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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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办法》的通知

 

马退役军人〔202232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医疗保障局,各开发园区社会事务局:

现将《马鞍山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马鞍山市民政局 

 马鞍山市财政局    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马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21013日 

   

马鞍山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增强困难退役军人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根据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皖退役军人发〔202013号)文件精神,保证我市设立的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帮扶援助资金”)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帮扶援助资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资金初始规模为20万元,主要来源为财政统筹,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

第三条  帮扶援助资金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实行专项核算,建立资金年报制度。

第四条  申请人在乡镇(街道)、县区、开发园区帮扶援助后仍有困难的,可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  帮扶援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立足济难解困、体现尊崇优待,遵循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原则,坚持与受助对象国防贡献和现实表现相挂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一年享受一次救助,特殊情况确需放宽条件的,须从严审批。

 

第二章  帮扶援助对象

  

第六条 帮扶援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

(一)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

(二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因病去世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纳入帮扶援助范围。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一)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人员。

 

第三章  帮扶援助情形

  

第八条 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在充分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同时,对因医疗自负费用仍然较大、遭遇突发意外变故等情形导致生活困难的,给予相应的帮扶援助。

(一)大额医疗支出帮扶援助。退役军人因患重大疾病,在享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政策之后,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的,根据自负费用数额给予相应比例的帮扶援助。

(二)重大突发意外应急帮扶援助。退役军人、“三属”等因遭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紧急事件或家庭重要劳动丧失,以及因重大火灾、交通事故、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造成家庭重大变故的,根据伤害程度给予应急帮扶援助;

(三)军事职业特殊性困难帮扶援助。退役军人因军事职业特殊性造成严重疾病、长期失业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或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根据困难程度给予适当的帮扶援助。

(四)其他特殊生活困难帮扶援助。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给予适当的帮扶援助。

 

第四章  帮扶援助方式

   

第九条对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对象,根据帮扶援助标准和对象基本需要,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帮扶援助。

(一)提供资金援助。按照专款专用、科学公正、加强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便捷、足额。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提供实物援助。包括发放衣被、食品、饮用水、医药等生活必需品,部分生产资料,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

(三)提供服务援助。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社会化、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第五章  帮扶援助标准

 

        第十条  帮扶援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扣除城乡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或商业保险补偿,及政府部门已给予的各类医疗救助等补助外的个人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帮扶援助比例为5%,原则上最高援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一条 对因重大突发意外、军事职业特殊性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在各种赔偿、保险后,经济损失或家庭支付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帮扶援助比例为10%,原则上最高援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作出调整,实物或服务的类型及数量等根据帮扶援助对象的困难情形和程度合理确定。 

 

第六章  帮扶援助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核查、乡镇(街道)初审,县区、开发园区审核,市级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在发生困难后6个月内(最长不超过1年)填写《马鞍山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连同身份证、优待证等证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无正当理由,申请人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提出申请。

1.申请大额医疗支出专项帮扶援助的,需提供医院诊断书、病历、医院结算票据以及报销票据等。

2.申请重大突发意外应急帮扶援助的,需提供因遭受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家庭变故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况说明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3.申请军事职业特殊性困难帮扶援助,需提供服役期间致病致残的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4.申请其他特殊生活困难帮扶援助的,需提供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等。

    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社区)可代为申请。

(二)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人的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援助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后,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县区、开发园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审核同意的,视情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县区、开发园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审批的帮扶对象救助金额提出意见,经会议研究通过后,及时拨付帮扶援助资金或落实帮扶援助实物、服务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帮扶救助资金、募集捐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各有关单位配合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第十四条  县区、开发园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如实填写帮扶救助申报材料,不得瞒报、谎报、虚报救助情况,依法依规做好帮扶援助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人要做到诚实守信,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对骗取帮扶援助的,应追回已享受的相应待遇,相关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 县区、开发园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切实做好辖区内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1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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