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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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

马政办〔20211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63         

 

马鞍山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求,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既有多层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本数,下同。不含地下室)符合安全条件的非单一产权住宅。(四层以下参照执行,不享受政府补贴范围)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主城区(花山区、雨山区、马鞍山经开区、慈湖高新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各县(含博望区、郑蒲港新区)政府负责其辖区内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施工监管工作,负责增设电梯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市数据资源局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开通窗口,办理增设电梯的申报手续。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增设电梯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市人防办和小区各管线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做好增设电梯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辖区街道(乡镇)负责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组织申报、政策宣传、矛盾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既有多层住宅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

第五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居民自治的原则,申请人应当就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具体方案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并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六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以幢或单元为单位。本幢或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者(以下称为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应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预算及分摊方案;

(二)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分摊方案;

(三)确定电梯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的,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

(四)经本单元参与表决业主同意的初步设计方案;

(五)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同意方案。

第七条  建设者可以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增设电梯的相关手续。建设者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按照改建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定位图(十二份)、各楼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一式两份)),施工图经符合条件的图审机构审查合格。

第八条  建设者应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及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就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和经符合条件的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公示10,对公示情况,由建设者形成公示报告并由所在社区盖章。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可以申请属地社区进行调解,利害关系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在实施过程中遇有矛盾,可以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解决。

第九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建设者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建设者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三)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市人防、抗震部门审查意见;

(五)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书面协议;

(六)所在社区盖章的公示报告。

第十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建设者应当按规定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二)质量安全监督备案表;

(三)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定位图;

(五)施工合同、施工方案(含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及资质证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供监理合同。

第十一条  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的,应对其安装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三条  电梯安装过程中,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完成投入使用前,建设者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规划、住建等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建设者,鼓励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免费日常维护保养。建设者应当将其存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五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

第十六条  电梯的施工单位和使用者应当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电梯的使用单位是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运行监察管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并按规定给予适度财政资金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增设电梯的业主,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费用。具体办法由住建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增设电梯的业主,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及维修资金后的个人分摊金额。具体办法由公积金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增设的电梯,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增设电梯的业主发生变更的,原业主可以与变更后的业主就增设电梯相关协议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

第二十二条  因增设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予以调解。当事人不同意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依法主张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马鞍山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试行)》(马政办〔201920号)同时废止。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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