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慈湖高新区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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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湖高新区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马慈办〔202169

 

各部、局,各指挥部,新慈集团:

《慈湖高新区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高新区2021 年第19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621

 

 

 

 

 

 

 

 

 

慈湖高新区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新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和集约化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 国有资产运行机制,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政办〔20133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级政府公 物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马政办〔202110号)等有关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慈湖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慈湖高新区管委会及下属各部门。

第三条  慈湖高新区公物仓是指对高新区管委会闲置、 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临时机构的资产和执法执纪单位罚 没物品(不含假冒伪劣、违法违禁等物品)、收归国有的涉 案物品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  公物仓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动申报,统一管理。将高新区管委会闲置的有使用价值的资产统一纳入公物仓管理,合理控制资产配置方向和构,促进公共资源分配均等化。

(二)科学整合,盘活存量。有效整合和盘活高新区国有资产,防止资产闲置浪费,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三)共享共用,厉行节约。充分发挥公物仓的仓储和调剂功能,促进公物仓资产循环使用,有效节约财政资金。

(四)规范高效,公开透明。及时发布公物仓资产信息, 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按照规定程序处置公物仓资产,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高新区财政审计局(以下简称财审局)是公物仓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三)界定资产管理相关机构职能职责。

(四)监督检查公物仓日常管理及执行情况。

第六条  高新区综合部(以下简称综合部)负责公物仓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物仓管理制度。

(二)负责公物仓资产的仓储管理。

(三)负责公物仓资产的接收、调出、借用、出租、处置和收益上缴等具体工作。

(四)通过储备一定的常用资产,用于保障临时性机构、重大活动、应急事件等基本办公需要。

(五)根据公物仓资产的使用、损耗等情况,及时对公物仓储备资产进行配置和更新。

(六)建立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及时提供公物仓资产的相关信息。

(七)定期盘存并向财审局报送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八)对公物仓长期空置资产通过处置、出租等方式进行盘活利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九)对公物仓管理的资产进行维修、保养,提高资产的使用寿命。

第七条  管委会各部门确立一名公物仓管理员,负责对本部门涉及公物仓资产管理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公物仓资产。

(二)监督本部门使用公物仓资产。

(三)督促本部门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八条  各部门主要职责是:及时上缴需缴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负责本部门使用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公物仓资产使用安全和完整,及时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  资产入库管理

 

第九条  公物仓资产按照用途分为:房屋及构筑物、土地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等。其中通用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等。高新区管委会土地、房屋、车辆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及高新区有关规定执行,资产的财务及收益管理按照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办法执行。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下列国有资产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各部门履行职责不需用的资产、超过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长期不使用的资产等。各部门应在每年年末对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于次年331日之前将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缴入公物仓。

(二)罚没、收归国有的涉案物品(不含假冒伪劣、违法违禁等物品)。执纪执法单位应在案件终结并执行到位后 30个工作日内将罚没物品、收归国有的涉案物品缴入公物仓。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经批准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其所有资产全部移交并入单位。对经清查核实的多余资产进行登记造册,由合并后单位在合并调整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全部上缴公物仓。

(四)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经批准撤销时,对其所有资产(包括购置、调拨、捐赠、奖励等方式取得的)进行登记造册,并在机构撤销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资产使用单位上缴公物仓。

(五)由财政负担经费举办(承办)大型会议、展览、典礼等重大活动,举办(承办)单位需要采购资产的要单独申报资产采购预算,资产采购预算要区分一次性消耗资产和 可重复利用资产进行分类申报,明确资产采购种类、型号、 数量、单价等内容,并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服务外包项目中涉及使用资产的,项目预算和采购合同均要明确资产是租用或购置,租用和购置资产均要从严控制数量和价格,并明确购置资产归属举办(承办)单位所有,活动结束后,举办(承办)单位要对购置的资产(包括服务外包项目购置的资产) 按照是否可重复利用进行清理分类、登记造册和回收,并在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可重复利用资产上缴公物仓。

(六)其他应缴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资产审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由各单位缴入公物仓。

(七)上缴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及大型(贵重) 仪器设备等重大资产,应严格按照程序报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履行资产审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上缴手续。

第十条  综合部会同财审局积极盘活、整合高新区管委会办公用房,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产权在高新区管委会名下的在用办公用房,将产权统一登记到综合部名下,实行集中核算和管理。闲置办公用房报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纳入公物仓管理,并将产权划转至综合部名下。

第十一条  高新区公物仓以实体仓和虚拟仓两种仓储形式运行。实体仓管理的资产包括办公自动化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用具等;虚拟仓管理的资产包括房产、土地产权以及大型不便移动运输的资产。缴入虚拟公物仓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等资产,应厘清 权属关系,严格按照程序报经管委会审批。上缴公物仓时应 进行腾空,并结清物业费、水电费、取暖费等各项费用。大型不便移动运输的资产由综合部委托单位暂时保管。

第十二条  综合部在接收资产时,应当对接收的资产进行现场查验以及组织入库、登记,并提供慈湖高新区公物 仓资产收据,并按公物仓信息平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入库确认。

第十三条  核销上缴资产账务时,须依据管委会相关批复文件或备案材料和综合部提供的慈湖高新区公物仓资产收据。

 

第四章  资产出库管理

 

第十四条  公物仓资产的调出。各单位申请配置资产时,要优先从高新区公物仓调剂解决,由综合部审核、办理资产调出手续,并对调入资产进行登记入账。综合部调出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及大型(贵重) 仪器设备等重大资产,应严格按照程序报经管委会同意后办理调出手续。

第十五条  公物仓资产的借用。经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和举办的大型会议、展览、调查等活动需要配置资产的,优先从公物仓借用;若公物仓资产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由使用单位按规定履行资产购置审批程序后进行政府采购。公物仓资产借用程序如下:

(一)由申请部门向综合部提出公物仓资产借用申请。

(二)综合部审核批复资产借用申请意见。

(三)申请部门与综合部办理资产借用相关手续。

(四)资产借用单位要确保资产借用期间安全完整,借用期间发生非正常毁损的,由借用单位负责维修,无法维修的,由借用单位按原价赔偿。

(五)资产借用单位应于借用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借用资产归还公物仓;因活动未如期结束不能按时归还借用资产时,借用单位应向综合部提出延期使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归还。对于资产借用期满后(含延期时间),借用单位逾期未归还借用资产的,由综合部发函进行催收并限期归还。借用资产归还时,使用单位应清除计算机等带有存储功能办公设备中信息数据,公物仓不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物仓资产出租。综合部对长期闲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租赁有关规定进行对外出租,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出租程序如下:

(一)综合部向管委会报送出租资产清单和出租方案。

(二)管委会审核批复综合部提出的资产出租方案。

(三)综合部根据管委会批复意见,组织开展公物仓资产租赁活动。出租收入上缴区财政。

第十七条  综合部定期清查盘点公物仓资产,根据清查盘点结果,对下列状态的资产定期进行处置:

(一)达到报废年限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资产;

(二)无修复价值的资产;

(三)不易存储的资产;

(四)长期闲置的资产;

(五)达不到环保节能要求的资产;

(六)经认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八条  公物仓资产处置。由综合部提出申请,经管委会批准后,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一)综合部向管委会报送处置资产清单和处置方案。

(二)管委会审核批复资产处置方案。

(三)综合部根据管委会批复意见,组织开展公物仓资产处置活动。综合部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及大型(贵重) 仪器设备等重大资产,报经管委会审批后,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处置资产进行评估,经评估,转让底价达到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限额标准的,应进行进场交易公开处置。

第十九条  公物仓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上缴区财政,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财政另行安排。公物仓运行所需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章  仓储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综合部应加强公物仓仓储管理,对公物仓所

保管的物资建立严格的移交、查验、核对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实物管理。公物仓资产分为仓储保管和异地保管。对可移动的资产如办公电脑等物品实行仓储保管; 对房屋以及专项设备等不可移动的大件物品实行异地保管。 综合部负责对所保管资产定期查验、及时维修和保养,做好公物仓的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以保证公物仓资产完好、性能稳定、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账卡管理。综合部应按照规定设置公物仓资产登记簿和资产卡片,搭建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平台,采用信息化手段保障公物仓资产实行严格的账卡管理制度,以反映资产的使用、保管和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财务管理。综合部应在资产调入(购入)并取得记账凭据后及时报财审局进行会计核算和入账管理; 处置资产时,应在完成资产调出(处置)并取得记账凭据后 及时报财审局进行销账处理;取得资产收益时,应在取得收 益和记账凭据后及时报财审局进行会计核算。当期发生的业务要记入当期账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审局定期对公物仓的日常运行情况实施监督和审计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 号)以及《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 徽省人民政府第214号令)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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