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关于更加严格耕地保护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2日
关于更加严格耕地保护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好耕地保护与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更加严格耕地保护
1.坚决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地为粮基,牢固树立保耕地就是保粮食、保安全的强烈意识,坚决落实党政同责,扛稳扛牢耕地保护、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各县区党委政府、开发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区域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耕地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区、开发园区)
2.探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新路径。对依法批准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项目,在县域范围内补划空间不足的情况下,探索建立市域范围内的异地有偿补划政策。健全完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3.规范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格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政策要求。完善补充耕地全过程监管机制,强化从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备案、后期管护全链条闭环管理,强化项目选址论证,严格合规性审查;加大补充耕地项目资金投入和质量管控,确保补充耕地来源明、数量准、质量高、信息实、管护严。拓宽补充耕地来源途径,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占补平衡指标的申报核定。完善补充耕地质量评价转换机制,在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审批时,具体考量拆旧区的粮食产能与建新区的粮食产能相当。(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4.落实好耕地年度进出平衡。统筹耕地保护与利用,对区域内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以县区、开发园区为单位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实施方案。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等部门,每年初对区域内本年度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需求进行摸底,以需定进落实转进耕地地块,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明确耕地转出、转进的规模、布局、时序,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批准,报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确保耕地总量不减。(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5.推深做实田长制。全面推行“网格护田”,探索建立田长、林长、河长、湖长四长联动“六联一并”工作机制。各县区、开发园区要组织落实好专职兼职的网格巡查员,可聘用老党员、老村干、老村民代表和退伍军人、外出回乡青年担任;鼓励将最基层的网格员与巡田员、巡林员、巡河湖员整合融合,力求实行“并网巡查,一网多巡”。解决山水林田湖草监管中基层人防力量难以落实和交叉重复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委政法委)
6.多措并举找回流失的耕地。开展耕地功能恢复专项规划编制调查评价,制定年度恢复计划,科学、稳妥、有序落实。各县区、开发园区对标耕地保有量任务,统筹考虑“二调”为耕地“三调”后转为其他农用地地类和历史遗留的临时用地、废弃的农村道路、设施农业用地等,先行启动、主动找回流失的耕地;通过“农田四变”大力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稳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合理安排矿山生态修复复垦利用,多渠道找回耕地。(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7.强化耕地农业用途管制。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坚决制止破坏耕地耕作条件的行为,及时调整不符合严格管控“非粮化”要求的农业扶持政策,重点向粮食种植主体倾斜。对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的,不予统计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贴,并按相关规定处置。强化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耕地租赁监督管理,监督经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协议)。坚决制止借土地流转之名将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行为,防止擅自改变用途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落实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审查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8.创新引导规范种植。加强耕地撂荒监测监管,乡镇政府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采取流转、代耕代种及托管等措施恢复耕种。县区、开发园区也可积极探索成立国有资本为主体的农业资本经营实体,以乡镇或村为单位联合成立农业种植合作社,对撂荒耕地、闲置耕地进行流转,结合“农田四变”,统筹按高标准农田标准进行建设、开发,外招内引上规模的农业企业或种粮大户进行耕种;对流转后的土地,鼓励由农业种植合作社代耕代种。(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9.探索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探索建立降低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村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农村建设用地减少规模与农村人口减少数量挂钩,实现工业用地强度和效益提升、耕地保护面积和质量提升、建设用地市场化配置质量和效率提升的“一降两挂三提升”模式,着力破解土地资源保护与利用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全面提高土地要素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0.预审管控优化布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预审管理;强化前期介入,引导建设项目统筹规划、科学选址、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重点依托省级以上开发区、县域工业集中区等,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项目在工业产业区块内集中布局。确需在园区外安排重大或有特殊工艺要求工业项目的,须加强科学论证。(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1.充分发挥用地计划导向作用。坚持“用地跟着项目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安排用地计划。实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将上一年度亩均效益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用地申请的重要依据,对亩均效益评价结果分别位居县、区、开发园区第一位的载体,各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100亩作为奖励。(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开发园区)
12.科学制定规划控制指标。新出让工业项目容积率原则上应不低于1.2,标准化厂房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5,高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不低于2.0,按工业项目管理的科研用地容积率不低于2.5,用地布局宜相对集中。到2024年底国家级开发区综合容积率不低于1.2,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容积率不低于1.0。全面落实“标准地”改革2.0实施意见,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全部“标准地”出让,实现“成交即发证、交地即开工、竣工即登记”目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开发园区)
13.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持续推进产业用地配置方式改革,合理确定土地出让方式和出让年限,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可采取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三种方式供地。
长期租赁供地的,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和企业生命周期,以5年为单位,合理设定租赁年期;每5年为一个租金缴纳周期,一次性支付,土地租金按工业用地年平均出让金与租赁年期的乘积结合年期修正系数确定。
弹性年期出让供地的,弹性出让年期一般不超过30年,以5年为单位,合理设定出让年限,按相应年期修正系数确定。
先租后让供地的,应先确定租赁期、建设周期、税收、就业等相关条件,经市政府批准,一次性履行招拍挂程序。租赁期结束未达到建设、税收、就业等相关要求的,土地予以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其建筑成本折旧后的价值给予适当补偿。租赁期结束,达到建设、税收、就业等相关条件的,由各区、开发园区出具复核验收合格确认书,办理出让手续。出让价款按出租时约定的土地总价款扣除已支付的租赁费用予以确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14.推动产业用地复合开发。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同一宗土地兼容两种以上用途的,可按照主导用途(每类土地用途上所建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最大比例的用地)对应的用地性质供地。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等新产业新业态的,可执行继续按原用地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也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此类用地再开发后确需分割转让的,分割面积最高不超过50%。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的产业用地应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相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15.推行“用地清单制”改革。在产业项目出让前,将产业准入条件、项目分割转让条件、项目强制退出条件、各部门提出的管理要求、技术设计要点以及各类评估评价成果等指标,形成“用地清单”提供给意向用地人。贯彻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优先向《马鞍山市制造业三年倍增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4年)》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家电、生命健康、绿色食品、数字创意等十大新兴产业领域项目,保障先进制造业用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16.完善建设用地市场化配置机制。健全完善我市土地二级市场,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新增产业用地应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产业用地分割转让方式、产业准入要求和退出机制。除明确约定可转让的部分以外,产业用地项目应整体持有。科研用地除兼容设施以外的建筑可转让不超过50%,各县区、开发园区需对受让对象进行监管,不得转让、销售给个人。既有产业用地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可以分割、转让的,为优化产业配套、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经所在园区及同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警、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后,可以有条件分割、转让。标准化厂房项目可按幢、按层独立使用、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经各县区、开发园区认定的低效用地可将节余土地分割转让给园区平台或经产业准入的项目。稳妥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在同一平台上发布信息、进行交易,实现同权同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17.健全产业用地退出机制。建立土地自愿退出机制,在项目约定的开工时间之前或达产之后,企业因自身原因无法开发建设或运营的,土地权利人可申请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经出让人同意,按照约定终止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约定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强化合同约束,土地权利人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标准地”投资协议约定的开发利用条件使用土地,除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外,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时开工、竣工、达产,超过合同约定最长时限的;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认定的;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按照协议约定,出让人可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自愿或强制退出的,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可按合同事先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土地权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三、统筹协同强化保障
18.统筹管理各类土地指标。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土地指标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市级统筹原则上保障纳入市级重点调度、市级“四合一”计划等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其余项目由县区、开发园区使用奖励计划、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置换的建设用地指标保障。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实行市级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分账核算。每年初,市级指标储备库按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确认指标数的30%提前下达占补平衡指标收储费给相关县区;收储价格根据省指导价按耕地6.0万元/亩、水田6.0万元/亩、粮食产能按1.2万元/亩.百公斤执行,并根据省指导价定期调整。年度内,垦造耕地产生占补平衡指标的县区、开发园区需要使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经审定后可直接使用;年末,市级指标储备库统一收储县区耕地占补平衡节余指标,按上述收储价格核算,于下一年度初安排资金支付到相关县区。
增减挂钩指标应保尽保。鼓励县区、开发园区根据资源禀赋和实际用地需求,申报实施增减挂钩试点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对建设用地整治复垦后所置换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市财政以奖代补,按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给予县区、开发园区每亩5万元奖励补助,补助资金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返还费用、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金专门用于农业农村支出中列支。(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19.依法高效开展委托用地审批。确保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按照审查标准不降低、审批效率有提高的要求,依法高效开展承接委托用地审批工作。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家用地政策等批准用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司法局)
20.盘活农村“两闲”资源。结合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调查,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增减挂钩、文旅开发等举措,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激发农村低效建设用地活力。优化资源,对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村集体建设用地盘活使用。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规转让宅基地,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立公平合理的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依法依规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要素保障,鼓励因地制宜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其他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21.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和结果运用。市、县、乡、村每年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年度未完成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县区、开发园区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度不得参与评先评优。对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省内排名靠前的开发区给予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支持开发区调区、扩区、升级,对省内排名靠后的开发区连续2年位次不能前移的,给予通报、约谈、限批用地等处理。将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巡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相关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巡察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开发园区)
22.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执法监督机制。探索建立“四长+警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土地卫片、耕地卫片及土地变更调查等监测手段为主要抓手,结合日常动态巡查、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等渠道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
23.常态化提醒约谈问责。对非法批准、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定期对耕地保护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建立问题台账。对问题突出的,由市委市政府警示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并责令整改,问题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连续两次被约谈,违法违规问题仍然严重的、或辖区内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违建别墅、“大棚房”等违法占用耕地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制止不力、查处不及时或者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一查到底,严肃追责。对未完成年度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的,对年度耕地“非粮化”现象突出、耕地流失严重的,由市纪委监委约谈、问责。(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附件:马鞍山市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规定(修订)
附件
马鞍山市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调动县、镇、村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
第二条 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25号)、《安徽省设区市及省直管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皖政办〔2018〕11号)、财政部 原国土资源部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2〕151号)、《马鞍山市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马政办〔2018〕22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安徽省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皖自然资耕〔202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耕地保护补偿激励(以下简称激励),是指依据市级每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综合考虑各载体在“田长制”工作、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推进耕地保护、提供市级统筹的补充耕地指标等工作情况,对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和资金奖励,表彰激励对象原则上每年设3个县区(开发园区)、8个乡镇(街道)、40个村(社区)。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每年6月底前提出市级对上年度激励对象名额分配指导性计划,受表彰激励的县区(开发园区)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根据上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推荐;受表彰激励的乡镇(街道)由县区(开发园区)评价推荐;受表彰激励的村(社区)由乡镇(街道)评价推荐。各地根据分配名额逐级报送推荐激励对象名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对拟确定的激励对象履行公示程序后,报市政府审定公布。
第五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从上级转移支付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统筹安排。原则上单个县区(开发园区)资金激励100万元;单个乡镇(街道)资金激励30万元;单个村(社区)资金激励10万元。
第六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及评价的主要内容有:
(一)耕地保有量任务完成情况;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
(三)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
(四)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
(五)市级统筹的补充耕地指标完成情况;
(六)田长制落实情况;
(七)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
(八)耕地保护制度建设情况;
(九)地方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建设情况;
(十)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
各县区(开发园区)和乡镇(街道)在评价推荐市级激励表彰对象时,应侧重考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保护效果以及有无年度新增土地违法等情形。
第七条 不得受表彰激励情形
(一)县区(开发园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表彰激励:
1.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任务(包括落实市级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等主要指标有一项未按规定完成的;
2.巡察、审计、耕地保护专项督察中,指出耕地保护典型问题以及违法用地反映件多且查实的;
3.因耕地保护不力被自然资源部、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省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及上级有关部门约谈或问责的。
(二)乡镇(街道)、村(社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表彰激励:
1.“田长制”工作开展过程中,未履行工作职责,未组织开展巡查巡田的;
2.存在年度新增违法建设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问题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3.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不力,在补充耕地核查中存在问题项目;
4.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不到位,在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复垦等过程中监管不力的;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文件印发后,新增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未整改到位的;
6.耕地卫片监督和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指出问题未整改到位的。
第八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范围
(一)为保护耕地进行的土地平整、新建农田水利设施、机耕道路等提高灌溉保证率和耕种便利度的配套设施;
(二)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和土地整治项目及管理支出;补充耕地项目的地力培肥,沟、渠、路等配套附属设施的管护与修缮,补充耕地项目的后期管护;
(三)耕地提质改造项目补助;
(四)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及保护支出;
(五)耕地保护信息化建设及政策宣传;
(六)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项目补助;
(七)其他与耕地保护有关的支出。
第九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严禁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津补贴或奖金等支出。资金使用方案应列入各级政务信息重大公开事项,主动接受监督。对弄虚作假,违规扣留、超范围分配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受表彰的县区(开发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要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范围统筹安排好资金的使用,县乡财政部门监督、指导好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上述条款如与省级及以上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相关政策精神为准;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