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马鞍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来源政府预算安排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专项资金、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市住建局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具体负责节水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储备、指导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管以及开展部门等。
(二)市财政局负责节水资金预算管理、资金拨付,指导部门(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约用水宣传、普查、培训、科研、规划、用水定额及各类节约用水标准编制经费等;
(二)再生水回用、雨水收集利用建设的补助;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节约用水改造补助和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等;
(四)节约用水示范工程建设和重大节约用水项目的补助(不包含基本建设);
(五)节约用水业务经费及其他相关支出等。
第六条 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纳入预算管理。
(一)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专项资金支出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三)节约用水专项资金项目需办理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相关手续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申报节约用水专项资金补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建成区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物业公司等,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完善,并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
(三)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有比较详细的计划和措施,有专人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申报节约用水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要有完整的技术改造方案及技术保证措施;
(六)项目采用的节约用水工艺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起到示范作用。
第八条 申报节约用水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联合组织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已列入政府投资项目或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补助的项目,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不再安排。
第十条 市住建局应加强对节约用水项目的管理,加强调度,按时建成交付使用,及时办理竣工决算,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依法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挪用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