群法定传染病报告发病率)

886/10

880/10

市卫生健康委

5

登记备案的托育机构数

3

100

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6

总托位数

1133

12635

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7

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数

1

40

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8

每千人口托位数

0.48

5.85

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9

普惠性托位占比

5%

40%

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10

社区托育服务覆盖率

8%

70%

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

11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或培训合格率

10%

85%以上

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重点任务

(一)兜底线促普惠市场化协同发展

1.发挥公办养老托育机构作用兜底线。加强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托育机构建设,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坚持公益属性,切实满足特困人员、事实无人照料的独居、孤寡、空巢、留守、重残、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老年人群体的养老服务需求。继续开展特困供养机构服务质量建设,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和评定国家标准,持续完善特困供养机构建设和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将托育纳入市县区基本公共服务,研究出台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制度,采取自建自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鼓励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开发志愿服务项目,建立健全“一老一小”志愿服务项目库。

2.政企联动增加养老托育供给促普惠。落实普惠养老托育专项行动,制定支持养老托育设施建设“政策包”,通过政府给政策,企业降价格,普惠养老托育机构价格比市场养老机构价格不高于70%。支持企业提供普惠性“服务包”,积极鼓励养老托育服务运营组织在能力范围开展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创新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供给方式,扩大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供给。开展普惠性养老托育机构认定工作,将符合标准和管理规范的运营主体纳入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运营组织清单。完善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补贴制度,与服务机构清单衔接,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社会救助、托育标准化补贴等政策相衔接。采取政府补贴、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扶持社区、用人单位、社会组织、医院、个人等各类主体兴办普惠托育机构。推动有条件的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率先开展试点示范。支持大型园区建设服务区内员工的托育设施,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通过自建自营或委托运营的方式,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托育机构,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培育发展家庭服务模式、社区服务模式、社会服务模式、托幼一体模式、单位服务模式、医育结合模式等多元化的普惠托育服务,通过新建、扩建、改建一批托育机构及设施,多种形式增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通过改扩建等方式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增加托育托位供给,到2025年,实现托幼一体园在公民办幼儿园总量中占比不低于30%

3.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养老托育市场化。放开市场准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促进公平竞争。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股权合作、公益创投等方式,支持专业社会组织、品牌养老企业、品牌物业企业建设运营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或养老服务中心,推动养老服务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培育打造一批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服务龙头企业、社会组织和养老服务品牌。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引导社会力量根据婴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以及场地、供餐等条件举办托育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托育服务。

(二)持续提升居家社区服务品质

4.均衡布局建设养老托育设施。围绕构建城市“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和农村“20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及就近开展上门服务的原则,因地制宜完善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三级中心建设。积极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根据老年人需求状况,打造集“日托、全托、助餐、医养康养”服务合成的区域性养老服务综合体。城市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到2022年,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达到100%,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统一调配使用;老旧城区、已建成居住(小)区按照新建住宅小区配建标准逐步配齐社区养老服务用房,2025年前全面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普及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鼓励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引导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配备一键通、智能腕表,红外感应器等智能穿戴设备,政府购买服务对特殊困难老年人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十四五”期间改造不少于1500户。加强母婴设施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普遍设置专席及绿色通道。新建和在建城市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标准,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无托育服务设施的已建成居住小区,2025年前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标准建设托育服务设施。

5.提升养老托育服务供给水平。深化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探索“社区+物业+养老服务”模式,积极培育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标准化管理的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拓展服务领域,开展社区居家养老和托育服务。大力发展就近照护、上门服务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托育服务综合体项目和提供就餐送餐服务的“社区助餐工程”等项目。完善县(区)养老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站“三级中心”功能定位,推进社会化、网络化、规范化运营,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兜底服务,全面建立居家社区探视寻访制度,为高龄、空巢、独居、农村留守等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建立家庭托育点登记备案制度,研究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明确登记管理、人员资质、服务规模、监督管理等制度规范,鼓励开展互助式服务。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鼓励以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为依托发展互助式养老服务。发展“互联网+照护服务”,积极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和护理型养老床位,方便失能老年人照护。实施全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按照养老机构服务内容和标准,在有需求的失能老年人家中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安装必要的呼叫应答、信息传输和服务监控等设备,提供二十四小时专业化养老服务。家庭养老床位与养老机构内床位享受同等运营补贴政策,“十四五”期间建成不少于1350张家庭养老床位。加大对农村地区托育服务支持力度,将托育服务纳入村(社区)服务体系,鼓励利用乡村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举办非营利性托幼机构。

(三)深入推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

6.推进养老机构发展医疗照护服务。推动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或其他医疗设施临近设置。推进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协议合作关系,建立急救绿色通道和双向转诊机制,扩大家庭医生签约覆盖范围,鼓励职业医生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加强中医药及中医适宜技术推广。积极扩大养老护理康复服务供给。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依法设置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定点结算范围。15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入住50人以上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逐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完善专业护理服务体系,通过发放护理补贴、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发放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方式,满足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7.支持医疗机构延伸养老托育服务。加快建设老年友善医疗机构,方便老年人看病就医。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设置预约就诊、转诊、挂号、缴费、取药等绿色通道或者优先窗口,为老年人接受医疗服务提供便利。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设置老年病专科和门诊、增设老年病床。支持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相关健康教育、健康管理、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标准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巡诊、上门护理等延伸性医疗服务和康复保健服务。依托护理院(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具备服务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鼓励部分空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转型为提供养老、康复、护理等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加强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建设,2025年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达到60%以上。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规定变更登记及备案后提供养老服务,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远离病源设立临时托育场所,并为周边托育机构提供育儿支持。

8.建立务实管用的医养结合机制。简化机构设立流程,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协议合作的方式,进一步整合优化基层医疗卫生和养老资源,提供医疗救治、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等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规纳入医保定点,单独序列审核,依法严格监管。积极与周边地市衔接,建立省内外大病医保互认,消除地域养老医保结算障碍。

(四)养教一体积极普及老年教育

9.积极发展老年大学。加强规划和政策引领,把普及老年教育纳入“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养老、人口等专项规划。促进老年大学合理布局,进一步提升全市老年大学办学水平,巩固市区、县区、镇街、村社老年教育“四级办学”阵地,支持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开办行业老年大学,城乡村社办好“家门口老年学校”,到2025年老年人口入校率达到25%

10.多路径扩大老年教育供给。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采取促进有条件的学校开展老年教育、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学校)等办法,推动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开设老年教育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学科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积极推进老年教育从“覆盖各级”向“覆盖各类老年人群”深化,推进老年教育融入敬老院、养老院、护理院、康养中心等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使之成为“养医教”链条的重要环节,为高龄老人提供心灵和精神慰藉。办好市残疾人老年大学,在失能失智及盲聋等特殊老人群体开展老年教育,提供康复教育一体化服务。持续办好市老年教育电视栏目,扩大老年远程教育网覆盖面。同时,充分发挥社区老年大学的组织和平台作用,在“老有所为”中,开展“时间银行”活动,鼓励“年轻的老年人”志愿服务失能老年人。到2025年经常性参与教育活动的老年人口参与率达到35%

11.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大对老年人的教育和职业培训投入,将不超过65岁、不具有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参训学员,纳入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范围。对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经认定后实施就业援助。依法保障大龄劳动者就业权利,开发老年人力资源,鼓励和支持“老有所为”。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为有劳动意愿的老年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12.提升老年文化体育服务质量。通过盘活空置房、公园、商场等资源,支持街道社区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实现老年人娱乐、健身、文化、学习、消费、交流等方面的结合。培养服务老年人的基层文体骨干,提高老年人文体活动参与率和质量,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要做好规范和管理工作。开发老年旅游产品和线路,提升老年旅游服务质量和水平。整合现有资源,设置适宜老年人的教育、文化、健身、交流场所。

(五)培育壮大养老托育用品和产业发展

13.培育养老托育服务产业重点基地。完善产业发展财政奖补政策,支持健康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品牌化、连锁化发展,建立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托育服务企业项目库,支持健康养老托育服务行业龙头企业发展壮大。支持养老服务产业聚集区、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基地和养老康复辅具产业园等养老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加快建设马鞍山市大健康产业园,以医养结合服务产业为主导,重点布局康复辅助器具,智能化产品、适老化改造行业和康养服务业等。加快含山千羿工业互联网产业园建设,积极招引母婴类产品制造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打造覆盖母婴用品、食品、服装、服务及技术研发、物流仓储于一体的母婴健康产业集群。

14.促进养老托育多业态融合发展。鼓励企业设立线上线下融合、为老年人服务的专柜和体验店,大力发展养老相关产业融合的新模式新业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开发老年人健康保险产品。实施“养老托育服务+”行动,促进养老托育服务与先进制造、健康养生、文化旅游、健康餐饮、教育体育、金融保险、房地产等行业的融合发展。提振旅游康养产业,利用马鞍山市优势资源禀赋发展养老托育服务,打造生态绿色康养总部,建设3个生态旅居康养基地,7个片区旅游精品民宿,到2025年民宿床位达到5000张,积极疏解上海、南京等地休闲康养功能。制造业方面围绕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产业进行补链固链强链,打造3个以上生命健康特色产业园区。支持文化、旅游、体育用品制造企业发展,加强新型运动康复装备、运动健身技术装备、运动功能饮料等项目的引进与研发,打造品牌产品。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促进中医药资源广泛服务老年人群体。

15.强化研发设计用品制造提质升级。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大老年产品的研发制造力度,支持老年产品关键技术成果转化、服务创新,积极开发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智能化、辅助性以及康复治疗等方面的产品,满足老年人提高生活品质的需求。促进“一老一小”用品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增强以质量和信誉为核心的品牌意识,推进高价值专利培育和商标品牌建设,培育养老托育服务、乳粉奶业、老年和婴幼用品制造等行业品牌。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的深度应用,促进养老托育用品制造向智能制造、柔性生产等数字化方式转型。引导市域优质养老托育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装备制造企业在技术需求、技术成果方面与高校开展深入合作,加大智慧养老托育产学研力度,推动关键技术产品研发,开发针对家庭、社区、机构等不同应用环境的智慧健康养老托育产品及服务,发展健康管理类可穿戴设备、便携式(自助式)健康监测设备、智能养老托育监护设备、家庭服务机器人等,择优推荐申报国家智慧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项目,培育一批智慧健康养老托育示范企业、示范社区、示范基地。到2025年,建成3个市级智慧健康示范基地,积极争取省级以上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探索智慧养老产品租赁市场,对价格高、流通性低、老年人需求度高的高端智慧养老产品,探索以租赁方式在老年人家庭推广。

16.激发养老服务消费发展动能。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积极引导老年人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繁荣和发展。支持企业开发老年服饰、养老照护产品,日用辅助产品、适老化改造产品等老年用品,培育发展老年娱乐、老年教育、老年体育、老年旅游、老年养生、健康服务等多元化服务产品。鼓励商家设立线上线下老年用品专柜、专卖店,举办老年用品展览会,培育老年消费市场,健全行业标准和市场规范,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推动老年用品进家庭、社区、机构和园区,带动产品供给和产业发展。逐步推动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四、保障要素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成立马鞍山市“一老一小”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将“一老一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本地“为民办实事”清单统筹推进,协调解决养老托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常态化督促整体解决方案的实施,定期听取方案实施成效报告。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分别牵头设立养老和托育工作专班,负责协调落实“一老一小”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设立“一老一小”重大项目清单,按年度滚动更新。

(二)加强规划用地保障

结合“一老一小”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合理安排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将养老托育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落实新建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四同步”配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政策要求。在符合规划布点和建设要求的前提下,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新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以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出让等方式供应。在符合养老托育服务项目建设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和改造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三)形成多元投入机制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一老一小”人口变化,结合自身财力,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加强部门信息互通共享,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及时惠及市场主体。完善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激励机制,实现“补床头”与“补人头”相衔接、补助标准与机构等级评定相衔接、机构服务补贴与居家服务补贴相衔接。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通过托位建设补贴、减免租金、落实税费减免措施、降费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养老托育重大项目建设,探索“一老一小”领域推荐企业制度,给予推荐企业优先信贷扶持。鼓励银行、担保、小贷等机构联合,创新融资模式,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对相关企业、项目的投资力度,为“一老一小”领域发展提供更加完善的融资配套服务。

(四)强化专业人才培养

加快建设适应新时代老龄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社会服务、经营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大力发展相关职业教育,开展养老服务、护理人员培养培训行动。支持马鞍山师专、马鞍山学院、皖江工学院、职业技术学院等增设养老托育服务涉及的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学、心理学、社会工作、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婴幼儿保育等方面应用型专业课程,加快培养专业化、年轻化养老托育人才。建设以医养结合机构、职业院校为载体的教培基地,加强对现有养老托育服务人员岗前培训、定期再培训、医护实训,提高养老托育服务能力和水平。深化校企合作,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实训基地建设,推行养老托育“职业培训包”和“工学一体化”培训模式。健全养老托育服务人才激励评价体系,建立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机制,保障养老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福利、薪酬待遇。

(五)加强评估规范监管

坚持属地管理、实施分类指导,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健全养老托育服务绩效评价体系。依法加强对养老托育服务组织的服务运营、建筑安全、医疗卫生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服务价格、政府补贴资金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的依据。加强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诚实守信的养老服务组织,在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激励。

(六)注重风险防范

将养老托育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建设全市养老机构安全视频系统,健全养老托育机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重点防范和治理机构“跑路”问题,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者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实施惩戒。完善养老服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规范,实现养老服务机构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落实“一老一小”领域非法集资处置工作中的防范、监测、预警和及时移送责任,开展常态化非法集资识骗防骗教育宣传。严厉打击干扰养老托育行业正规发展的无证小养老院、小托儿所等,依法查处打击不规范经营行为。

附件:1.马鞍山市一老一小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马鞍山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支持政策清单

附件1 

马鞍山市“一老一小”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长:黄化锋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高俊峰  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市民政局局长

孙信滨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员:汪永年  市老教委常务副主任

徐松林  市发展改革委总工程师

王东山  市教育局副局长

刘再乐  市科技局副局长

赵兴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总经济师

徐海波  市民政局副局长

齐道友  市财政局副局长

袁良宪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沈贤亮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二级调研员

刘季华  市商务局副局长

   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黄英俊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娄晓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郑发宁  市市场监管局二级调研员

   市体育局副局长

   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王启龙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

   市数据资源局副局长

周祥林  市残联副理事长

朱守斌  市税务局副局长

黄金南  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胡光荣  马鞍山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裴小勇  含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和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当涂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邓明发  花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王礼晔  雨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博望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马鞍山经开区管委会党工委副书记

李永平  慈湖高新区总工会主席

   马鞍山综保区管委会副主任

范文江  江东文旅康养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将“一老一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本地“为民办实事”清单统筹推进,协调解决养老托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常态化督促整体解决方案的实施,定期听取方案实施成效报告。领导小组设立养老和托育两个工作专班。养老工作专班设在市民政局,章兵同志任组长;托育工作专班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孙信滨同志任组长。

附件2 

马鞍山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

支持政策清单

一、土地政策

1.养老托育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对于经营性养老用地,通过强制性监管协议杜绝开发商以养老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2.养老用地出让起价按不高于同类地段工业用地或同类地段医疗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土地可以抵押,若转让或抵押权实现,只可由其他养老企业承接。

3.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抵押,在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相关规定下,若原企业退出,可由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托育企业承担。

4.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5.企业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医院、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疗养设施及其他设施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改造方案经属地政府批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后,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二、规划和报批建设政策

6.依法简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托育服务开办申报程序,建立多部门开办手续一站式办理的绿色通道,切实缩短企业办证时间。支持合作企业在合作区域内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经营范围中不含需要前置或后置审批许可项目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增设营业场所时,按照“一照多址”要求进行备案即可,无需申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实现“一张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一次行政许可”。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7.对于500张床位以上、规模较大的养老项目,允许企业拿到土地后分期合理开发。

8.对于需要利用既有建筑开展的养老项目,在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情况下,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代替原始资料。

三、财税补贴政策

9.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均可享受床位运营等财政补贴,各类补贴资金作为综合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运营和融资等成本支出。

10.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非营利性组织条件并取得免税资格认定的养老机构,取得属于免税范围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1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不动产登记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及省级设立的其他涉及养老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

12.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13.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者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

14.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托育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四、人才支持政策

15.推进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学、心理学、社会工作、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婴幼儿保育等方面应用型专业课程,培育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

16.将养老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家政员、护理员、育婴员、保育员等养老托育从业人员纳入当地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卫生、消防及其他支持政策

17.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内设)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基本医保联网结算范围。

18.逐步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19.确定当地一家或多家医疗机构为养老服务支持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转诊就医绿色通道。

20.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对辖区内托育机构进行管理和医疗、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技术指导,为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托育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

21.做好养老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一老一小”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落实按照耐火等级合理拓展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高度的规定。

22.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 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3.建立“时间银行”制度,积极做好志愿者培育工作,定期组织志愿者团队开展养老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养老机构实施“时间银行”模式发展志愿服务,服务内容及志愿者纳入当地民政部门考核,达到一定规模给予适当奖励。

六、普惠养老托育服务价格

24.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养老和托育服务价格。普惠养老机构年收费不高于当年城镇职工可支配收入的150%,普惠养老机构价格比市场养老机构价格不高于70%具备招标条件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价格水平;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与企业通过协商确定价格水平。

七、监督管理政策

25.建立项目长期跟踪监管机制,原则上要确保支持养老托育项目长期可持续运营。因故确需退出的,应由其他养老托育机构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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