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公共供水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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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城市公共供水定额(计划)

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实行计划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根据《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马鞍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成区范围内年取用公共供水9600m3以上非居民用水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实行用水定额(计划)指标管理。

用水指标的核定、下达、调整、考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建部门主管本市公共供水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负责建成区范围内公共供水定额(计划)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定额(计划)用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综合利用、合理效益的原则,采用定额法和统计法两种方法,同一用水单位不同时执行定额法和统计法管理。

(一)定额法是根据国家、省或本市确定的用水定额标准,结合用户的节水管理水平,核定用户年度的用水定额(计划)指标。定额法主要适用于国家、省或本市发布有用水定额标准,且用水结构相对稳定、具备考核条件的用户。

计算公式为:年度用水定额(计划)指标=(用户年度被考核指标的数量×用水定额标准×增减系数)±增减量。

(二)统计法是根据用户前三年取(用)水量加权平均(权重分别为前三年10%、前二年20%、前一年70%)用水量,结合用户的节水管理水平,核定用户年度的用水定额(计划)指标。统计法主要适用于国家、省或本市没有用水定额标准规定,或者用水结构不稳定、不具备定额法考核条件的用户。

计算公式为:年度用水定额(计划)指标=(用户前三年取(用)加权平均用水量×增减系数)±增减量。

根据用水单位取用水年限的不同,统计法计算公式分为四类:

1.正常取(用)水3年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本年度计划用水量=(前三年取水量×10%+前二年取水量×20%+前一年取水量×70%×1.0±增减系数)±增减量。

2.正常取(用)水2年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本年度计划用水量=(前二年取水量×30%+前一年取水量×70%×1.0±增减系数)±增减量。

3.正常取(用)水1年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本年度计划用水量=前一年取水量×1.0±增减系数)±增减量。

4.新增以及用水未满1年的计划用水单位,参考设计用水量、用水定额、实际用水量等因素核定计划用水量。

第五条  增减系数初始值为0,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增减系数予以调整,增加累计不大于0.3,降低累计不低于-0.3

(一)获得省级以上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在称号有效期内增减系数+0.1

(二)按规定完成水平衡测试,并按照水平衡测试报告要求完成整改的,自完成测试、整改次年起3年内,增减系数+0.1;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或经水平衡测试发现有不合理用水现象拒不整改的,次年增减系数-0.1

(三)投用节水技改项目或实施合同节水管理并经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备案的,自备案次年起1年内,增减系数+0.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措施或竣工后未申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增减系数-0.1

(四)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实施当年增减系数+0.1。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增减系数-0.1

(五)单位产品取水量达到过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指标的,增减系数+0.1;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增减系数-0.1

(六)水表计量体系健全,符合《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合和管理通则》(GB24789—2009)要求的,增减系数+0.1;不符合《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合和管理通则》(GB24789—2009)要求的,没有健全水表计量体系的,增减系数-0.1

(七)按期准确报送用水情况统计报表的,增减系数+0.05;未及时、准报送的,增减系数-0.05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定额(计划)用水量予以核减:

(一)经水平衡测试发现有不合理用水现象拒不整改的,参照合理用水量核减定额(计划)用水量。

(二)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

(三)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措施或竣工后未申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不符合《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合和管理通则》(GB24789-2009)要求的,没有健全水表计量体系的。

(六)未及时、准确报送用水情况统计报表的。

第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临时取水需要取用公共供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基建临时定额(计划)用水指标手续。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根据建设项目的建筑结构和建筑面积,下达基建临时定额(计划)用水指标,并由供水企业装表计量。

建设项目施工临时定额(计划)用水指标考核周期自装表开始至施工结束截止。

第八条  年设计取水量9600m3以上的新增用水单位在办理公共供水用水登记手续时,应当同时向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办理定额(计划)用水手续。

发现用水单位未申请定额(计划)用水指标的,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其限期办理定额(计划)用水指标;逾期未申请的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法下达用水指标,并书面通知该用水单位。

第九条  用水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注册用户名称一致。实际用水户与计量表注册名称不一致的,由注册用水户接受定额(计划)用水管理。

第十条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落实部门和专人负责具体定额(计划)用水工作,按要求做好定额(计划)用水工作的统计,及时、准确报送用水情况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用水定额(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实行年度下达、季度考核、季度计费。用水单位年度计划用水量、考核周期计划用水量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应当于每年121日至31日期间向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提交次年定额(计划)用水量和季度分解用水量,作为下达次年定额(计划)用水指标的参考。新增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前30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定额(计划)和季度分解用水量建议。对未报送季度分解用水量的用水单位,视为年度用水定额(计划)指标平均分解到每个季度。

用水单位对年度定额(计划)用水指标有异议的,应在定额(计划)反馈截止日期前向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出年度定额(计划)用水指标调整的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需要调整年度定额(计划)用水指标的,应当向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定额(计划)用水指标调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调整年度定额(计划)用水指标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整用水计划申请表》。

(二)生产规模、产品、工艺、人数、设备设施、绿化面积等发生变化,需要增加用水计划的合理性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按照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年取水量50000m3以上的需通过开展水平衡测试确认需要调整的定额(计划)用水指标。

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调整用水定额(计划)用水指标。

(一)用水单耗、重复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标未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的。

(二)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

(三)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

(四)拖欠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措施、项目竣工后未申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六)未及时、准确报送用水情况统计报表的。

)有其他严重浪费或违规用水行为的。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城市供水不足,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必要时,可对用水单位采取限制用水措施。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应按照下达的用水定额(计划)指标用水。对超指标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具体水量分档和加价标准价格按《马鞍山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  用水单位对超定额(计划)用水水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发出的《超定额(计划)用水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水量复核。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用水单位提出超定额(计划)用水量复核申请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一)对供水企业抄表数据或对抄表时段有异议的,应当提供供水企业出具的相关勘误证明。

(二)对注册水表的准确度有异议的,应当自提出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流量计量器具监测资质机构出具的水表检定结果证明资料。

(三)因消防、市政工程施工、内部供水管网突发爆管等,以及其他非用水单位原因导致超定额(计划)用水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二十条  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复核用水单位超定额(计划)用水量:

(一)注册水表读数有误的,按照供水企业勘误证明的读数复核用水水量。

(二)注册水表监测结果为不合格的,当期用水情况不做考核。

(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非用水单位原因导致超定额(计划)用水的,当期用水情况不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用水单位的定额(计划)用水管理档案,积极配合做好用水单位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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