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8日
马鞍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促进本市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马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经营场所条件、间距和数量要求:
(一)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应有与住所相独立且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国道、省道、街道、城区内(含含山县、和县、当涂县,下同)主干道、繁华路段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单边可行间距不少于30米。
(三)自然村零售点按照村民户数设置,50户以下设置1个;50户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50户可增设1个。
(四)居民住宅小区内(不含沿街门面房)、各类厂矿区内生活家属区200户以下设置1个零售点,200户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200户可增设1个。小区内有商业步行街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五)各火(汽)车站候车厅、码头、风景旅游区和大专以上高等院校综合服务区内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
(六)经营副食品、蔬菜、水产、瓜果、百货等综合性商品市场内,按照摊位(门面)总数的3%进行设置。
(七)各高速公路服务区根据实际情况,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
第七条 下列情形可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数量的限制:
(一)经营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饭店、茶楼、咖啡厅、洗浴中心、棋牌活动中心、网咖等因经营需要且有烟草制品陈列柜台的,设置1个零售点。
(二)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便利店、烟酒商店、食杂店,设置1个零售点。
(三)本市户口且本人具有自主经营能力的残疾人有市残联颁发的残疾证及民政部门制发的低保证明,设置1个零售点。
(四)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如经营地址未发生变化,在证照相符的情况下,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五)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实际经营地址变化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二)中、小学校内及校门口可行间距不满100米。
(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临时建筑物、集贸市场内的活动摊位(摊点)等不固定的场所。
(四)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品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第九条 加油站便利店申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具备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条 现场核查时,第七条所列零售点不视为新办零售点的参照物。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 “零售点间距”是指2个被测量零售点进出门中心点之间的可通行距离,误差为1米。
“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有明显物理分割,经营行为与日常生活互不干扰。
“固定的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的位置结构相对固定,其地理位置、物理结构不可随意移动和改变。经营场所内相通的配套办公场所和生活场所(如办公室、财务室、机房、会客室、休息室、卫生间等)应视为经营场所的一部分,经营场所内商品的仓储场所应视为经营场所的一部分,但不计算在经营面积内。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马鞍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2月27日印发的《马鞍山市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定》(马政办〔2013〕1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