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经开区(示范园区)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开管〔2021〕56号
各有关单位、区内各企业:
《马鞍山经开区(示范园区)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暂行办法》已经主任办公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28日
马鞍山经开区(示范园区)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暂行办法
为加快马鞍山经开区(示范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建设,推进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快速集聚,丰富并进一步畅通企业用工渠道,为园区经济社会发展培育新的增长点,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入驻条件
1.意向入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其主营业务为:劳务中介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劳务输送服务、产业园运营服务、灵活用工服务、大数据招聘服务以及其他经人社部门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业态公司,且以上经营业务营业收入占公司总营业收入的50%以上。
2.经开区管委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产业园运营管理服务。意向入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人社部门相关资质健全,符合产业园运营管理公司制定的入驻标准。
3.入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其企业工商注册地、财政隶属关系及统计关系须在马鞍山经开区内。
二、入驻流程
1.意向入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与产业园运营管理公司洽谈,与产业园运营管理公司、经开区管委会签订三方协议。
2.签约后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正式入驻产业园。
三、政策内容
(一)财政补贴
1.租金补贴(不含税金额)
(1)对入驻产业园经营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根据其规模大小,安排其承租一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并按照先缴后奖励的方式,给予其自入驻之日起至产业园托管运营服务期止,所缴纳的办公用房租金全额奖励。
(2)对入驻企业的高管(不超过2人)提供1-2套经开区公租房,并按照先缴后奖励的方式给予入驻企业,自入驻之日起至产业园托管运营服务期止,所缴纳的公租房租金全额奖励。
2.物管补贴
对入驻企业办公所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按照先缴后奖励的方式,实行托管运营期间的全额奖励。
(二)财税支持
入驻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高管不超过5人)按经开区留成部分进行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标准为:
入驻周期年度纳税额11-100万元,按留成部分的65%奖励;101-300万元,按留成部分的70%奖励;301-500万元,按留成部分80%的奖励;501-1000万元,按留成部分的90%奖励;1001-2000万元,按留成部分的92%奖励;2000万元以上按留成部分的95%奖励。(本条纳税额指纳税规模,含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及附加。)
政策实行每月兑现一次。
(三)品牌奖励
入驻企业首次被评为年度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A类诚信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对获得“安徽省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十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称号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入驻企业新获得 “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中国驰名商标”,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四)其他政策
1.经开区人社局积极帮助入驻企业争取国家、省、市及经开区关于企业上市融资、科技创新、人才引进、扩大规模、服务外包等相关的扶持政策。
2.在人才引进、职业培训、管理咨询等方面,入驻企业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政府公共服务购买权,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企业用工推荐。
3.入驻企业作出重大贡献的,或吸引和支持高水平国际、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行业论坛、学术会议、创新创业大赛等在我区举办或永久性落地,取得较好实效的,可“一事一议”另行奖励。
四、管理服务
(一)对入驻企业各类人才,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马鞍山市、马鞍山经开区相关人才政策同等待遇。
(二)经开区管委会为入驻企业提供项目审批、证照办理、工商注册、税务、财务、补贴(奖励)资金申请等各项手续办理“一条龙”服务工作。
(三)经开区管委会为入驻企业提供商机洽谈、项目推介、商务运营、人才培养、成果交流、综合保障等公共服务及平台。
(四)入驻企业日常办公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五、退出机制
1.入驻企业在享受政策扶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追回其已领取的各种补助、补贴,收回办公场地,入驻企业给经开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经开区的损失。
2.入驻企业周期年度为经开区企业送工少于300人(新增劳动备案人数)且纳税少于500元/平方米/年的,收回办公场地,终止相关优惠政策兑现。
3.入驻企业在用工服务过程中,违背相关劳动法规,造成重大影响的,年度工人投诉案例或判定承担责任超过3起的,收回办公场地,并终止相关优惠政策兑现。
4.入驻企业原则上2年内不得外迁,对提前迁出产业园的,将全额退回享受的各项奖励资金。
5.其他经开区人社局书面认定需退出产业园的入驻企业。
六、资金保障与监管
(一)本暂行办法中所涉及的相关补贴和奖励资金,由经开区财政予以保障。
(二)产业园运营公司负责受理、整理入驻企业相关补贴和奖励资金的申报,经开区人社局、财政局进行复审。
七、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适用注册于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在与产业园运营管理公司签订的协议中载明。
(二)产业园的重大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
(三)本暂行办法与经开区其他政策有重叠的,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四)本暂行办法由马鞍山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发布。
(六)本暂行办法自马鞍山经开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产业园托管运营服务期结束之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