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实施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7日
马鞍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实施方案
(2021—2023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做好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决策,增强汽车生产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全市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奋力打造安徽的“杭嘉湖”、长三角的“白菜心”,全面落实绿色、低碳、循环的发展要求,持续打好蓝天保卫战,加快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1.优化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流程。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关部门要减少审批环节,依法从快从简办理。商业运营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由属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备案,自用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不需要备案。
个人在自用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换电设施的,在安全专业施工的前提下,不需要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不需要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开发园区等)
2.推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到2023年,建成完善的公共停车场、公交、出租及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基础设施。新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配建的充电桩原则上不少于规划停车位的10%。改建停车场和小区充电桩数不低于车位数10%。积极推进乘用车、电动重卡换电站建设。鼓励住宅小区内充换电设施采用集中建设、统一管理模式。
结合全市老旧小区改造计划,通过政府出资、企业自筹等方式,完成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增强供电能力,满足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需求。未经专业机构认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不得以电力容量、安全等理由拒绝在住宅小区安装充电桩,乡镇、街道、社区要积极做好协调指导工作。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马鞍山供电公司,各县区、开发园区;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稳步推进氢燃料/甲醇燃料汽车示范应用。推动和促进氢燃料电池及甲醇汽车的研发和应用,强化技术创新,形成核心竞争力,推进氢及甲醇加注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氢燃料电池及甲醇燃料汽车示范应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
4.加快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将新能源汽车纳入市、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除特定需求外,全市新增和更新公共领域车辆(含公务、机要通信、市政、公交、环卫、巡游出租、旅游景区、港口内)原则上使用新能源汽车,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推广应用的第一责任人。
5.营造低成本便利化的消费环境。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用电价格及充换电服务收费政策。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居住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充电设施用电,在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平段上浮0.03元,低谷下浮0.25元;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马鞍山供电公司等;配合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等)
6.开放新能源汽车路权。为新能源汽车提供通行便利,实行新能源汽车差异化交通管理。主城区范围内优先使用新能源渣土车从事渣土运输,主城区范围内依法限制新增燃油渣土运输车辆通行,鼓励逐年淘汰燃油渣土车。对轻型、微型新能源货车允许其在全市范围内通行(交通高峰期除外),对中型、重型新能源货车简化通行证申领条件。新能源汽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停车费用,在市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1小时内免费,超过1小时减半收费,鼓励和引导其他收费停车场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鼓励整车企业开拓市场
7.推广新能源汽车车电分离模式。鼓励整车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投资建设换电站,为用户提供可充、可换、可升级、车电分离的电池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马鞍山供电公司)
8.引导本地整车企业降成本。鼓励和引导整车企业围绕市场需求,通过技术研发、工艺改进和产线改造等举措,控制和降低生产、管理成本,加大市场分析调研,针对不同消费群开发和升级相关车型,打造具有价格优势以及核心竞争力的产品群。(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9.鼓励本地整车企业开展新能源品牌推介。对在本方案有效期内赴国内外城市开展本地新能源品牌推介活动的本地整车企业,每次活动给予活动经费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上限2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加强政策争取和推广应用的考核评估
市直有关单位每年按要求组织各载体单位申报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方面项目,积极争取省级政策资金支持。市政府每年根据省制定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指标体系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政策落地。(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开发园区等)
四、附则
对投资总额大、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重特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本政策奖补资金由市和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同时,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同一内容,按就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在本方案有效期内,此前市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方案中涉及的所有车型,如采用财政资金购置,一律不予补贴。如遇国家、省政策变动或其他客观因素影响,有关条款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作出动态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