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经开区(示范园区)扶持企业用工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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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经开区(示范园区)扶持企业用工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开管〔202155

 

各有关单位、区内各企业:

《马鞍山经开区(示范园区)扶持企业用工暂行办法》已经主任办公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728日             

 

马鞍山经开区(示范园区)扶持企业用工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马鞍山市委市政府创优“四最”营商环境有关文件精神(马四最办〔20213号),进一步规范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用工扶持工作,持续优化招商引资环境,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加强企业用工保障,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原则

1.设立“就业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用于支持和鼓励企业用工的引进、培养和奖励。

2.本暂行办法适用于:

在经开区注册纳税且亩均效益评价结果达B类(含B类)以上的企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达不到B类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依法设立、合法经营,为经开区企业送工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③与经开区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大中专职业院校。

3.企业指工业企业,即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GB/T 4754-2017)》中C类制造业产业,并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主要包括高端装备制造、食品加工、节能环保、电子信息等制造产业。

非制造产业的企业,除本办法约定的人力资源行业企业外,不享受本政策。

4.扶持资金安排与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挂钩,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其中:A类企业按本办法标准的100%执行;B类企业按本办法标准的70%执行;C类及以下企业不享受扶持。对招商引资新设立的工业企业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暂按本办法标准的100%执行,其中租赁厂房项目的过渡期不超过公司注册之日起两年,供地建设的项目过渡期不超过公司注册之日起三年。

5.本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就业扶持的劳动者(务工人员)主要是指:企业在本暂行办法有效期内新招聘的一线生产岗位上的技术工人。

6.享受本暂行办法的企业需积极配合经开区人社局、产业园运营公司开展公共就业、企业用工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各项工作。

7.本暂行办法坚持“事后奖补”的原则。

二、具体扶持内容

(一)经开区相关扶持政策

1.给予用工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企业直招补助

符合条件的经开区企业,通过各种形式自主直接招聘首次来经开区务工人员,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完成劳动备案且连续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不含入职前在经开区企业劳动备案或连续缴纳社保的人员),给予用工企业6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周期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企业直接招聘拥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焊工一线技能人才,每招聘一人,签订不少于1年期劳动合同,完成劳动备案且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不含入职前在经开区企业劳动备案或缴纳社保的人员),给予企业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周期年度不超过2万元。(该项招聘员工仅认定一次,可以与企业直招补助重复享受。)

外出招聘补助

对参加本市、本区两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外出招聘活动的用工企业,如参加本省内招聘的给予企业2000元/次的补助,如参加本省外招聘的,给予企业3000元/次的补助,原则上每个周期年度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4次。

企业共享用工补助

对于行业属性相近、用工性质相似且生产淡旺季可互补的企业,由经开区人社局衔接开展共享用工调剂协作。在符合省市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用工输出企业工人(50人以上)在用工输入企业连续工作1-3个月且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的,给予用工调剂输出企业一次性200元/人的奖励。原则上,重点企业1年内因用工调剂可申请的补助不超过1次。同一集团下属公司之间员工共享不享受本政策。

2.校企合作的相关扶持政策

经开区企业与本地院校或市内外高校合作,符合《关于聚力打造人才高地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2021修订版)》马发〔20218号文第2条第3项第四款的规定以及《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校企合作补助资金申报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马人社秘〔202056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在享受市相关补贴之后,凭相关兑现材料,另行配套给予以下政策:

企业与在马院校定向培养留马就业补贴(给予学校)

符合条件的企业与市内院校及学生签订定向培养三方协议,对签订定向培养协议的院校,按每生每年1200元给予补助;对签订协议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每学期每生600元给予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给予学校,由学校代发)。

企业与市内外高校共建大学生实习基地(点)补贴(给予企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与市内外高校共建实习基地(点),给予每个实习基地3万元/年补助,实习点1万元/年补助,对到经开区基地(点)实习的学生,按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给予学校,由学校代发);对企业与实习学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学生在企业工作并缴纳三个月社会保险费后支付。)

3.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相关扶持政策

职业介绍补助

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推荐首次来经开区企业务工人员,务工人员与区内企业签订不少于1年劳动合同,完成劳动备案且连续缴纳社保3个月的(不含入职前在经开区企业完成劳动备案或缴纳社保的人员),按600元/人的标准给予送工单位职业介绍补贴。

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介绍拥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焊工一线技能人才,每成功推荐一人,与企业签订不少于1年期劳动合同,完成劳动备案且连续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不含入职前在经开区企业完成劳动备案、缴纳社保的人员),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该项推荐员工仅认定一次,可以与职业介绍补助重复享受,单个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周期年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阶段性用工补助

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应急时段(该应急时段分别为202191日至1030日、2021121日至2022131日期间),为经开区区内电子信息、绿色食品产业企业输送的务工人员与用工企业签订季节性或临时性用工协议,在经开区企业完成劳动备案且缴纳社保的(不含入职前在经开区企业完成劳动备案或缴纳社保的人员);按200元/人/月的标准,最高不超过800元/人/年给予送工单位阶段性用工补助。

企业使用阶段性用工需提前15个工作日报请经开区人社局同意,并附订单增加、使用规模、社保缴纳计划等说明材料。(务工人员在经开区内企业间流动的,送工单位周期年度仅享受1次补助)

(二)省、市相关扶持政策

对省市统一规定的稳岗补助、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校企合作补助及其他创业就业扶持政策,马鞍山经开区人社局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三)对于招商引资新设立的工业企业,根据招商引资合同或实际情况,经管委会同意,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扶持。

三、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中的各项扶持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各申报主体,各申报主体兑现政策时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含员工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等),除明确特殊要求之外,申报材料所属申报主体及相应政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本暂行办法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相冲突的,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

(三)园区用工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从园区企业内部之间通过非正常渠道,以虚假招聘、哄抬价格、协议垄断等以较高于经开区行业市场平均价格招聘及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一经发现核实,经开区管委会有权取消当年用工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相关优惠及政策奖励,并依法通报相关部门(协会)给予相应告诫、处罚。

(四)本暂行办法约定的各项扶持政策每半个周期年度集中兑现一次,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发布。

(五)本暂行办法由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可根据需要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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