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两重点一重大”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 联合审查机制(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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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两重点一重大”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

联合审查机制(试行)》的通知

马应急〔202220

 

各县区、开发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局)

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办法》(办〔202114 号)要求,现将马鞍山市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联合审查机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马鞍山市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风险防控联合审查机制(试行)

 

马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马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马鞍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马鞍山市水利局

                                   2022222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马鞍山市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联合审查机制(试行)

 

第一条 为源头管控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风险,形成部门监管工作合力,根据国家、省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办法》(办〔202114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三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化工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257号),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联合审查是指项目立项前,经县(区、开发园区)立项审批部门组织初审后,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就项目可行性、必要性、先进性、能耗、环境保护、规划选址、长江干支流岸线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联合审查或集体论证,通过后,立项审批部门方可予以核准或备案。

第五条 各联审部门职责

(一)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审查、召开联审会议,审查新建(含扩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要求;

(二)市经信局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技改项目进行备案;

(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环境管理方面的要求;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查项目选址和用地情况;

(五)市水利局负责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要求审查项目长江干支流岸线保护符合性;

(六)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审查项目安全准入条件。

第六条 联审程序

市发改委或市经信局收到项目申请后,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对该项目进行联合审查;满足联合审查要求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由市发改委或市经信局组织各联审单位召开联席会议,采取书面审查或现场集中会审等方式进行联合审查,各联审单位应委派相关业务骨干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第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或定期将项目审批信息抄送至同级有关监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时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设立变更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依照《行政处罚法》、《长江保护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违法违规审批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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