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园区人社局(人社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9日
马鞍山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评价、选拔、激励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统筹管理,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7 号)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技工大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2017〕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职业技能竞赛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上级人社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企业对高技能人才需求,以考核劳动者的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重点,有计划、有组织、有规则开展的竞赛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马鞍山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和大型企业举办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
第四条 举办竞赛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注重社会效益和成果转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举办单位不得以竞赛为名进行营利活动。竞赛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指导全市竞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级竞赛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全市竞赛的具体指导和支持工作,负责市级竞赛综合管理,市级社会化综合性竞赛组织实施,省级及以上各级竞赛马鞍山市备赛参赛工作组织实施和相关赛训基地建设与日常管理,竞赛裁判员培训与认证,竞赛技术资料库和技术专家库建设与日常管理,市际、省际交流与合作,竞赛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竞赛体系
第七条 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别是市级竞赛和县(区)级竞赛。
第八条 市级竞赛包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市级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及大型企业举办的竞赛,县、区级竞赛是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竞赛。
第九条 市级竞赛分为市级一、二、三类竞赛,县、区级竞赛分类参照市级竞赛实施。
(一)市级一类竞赛。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举办或市直有关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举办的跨行业(系统)、跨区域的综合性竞赛,可冠以“马鞍山市”“全市”等赛事名称。
(二)市级二类竞赛。
1.市直有关部门举办的单个行业、系统竞赛,可冠以“马鞍山市(全市)××行业(系统)”等赛事名称。
2.大型企业组织的内部职工技能竞赛。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的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视为市级二类竞赛。
(三)市级三类竞赛。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围绕主要业务举办的竞赛。
第十条 市级一类竞赛每个职业(工种),同一组别的决赛人数不少于20人;市级二、三类竞赛、县区级竞赛每个职业(工种),同一组别的决赛人数不少于16人。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2年集中举办一届全市社会化综合性竞赛。
第十二条 全市职业技能竞赛通知提前发布,以便各县、区做好选手选拔和组队参赛工作。
第十三条 市级一类竞赛,经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竞赛项目、规模等情况进行预算后,定额拨付至主(承)办单位,不足部分由主(承)办单位承担,承办单位可按规定接受社会赞助。市级二类、三类职业技能竞赛经费由竞赛主办单位落实。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竞赛实行申报、备案、计划、发布制度。
(一)申报备案。主办单位在每年年底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竞赛计划,并附《马鞍山市职业技能竞赛备案表》(见附件),履行备案手续。
(二)计划发布。经确认符合规定的,纳入年度竞赛计划,于每年一季度和三季度集中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还需提交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本机构近三年在民政部门年审合格的文件。
第十六条 同一级别竞赛中,针对同一群体举办的同一赛项(职业、工种,下同)竞赛,原则上每年不重复举办。对不同单位申报的针对同一群体举办的同一赛项竞赛计划,原则上应合并办赛或从中选择1项赛事纳入年度竞赛计划。
第十七条 竞赛应严格按照备案内容组织实施。主办单位如需变更备案内容,应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如有特殊原因需取消竞赛,应向备案机关提出书面说明,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八条 竞赛结束后,主办单位应于2个月内向备案机关提交竞赛总结。总结内容包括竞赛时间地点、实际参赛人数、参赛选手成绩、获奖人员名单等。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结合主要职能或主营业务,选择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从业人员多、通用性广、影响力大的职业(工种)、地方特色产业主体职业(工种)或国赛、省赛项目举办竞赛,积极组织开展新职业(工种)竞赛。
第二十条 竞赛应注重区域、行业代表性,对参赛选手较少或来源单一的赛项原则上予以取消。为确保竞赛质量,市级各类竞赛决赛选手应经过选拔产生。
第二十一条 举办竞赛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满足竞赛需要的场地、设施、设备、工具、检测仪器和信息化管理系统等;
(二)有满足竞赛组织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评判队伍、仲裁组织、赛务人员和技术人员等;
(三)有可靠的经费保障;
(四)有完善的竞赛实施方案、竞赛规则、评分方法和标准;
(五)有完善的赛务、安全、环保、防疫等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多家单位联合举办的竞赛,应明确牵头主办单位、其它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等各方职责。牵头主办单位负责对竞赛组织实施全过程进行直接管理,并直接承担竞赛方案制定、经费预算安排、竞赛试题命制、裁判人员聘用、竞赛成绩核准等重要环节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负责提供竞赛场地、设备等物质条件和必要的后勤服务。竞赛主办单位应与承办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职责,规范双方竞赛工作行为。协办单位负责协助主办单位组织实施竞赛,配合承办单位切实执行竞赛协议规定的职责任务。对于具有较强管理能力和高效组织管理体系,竞赛基础设施完善,配套设施和竞赛管理机制健全,并具有专业的竞赛支撑团队的承办单位,按扶强扶优的原则适时设立竞赛基地。
第二十四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牵头成立竞赛组委会,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赛务事项的管理,赛事全部结束后自然撤销。
(一)竞赛组委会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赛务,决策竞赛重要事项,确保竞赛规范、有序进行。
(二)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建技术工作组和监督仲裁组,统筹协调竞赛工作、组织实施竞赛。
(三)技术工作组负责组建专家团队,承担技术文件制定、竞赛命题、裁判工作安排、竞赛成绩汇总等技术工作,但不得影响或干扰裁判独立履行裁判职责。
(四)监督仲裁组负责督导竞赛规范实施,受理申诉并进行仲裁,确保竞赛公平、公正。
第二十五条 竞赛应聘请具有裁判资质的人员执裁。每一赛项裁判组原则上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从中确定1人任裁判长。各赛项裁判组应严格遵守竞赛规则、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 竞赛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命题,并适当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等方面内容。市级一类竞赛职工组应按照高级工或技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命题;市级一类竞赛学生组、市级二类、三类竞赛及县(区)竞赛命题标准不超过高级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命题。
第二十七条 竞赛内容原则上包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竞赛成绩实行百分制,总成绩由两部分成绩加权合成。其中,操作技能成绩权重一般不低于70%。
第二十八条 竞赛试题原则上从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中抽取,无国家题库的,由主办单位组织专家依据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自行命制。企业举办的赛事,竞赛试题可结合岗位生产实际,按照国家题库和自主命题分别占50%的比例自行命制。其中,涉及通用职业(工种)的竞赛试题,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方可用于竞赛。
第二十九条 举办竞赛要进一步借鉴国赛、省赛先进理念、经验和做法,竞赛规则、内容、评判标准逐步与国赛、省赛相衔接,提升办赛水平。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三十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按照竞赛通知确定的办法和项目给予优胜选手奖励,不得随意改变,选手名次应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第三十一条 竞赛奖励主要有授予称号、晋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颁发奖金和奖状(奖牌、奖杯)等。
第三十二条 市级竞赛奖励办法
(一)个人奖项
1.授予荣誉称号
(1)市级一类竞赛中各赛项前三名的选手,市级二类竞赛中各赛项第一名选手,市人社局授予“马鞍山市技术能手”称号。
(2)竞赛主办单位可会同市直其他部门,依据管理规定,为优胜选手申报其他荣誉称号。
已授予上述称号的不再重复授予。
以上称号的授予均不含在校生。
2.晋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各项竞赛理论知识成绩和技能操作成绩均合格(60分及以上)的选手,符合晋升政策和条件的,可根据竞赛成绩和名次晋升相应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其中晋升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需经省人社厅备案同意。
(1)按技师标准命题的,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排名前10%的选手,已有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2)按高级工标准命题的,可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其中,市级一类竞赛排名前15%的选手,直接晋升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排名前16%-30%的选手,已有高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市级二类竞赛排名前5%的选手直接晋升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排名前6%-10%的选手,已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技能等级),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3)按中级工标准命题的,可晋升中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其中,竞赛排名前15%的选手,直接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排名前16%-30%的选手,已有中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可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4)根据命题层级,晋升相应等级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涉及的职业(工种)没有相应等级的,最高晋升至本职业(工种)现有最高等级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5)在校生选手最高晋升至高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6)证书的办理:
职业资格证书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办理方式按人社部和省人社厅相关规定办理。
3.物质奖励
(1)竞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项由主办单位自行设置(一般一等奖1人,二等奖2人,三等奖3人)。此外,组委会可设置鼓励奖若干名,用于表彰一、二、三等奖以外其他获得晋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选手。对上述优胜选手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市人社局牵头主办的市级一类竞赛各赛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选手,分别颁发奖金5000元、3000元、2000元。其他部门牵头主办的竞赛奖励标准自行设置。
(2)对通过参加技能竞赛获得“马鞍山市技术能手”称号的选手,仅享受主办单位竞赛方案中规定的相应等级奖励,不享受《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技工大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2017〕74号)文件关于经评选产生的“马鞍山市技术能手”的物质奖励。
(二)主办单位也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奖励办法并按其规定执行,在省级及以上级别赛事中获奖的选手,奖励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县、区级竞赛奖励办法
经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竞赛,由县、区参照市级竞赛制定奖励办法。其中,晋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需预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核发证书。
获奖选手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由竞赛主办单位在赛事结束后及时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单位办理。
第三十四条 竞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认可竞赛结果,赛事不享受本章所述奖励政策。
(一)擅自变更竞赛项目、标准和方式的;
(二)通用职业(工种)相关赛项的技术文件、竞赛试题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竞赛命题工作或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竞赛试题泄密的;
(四)未按竞赛规则和评判标准客观、公正评判,造成竞赛成绩失实的;
(五)组织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竞赛纪律和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竞赛经费
第三十五条 竞赛活动经费可从以下途径筹措:
(一)财政支持;
(二)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共同出资;
(三)接受社会赞助。
第三十六条 竞赛经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费用于人社部、省人社厅牵头主办的国家级、省级竞赛活动的选拔、训练、参赛相关工作;市级竞赛基地的建设、运行、维护;经备案并纳入年度竞赛计划的市级一类竞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给予竞赛补助,用于购置竞赛耗材及器具、聘请技术专家、为参赛选手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等。
第三十八条 对经备案并纳入年度竞赛计划的各级人社部门主办的竞赛给予补助。
有条件的县、区可参照市级经费管理办法,制定经费筹措及管理细则,保障竞赛正常开展。
第七章 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 涉及生产安全的赛项,主办单位应提前告知参赛选手,必要情况下,应组织参赛选手学习、了解有关安全生产条例和守则。竞赛主办单位应要求参赛选手配戴或为参赛选手统一配发劳动保护用品,并安排技术人员和医务人员在比赛现场,预防和处理突发情况。
第四十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为参赛选手
购买或要求参赛代表队为选手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一条 举办竞赛期间,主办单位应做好赛场的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恐暴,必要情况下应请所在辖区的公安机关配合做治安工作。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参赛选手不遵守竞赛纪律和规则,经查实有冒名顶替、作弊、扰乱赛场秩序、恶意申诉等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比赛、取消成绩、禁赛5年等相应处罚。
第四十三条 竞赛指导教师、专家、领队、裁判、监督仲裁等相关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干预竞赛进行和结果,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竞赛签约合作单位存在违约违规等行为的,先取消合约,再视情节轻重、造成恶劣影响程度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四条 竞赛主办单位要严格执行竞赛组织纪律和规则,对办赛不公或以竞赛名义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技能等级认定和进行营利活动的,不纳入下一年度统筹管理。涉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