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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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政办〔2021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12

 

马鞍山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市政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马鞍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支持本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发展。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等。

第四条  引导基金采取认缴制,根据财政状况和引导基金投资进度分期出资,资金投向按引导基金理事会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政策导向统筹安排。

第五条  引导基金实行母基金和子基金两层管理运营架构。母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有限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进行投资运作。由母基金参股或合伙方式投资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经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引导基金亦可采取直接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

第六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系,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

(一)政府引导。灵活高效地发挥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中的调控职能,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通信通讯、半导体、新能源、新材料、高端数控机床、智能制造、轨道交通等领域,推动实现政策导向和目标。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基金通过投资子基金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的投资方向。

(三)科学决策。政府层面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决策,明确母基金投资方向和规模等;委托专业的引导基金管理人负责母基金投资市场化子基金的执行与管理。

(四)防范风险。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决策、基金管理人治理、资金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建立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制度,防范资金运作风险。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

第七条  引导基金实行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办公室、引导基金管理人三层管理架构。

第八条 理事会为引导基金重大投资事项的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决策。理事会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金融工作副市长担任,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及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投资促进中心、市审计局、市属国有企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理事会成员。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策和协调引导基金重大事项;

(二)审议引导基金相关制度;统筹引导基金年度资金筹集规模及投资产业、方向、领域和阶段等;

(三)审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收益分配、清算及投资子基金方案等;审议引导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四)对发起设立子基金或增资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五)对引导基金投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风险控制和绩效考核;

(六)对引导基金管理人、引导基金托管银行选择作出决策;

(七)对存量基金的规范管理提出建议;

(八)应纳入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担任,市审计局、江东控股集团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母基金的出资和监管工作,协调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起草引导基金相关制度,并提请理事会审议;

(三)年初下达引导基金年度工作目标,年中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年末对引导基金年度运作情况进行总结考核;

(四)统计分析全市引导基金筹集、使用、收益、退出情况,按季度向理事会报告;

(五)协调督促引导基金对接国家和省创业投资和产业基金,提请审议子基金的设立、年度基金投资计划及执行情况;

(六)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主要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和投资运作。选择引导基金管理人时,明确其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年度投资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二)围绕年度投资计划,开展子基金的具体招募和设立工作,对合作对象进行尽职调查,拟定合作和投资方案报理事会审议;

(三)按照市场化方式组建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四)对子基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跟踪和绩效评价,对子基金管理人考核;

(五)开展投后管理、风险控制、投资退出等具体经营和日常管理,按季度报送基金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年度经审计的基金年度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或由市财政局依法委托市属国有企业代为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对外行使引导基金权利,承担引导基金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  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根据理事会办公室申请筹集政府出资,并将当年政府出资纳入年度预算。

(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调做好基金管理人和引导基金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按照基金业协会行业监管规则,配合做好私募机构业务监管相关工作,向引导基金管理人开放拟上市企业项目库;协调解决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问题。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有关规定,审查引导基金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中登记有关材料的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

(四)市投资促进中心、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相关领域主管部门负责向引导基金管理人共享各领域项目库,积极推介重点产业投资项目。

(五)市税务局执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窗口单位的业务指导;

(六)市市场监管局为子基金落户和发展提供便利,加强对窗口单位的业务指导;

(七)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应符合国家、省和马鞍山市产业政策导向、产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战略,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能够有效带动马鞍山市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点投向通信通讯、半导体、新能源、新材料、高端数控机床、智能制造、轨道交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和新基建项目,支持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引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理事会战略部署,经理事会批准调整引导基金投资方向。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投资项目可由项目所在地招商部门推荐,基金管理人受理后,开展前期尽职调查,符合投资条件的,引导基金管理人实施投资。

第十五条  子基金主要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并购投资业务为主,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依据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引导基金管理人向子基金派出代表作为子基金投委会委员或外部观察员,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但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应约定引导基金管理人对子基金违反其投资承诺的投资项目,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或对已设立基金增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引导基金参投的子基金原则上应在马鞍山市注册;

(二)子基金原则上返投马鞍山市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对该基金实际出资额的1.5倍;

(三)投资注册地在外地的基金,原则上返投马鞍山市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对该基金实际出资额的2倍;出资金额较大的,引入外部资金投入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实际出资额的2倍;

(四)引导基金和其他社会投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认缴规模的30%,可根据子基金定位、管理机构业绩、募资难度等因素予以差异化安排。如有需要,可经理事会批准后增加认缴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原则上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

引导基金配套国家相关基金的,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或对已设基金增资,应严格执行申报立项、审查审核、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协议签署、资金拨付、投后管理等程序。

第十九条  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八年(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等子基金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十年)。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管理费计算标准为:

(一)直投项目在投资期内每年收取管理费为不超过当年度实际投资额(总投资额减去在该项目已退出投资资本金)的1.5%

(二)投资子基金管理费为不超过子基金存续期内未退出投资额的1%

理事会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规模及支出等情况,在前款规定标准内对引导基金管理费进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支付给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按照市场化原则操作,由引导基金管理人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时,可以在收益分配达到收回本金的前提下,按规定向其他出资人建立适度激励机制,但不承诺回购社会出资人的投资本金,不得向其他出资方承诺本金不受损失,不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出资人承诺最低收益。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对外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不得从事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引导基金托管机构由理事会办公室和引导基金管理人共同确定。

第二十六条  托管银行负责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托管资金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引导基金及子基金按约定方向支出。

引导基金管理人需按照约定每半年向理事会提交引导基金银行托管报告;子基金管理机构需根据合伙协议每半年向引导基金管理人提交子基金银行托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闲置资金应存放于托管银行或购买国债等风险低、流动性强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投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二)引导基金管理人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投资或合作协议后,子基金管理机构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一年的;

(三)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的;

(四)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导向的;

(五)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应严格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和运作管理。子基金管理人如被行政处罚的,应及时向引导基金管理人提交整改方案,并报理事会办公室备案。引导基金管理人应切实履行相关监管职责,确保整改到位。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退出

第三十条  子基金出资各方应按协议约定同比例出资到位。各出资方按照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投资亏损应由各出资方共同承担,引导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其他股东(或出资人)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含3年)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子基金中的股权,其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3年以上6年以内(含6年),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同期贷款基础利率(LPR)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6年以上同股同权退出。享受该项政策需满足份额转让时,子基金已投资马鞍山市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倍。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投资存续期满、清算或退出时,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第六章  绩效考核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要加强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的监管和指导,理事会办公室应会同市财政局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社会资金放大作用、产业带动效果等情况进行考核。引导基金退出时,绩效考核达到约定目标的,可按约定让利;绩效考核达不到约定目标的,不予让利。

引导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中明确体现本办法及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要求,并约定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地域和放大比例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实施不定期检查考核与监督,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引导基金管理人对未完成年度投资目标的子基金暂停投资,并对子基金管理人实行信用记录管理,对基金托管专户资金进行监控。

第三十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于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办公室报告引导基金及各子基金运作情况,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子基金管理机构需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引导基金管理人提交子基金运行情况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子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及子基金年度银行托管报告。引导基金管理人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六条  建立引导基金管理运作容错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按规定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不追究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引导基金管理人责任。

国有企业对子基金出资部分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引导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制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开展绩效监控,每年末引导基金实施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可组织对引导基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引导基金存续、计提管理费的重要依据。

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支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  引导基金和参股子基金、直投子基金接受审计、财政以及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基金管理机构、个人以及政府部门在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基金机构、个人及被投企业的违规违纪行为,将记入马鞍山社会信用体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引导基金与中央、省级基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子基金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如有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在有效期内,如遇中央、省、市有关规定调整的,遵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鼓励上下级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互相参股基金,形成财政出资合力。

第四十二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制度,其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纳入市政府引导基金目标考核体系。

第四十三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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