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马城管办〔2021〕12号
各有关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城管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了规范马鞍山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的设置行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市城管办制定了《马鞍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并经市城管局有关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马鞍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马鞍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26日
《马鞍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规范马鞍山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的设置行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设置的安全性、有序性,制定本规定。
1.2 在马鞍山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招牌设施适用本规定,各县、博望区城管局可参照执行。
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马鞍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并由马鞍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马鞍山市城市管理局(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慈湖河路996号市容大厦)。
1.4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4)《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
(5)《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
(6)《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7)《马鞍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8)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 术语
2.1 户外广告设置
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公路、交通等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发布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的商业广告或者公益广告的行为。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见表2.1。
表2.1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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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名称 |
内容与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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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
设置在建(构)筑物顶部和外墙面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附着于建(构)筑物立面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及设置在围墙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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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
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候车亭、报刊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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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
直接设置在地面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及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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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
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广告、船舶广告及空中移动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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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影式户外广告设施 |
利用一种大功率投影设备,运用光学投影原理,采用高亮度的光源,将底片上的全彩广告内容投射到高层建筑的外墙上,在夜间形成极富视觉冲击力的户外广告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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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型户外广告设施 |
除上述类型之外的其他类型户外广告设施 |
2.2 招牌设置
招牌设置,是指在办公地或者经营地建(构)筑物或者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标识、字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招牌设施分类见表2.2。
表2.2 招牌设施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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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名称 |
内容与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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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标识 |
用于表明各类建筑物名称(含楼、大厦、公寓、广场等)的户外标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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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标牌及商铺店招 |
设置于建(构)筑物墙面,用于表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标识和字号等的户外店招标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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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式指示标牌 |
设置于地面上的户外标牌。 |
2.3 商业综合体:将城市中商业、办公、居住、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等城市生活空间的三项以上功能进行组合,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裨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体。
2.4 大型招牌设施:任一边边长不小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的招牌设施。
2.5 檐:屋顶伸出墙壁的部分,下檐即为房顶伸出墙壁部分的最下端高度。
2.6 女儿墙:是建筑物屋顶周围的矮墙,主要作用除维护安全外,亦会在底处施作防水压砖收头,以避免防水层渗水、或是屋顶雨水漫流。
第三章 基本规定
3.1.1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影响被依附建(构)筑物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必须与其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建(构)筑物进行新建或改建时,应将户外广告设施与建(构)筑物立面进行一体化设计。
3.1.2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被依附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不得妨碍交通安全或影响消防通道。不得影响航空安全,在机场范围内及其周边地区禁止设置使用霓虹灯、红色光和闪烁光源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3.1.3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注重昼夜景观协调。有照明户外广告设施应与所在区域的整体景观灯光设计环境氛围相协调,建筑物广告照明必须与建筑照明统一,做到主次分明、整体协调。应优先选用节能照明装置,降低能源消耗。
3.1.4依附于建(构)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在建(构)筑物设计、建造时预留广告位置及预埋构件,不得外露支架(含结构支撑构建支架),具有发光装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外露发光灯管。
3.1.5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为户外广告安全直接责任人,必须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整洁完好,能达到抗风、抗雨雪等户外安全标准要求,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巡查,及时更新、维护。
3.2.1招牌设施设置原则上应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一楼一标识。同一建筑物内有多家单位的,招牌设施设置要统筹规划设计,不得影响建筑整体风格。
3.2.2招牌设施使用的文字、标识、汉语拼音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内容健康,设计新颖。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外文与汉字配用时应当书写规范正确。使用外文时,应与中文名称同时使用,且中文字符应占据版面主体。
3.2.3招牌设施用字、标识应与本单位或授权的单位名称、标识一致。不得发布经营范围、联系电话等内容,不得以冠名、图片等形式利用招牌设施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内容。
3.2.4招牌设施设置要充分考虑白天和夜晚的视觉效果,按照规定配置照明,体现美化亮化,尽量避免刺目色彩,不得使用滚动、跳闪光源或眩目材料,不得将照明光源指向来车方向。
3.2.5招牌设施应选用坚固耐用、防腐美观、不易褪色的材料,保证牢固安全、视觉美观。招牌设施设置人要定时清洗、更换、维护,无歪斜、破损、缺字等现象,保持招牌设施整洁完好,设置规范。
3.3.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照明、材料及电器件、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和检测等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及规范。
3.3.2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照明
(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照明应符合用电安全标准,不得影响居民生活、行人和交通安全。
(2)大型电子显示屏等照明类广告熄灯时段为22:00至第二天早上8:00,其他类型的照明广告宜保持熄灭或低亮度状态。
(3)不得以闪烁光源影响居住建筑或城市道路的使用,避免对街道上的行人和驾驶员产生眩光。
(4)有照明广告设置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周围50 m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不得采用跳闪、滚动方式和红、黄、绿三种颜色。
(5)照明设施的布置与安装应保证安全,避免漏电、灯具脱落、电线裸露,照明设备应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6)发光照明及电动翻转装置等用电设施须设置电源开关及保护装置,以便在台风、暴雨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或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及时、迅速切断电源。
3.3.3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材料及电器件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结构材料、面板材料、连接材料、电器件及照明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
3.3.4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户外广告和大型招牌设施应由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严格履行审图程序,以确保设置安全。
(2)户外广告和大型招牌设施,应有安装专项施工方案。
(3)户外广告和大型招牌设施施工完成后,设施设置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在验收时应按规范要求做好测试数据和验收意见的记录和签字确认。
(4)户外广告设施应在牌面右下角适宜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联系方式。
(5)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设施设置人应及时处置,依法需拆除的应及时拆除,并对原广告位所依附的建筑或场地环境进行恢复。
3.3.5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维护和检测
(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人应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遇有大风、暴雨或者其他恶劣天气时,应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及时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护措施。
(3)户外广告和大型招牌设施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确保在设置期内的安全。检测必须由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报告由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人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4)经安全性检测,对存在缺陷的户外广告和大型招牌设施,应立即整改,整改后再向检测机构申请复检;对存在缺陷又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户外广告和大型招牌设施,必须拆除。
第四章 户外广告具体设置要求
4.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4.1.1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户外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凸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凸出于道路上方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2)建(构)筑物上各类户外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墙面面积的30%。
(3)二层(含)以下的建(构)筑物不得设置墙面广告(商业综合体除外)。
4.1.2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凸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
(2)自建(构)筑物±0.00标高起到户外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24m。
(3)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宽比例宜为6:1~8:1。
(4)二层(含)以下传统形式建筑原则上不设垂直于建筑立面的户外广告设施。
(5)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设置悬挑式墙面广告。
4.1.3围墙上的户外广告(围挡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封闭连续的围挡,围挡风格应保持一致。
(2)围挡应在工地规划红线内设置,不得占用公共绿地或市政道路用地。
(3)围挡宜采用夹芯彩钢板、镀锌钢板、铝单板和其他轻质硬质材料或砌体搭设,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及规范。并保证施工工作人员和周边行人安全,不宜采用单层钢板和PVC等材质。
(4)围挡应全部使用绿篱覆盖,上端内侧宜间隔安装喷淋设备,必要处可安装亮化灯具,有条件宜在基座外侧设置景观绿化。围挡采取防风措施,做到安全、稳固、整洁、美观,定期进行保洁,及时对破损部位进行补修。
(5)市区主干道围挡高度要求设置离地面距离2.5米,围挡转角处应保证行人、车辆视距安全。
(6)围挡墙面应根据要求设置公益广告宣传,每个方向围挡设置公益广告的面积不少于围挡墙体面积的30%。公益宣传内容服从统一安排,制作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7)围挡设置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相关审批部门许可后,可以在紧靠售楼部两侧利用施工围墙设置用于企业自身宣传的临时性户外广告,两侧广告长度分别不得超过10米。
(8)围挡设置时间应与工程建设工期一致。如工地延期,围挡广告设置单位应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延期许可手续。设置到期或延期未被许可的,设置人应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
4.2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4.2.1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垃圾箱、邮筒、电话亭、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周边5m范围之内不得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4.2.2利用公交候车亭或其他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的,应当结合候车亭或其他市政设施一并设计。
4.2.3公交站台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2.4商业步行街设置灯杆广告设施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路段应在同一种灯杆上设置,设置间距宜大于30m,且单根灯杆上不得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的灯杆上设置的广告设施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2)灯杆户外广告设施的牌面(单面)面积应小于2㎡,任意一边的长度应小于2m,厚度应小于0.3 m;凸出于道路上方设置的灯杆广告设施不得妨碍通行安全。
4.3 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4.3.1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红线宽度在20~40m的,设施间距应大于50m。
(2)道路红线宽度在40m以上的,设施间距应大于80m。
(3)立杆式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应小于2㎡,任意一边长度应小于2m,厚度应小于0.3m,下部净空不得低于3m。
4.3.2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宜为0.4~1m。
(2)底座式广告单幅面积不得大于2.5㎡,厚度不得大于0.9m,总高度不超过2.4m。
(3)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底座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宽度不得大于1.5m,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
4.3.3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市区不宜设置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
(2)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应小于10m,宽度宜小于30m;高宽比应适当。
(3)用于工地围挡的大型牌面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依托墙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3m。
② 依托钢结构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3m,与地面连接部分不得透空。
(4)沿街围墙(建筑工地围墙除外)不宜设置牌面广告设施。
4.3.4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市区范围内严禁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2)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牌面外缘不得侵入人行道或高架道路,距离人行道、高架道路和建(构)筑物应大于倒伏距离。立杆外缘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5m,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应大于10 m。
(3)广告设施不得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下沉地段两侧,不得设置在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
4.3.5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原则上不宜设置。确需设置的,应视场地情况短期或临时设置,但不得影响正常通行及周边环境和绿化景观。
4.4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4.4.1车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外,其他车辆不得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2)车头、车尾部挡风玻璃及车身两侧车窗、车顶部严禁设置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
(3)广告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
4.4.2船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客渡船、旅游客船外,其他船舶不得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2)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行船安全。
4.4.3设置空中移动广告设施涉及航空安全管理的,必须符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等管理规定。空中漂浮物如飞艇、热气球等载体不得附着或悬挂户外广告设施。
4.5.1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应当主要设置在城市公共广场、商业街区内广场或者步行街的适当位置,同一处建筑物(群)原则上仅允许设置一块户外电子显示屏。对于面临两条城市主干道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最多设置不超过两块。
4.5.2户外电子显示屏设施设置不得朝向道路来车方向,不得妨碍城市道路和公路上行车安全、影响道路畅通。
4.5.3城市交通性干道两侧不得设置播放连续活动画面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
4.5.4户外电子显示屏应按照规定时限(8: 00-22:00)开启和关闭电源,设施设置不得形成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4.5.5户外电子显示屏设施的最大亮度、标准白场色温、视角、亮度均匀性、色彩还原性、灰度等级、换帧频率、刷新频率、白平衡效果、像素失控率和适视距离等光、电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LED显示屏通用规范》SJ/T11141及《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有关规定。
4.5.6户外电子显示屏设施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与所依附建筑外立面的色彩和结构协调一致。
4.6 临时性户外广告
4.6.1举办全市重要会展、重大活动期间,经批准在不影响市容市貌、交通安全的条件下可以临时在活动场地周边以及部分路段设置灯杆旗、实物造型等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原则上不得设置舞台、音响、大型桁架、大型展棚、充气拱门、软质横幅条幅等设施,严禁使用可燃性气体的空飘气球,不得妨碍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在建(构)筑物上直接喷绘涂写文字、图形等。
4.6.2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审批的位置、形式、规格、期限进行设置。申请人应加强对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时维修、更换污损、扭曲、不完整等有碍观瞻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应在期满当日拆除。
4.7 传统风貌地区户外广告的特别规定
4.7.1建(构)筑物上各类户外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墙面面积的20%。
4.7.2传统风貌地区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从严控制广告的数量和形式,广告的色彩以淡、素、雅为主,不宜采用高彩度、高对比度的色彩,应与建筑物相协调。
4.7.3制作广告的主体材料不得使用不锈钢、钛金板等发光材质。
4.7.4二层(含)以下传统形式建筑原则上不设垂直于建筑立面的广告。
4.7.5传统风貌商业地区,可设置少量广告。垂直于建筑物的广告应采用灯笼、旗幡等形式,色彩不宜采用高彩度、高对比度的色彩,应与建筑物相协调。
4.8 其他类型户外广告设施
4.8.1楼体点光源广告
(1)市区范围内不得设置商业性楼体点光源广告。
(2)当设置位置靠近住宅区时,应适度调低点光源亮度,尽量设置为静态展示广告,避免广告过于闪烁、跳跃。
(3)应具备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装置,以便在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及时、迅速调整广告物显示亮度。
4.8.2投影广告
(1)在投放区域内,设置单位(人)应按照规定时限(8: 00- 22:00)开启和关闭电源,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
(2)投影广告的投影光束照射区域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4m,不得影响投放区域例如高层建筑的居民或者单位的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4.8.3立体广告
(1)仅允许在主要商业区范围内设置,其余地区禁止设置。
(2)仅允许平行贴附于建筑物外墙设置,须符合4.1.1中各项规定。
(3)禁止在垂直于道路方向的墙面设置。
(4)对于创意新颖的广告物,为保障形成良好的三维立体效果,其突出部分突出墙面距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度放宽,但最大突出距离不得超过2.5m。
(5)沿道路设置的立体广告不得侵占道路红线,应满足倒伏安全距离。
第五章 招牌设置要求
5.1 建筑物标识
5.1.1在建筑物一层部分设置建筑标识的,其数量不得超过建筑物的出入口数量。在建筑物高层墙体设置建筑标识的,必须设置于建筑物顶部实体墙面。一栋建筑物高层墙体设置标识的数量不得超过2块,应在不同方向的墙面上设置,且式样、文字内容相同,采用镂空式样不得带有底板,上边缘距离檐口(或女儿墙上沿)距离≥0.2米。
5.1.2建筑物标识字符尺寸应与建筑物墙面比例协调,并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 建筑物标识字符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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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层或高度 |
标识字符最大边长(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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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层(60m)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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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层(60m)~<26层(100m)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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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层(100m) |
4 |
5.2 单位标牌及商铺店招
5.2.1单位标牌及商铺店招的基本规定
(1)单位标牌及商铺店招不得遮挡窗户和阳台,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通风以及消防安全,且不得设置于观光电梯的内外部及建筑物玻璃幕墙的内外部(商业综合体一层的店铺除外)。
(2)单位标牌及商铺店招高度应与规划设计(或建筑预留)相一致;同一建筑物上,相邻店招标牌设施高度应保持一致,外沿应平齐。
(3)单位标牌及商铺店招上沿不宜超过本层屋檐,不得高于上一层窗户下沿;其下沿不宜低于商铺门楣下沿;其外沿不应超出建筑物悬挑构件;无悬挑构件的建筑物,单位标牌及商铺店招外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m,同一建筑单位标牌及商铺店招外沿应保持一致。
(4)同一建筑单位标牌及商铺店招底板色彩应相对统一,并与建筑立面色彩相协调。具有企业或品牌专有形象的连锁经营店,其店招标牌应符合其形象识别系统制定的用色规范,同时应注意其色彩及形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字体高度不宜大于底板高度的3/5,文字总长不宜超过底板长度的3/4。
5.2.2沿街建筑物单位标牌及商铺店招设施
(1)沿街建(构)筑物的单位(商铺),一个单位(商铺)原则上只应设置一块标牌(店招);当沿街建(构)筑物一层的同一单位(商铺)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门面时,可在不同朝向各设置一块标牌(店招)。
(2)建(构)筑物二层(含)以上墙面不得设置任何独立的标牌(店招),可设置无底板单体字;或在建(构)筑物出入口位置、外墙面整体规划,集中设置品牌展示墙。
5.2.3沿街建(构)筑物上的竖式标牌
竖式标牌的设置除应符合第4.1.2条规定,应遵循主干道禁止、次干道控制的原则,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商业区商业性建筑外,其他类型建筑不宜设置竖式标牌。商业区同一建筑多个竖式标牌的设置,其位置、大小应相对统一。
(2)二层(含)以上建筑物上竖式标牌数量一般不宜超过2块;竖式标牌的顶部不得超出建筑物檐口高度,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m,外缘离建筑物外墙最大不得超过1.5m,同时支架必须予以隐蔽处理。
(3)24小时营业的银行、药店、连锁店等单位,经许可,可在建筑物底层立面设置小型悬挑式灯箱。
5.3 独立式指示标牌设施
5.3.1独立式指示标牌应当结合建筑物周边空地或绿化设置,形式、色彩和周边环境相适应。城市道路红线内不得设置独立式指示标牌。
5.3.2城市道路两侧支巷口有条件设置独立式指示标牌的,内部多个单位应当一并考虑,统一设计。
5.3.3单位专用指示标牌应后退道路红线。
5.4 传统风貌区域的招牌设施
传统风貌区域的招牌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5.4.1招牌设施不得遮挡建筑物传统屋檐、挂落、花格、栏杆或其它特色装饰细部。
5.4.2二层(含)以下传统形式建筑上原则上不设垂直于建筑立面的招牌。
5.4.3制作的主体材料不宜大面积使用不锈钢、钛金板、玻璃等发光材质。
5.4.5有走廊的传统形式建筑,应在廊内门头上设置,不宜在走廊外沿立面设置。
5.4.6中国传统形式的建筑,宜采用匾额、幌子等形式。
5.5 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范围内的招牌设施
5.5.1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范围内招牌的设置位置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一栋建筑只可设置同一名称的建筑物标识。
(2)同一墙面店招标牌总面积不得超过墙面面积的20%。
(3)内部商业街道设置垂直于建筑立面的招牌位置限定于一层(不含)以上,离地不得少于3m。前后两块垂直式招牌横向间距不得小于6m。
5.5.2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范围内招牌的设计形式、色彩、材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招牌设计形式、色彩、材质应当考虑项目整体建筑风貌、档次,不得破坏建筑物原有设计风格。
(2)招牌颜色以冷色调为主、不得采用高彩度、高对比度的色彩。
(3)招牌夜晚灯光色彩应当以轻暖色调为主,不得大面积使用绿色、蓝色等光源。
(4)商家霓虹灯设置时灯光色彩过渡需自然,不得过于频繁更换高对比色彩。
(5)招牌的材质必须牢固、耐用,不得大面积使用钛金板、不锈钢、玻璃等易产生光污染的材质。
(6)城市中心区域的大型综合体不得使用钢架喷绘布、灯箱片、PVC板、雪弗板、KT板、铝方通、彩钢瓦等材质。
(7)招牌底板可选择材质为实木板、干挂铝塑板、吸塑亚克力、不锈钢烤漆等规定的材质,文字内容可选择材质为不锈钢字、钛金字、亚克力吸塑发光字、树脂字、LED冲孔字。
(8)鼓励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必须通过审批方可实施。
5.5.3新建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范围内的招牌设置,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根据上述有关规定,事先编制统一的整体设置方案,经许可同意后,严格按照设置方案确定的位置、规格等,自行统筹协调安排进驻商户店招标牌的设置事项。
第六章 附则
6.1 传统风貌区域包括传统街区、历史老街、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和其他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范围。
6.2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有关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