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港口码头装卸河道砂石管理办法
-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厉打击长江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规范河道砂石装卸经营管理秩序,根据《长江保护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水利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马鞍山市范围内从事河道砂石装卸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 市水利、交运、公安及长江海事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砂石装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开展联合执法,并做好相关指导工作。各县区(园区)水利、交运、公安、海事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砂石装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砂石装卸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港口企业在接收运砂船舶砂石时,应检查并收存砂石采砂管理单或砂石来源证明;对不能提供合法砂石采运管理单的,应拒绝接收并报告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辖区公安机关。
-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砂石装卸实行作业报备制度。
港口企业在接收运砂船舶砂石前,应当核实砂石类别、砂石来源证明和货物装载特征等。发现船载砂石为河沙或者江沙的,在装卸作业前应当将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或者砂石来源证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经核查属实后方可装卸。
港口企业在接收运砂船舶砂石前,应当核对装卸砂石内河船舶相应信号,发现“三无”船舶和不提供AIS轨迹证据的船舶时,应当及时报告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部门。未经相关管理部门同意,不得为“三无”船舶、不提供AIS轨迹证据的船舶安排作业。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及时受理、处置港口企业关于河道砂石的报备材料,联系砂石来源所在地水利部门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及时反馈港口企业。受理的水利部门应当自收到受理申报材料后6小时内回复反馈,周末、节假日和夜间应当在12小时内反馈,逾期未回复反馈的,港口企业可自行安排装卸。鼓励利用信息化、电子化方式申报和反馈。
-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或砂石来源证明系伪造、变造的,以及船载河道砂石具备采砂船装船作业特征的,应当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派员到场联合调查处理。
- 拟从事河道砂石装卸业务的港口企业应当保障码头视频监控设施完好有效,将视频监控接入辖区水利、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主动留存船舶靠港作业前的视频、照片资料,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的查验、调阅。
-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企业装卸河道砂石等经营活动的管理,督促港口企业严格落实查验责任,执行申报制度,建立健全装卸作业台账,登记委托装卸的企业和个人等相关信息,并将执行本办法情况列入相关信用评价内容。
- 各部门应当严格对照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港口企业违法装卸河道砂石行为。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法律法规修订调整,与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部分内容,自动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