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水利行业强监管要求,加强水利建设项目稽察,规范全市水利建设行为,促进水利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依据《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水安监〔2017〕3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稽察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6〕57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稽察,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对水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市级财政以上(含)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参照执行。
第四条 水利稽察坚持监督检查与指导帮助并重,遵循依法监督、严格规范、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全市水利稽察工作,成立市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稽察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对全市水利建设项目的稽察;
(二)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以书面形式提交稽察报告;
(三)配合上级稽察部门对本市水利建设项目的稽察;
(四)完成市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开展项目稽察工作时,市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组织成立项目稽察组。稽察组成员由稽察组长、稽察专家和稽察助理等稽察人员组成。
第七条 稽察组长对现场稽察工作负总责,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现场稽察工作;
(二)审核专家稽察意见;
(三)通报现场稽察情况;
(四)组织稽察成果研讨;
(五)负责提交稽察报告;
(六)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七)负责稽察人员管理;
(八)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专家分工负责相应现场稽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查阅文件资料,检查项目现场;
(二)查清核实项目存在的问题;
(三)提交专家稽察意见;
(四)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五)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稽察助理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现场稽察联络、协调和服务;
(二)起草稽察报告;
(三)起草整改意见通知;
(四)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 稽察内容
第十一条 水利稽察内容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有关项目的监管和主管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水利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建立完善建设管理制度、组织推动项目建设等工作情况;抽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计划下达与执行、建设管理、资金使用与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方面实施情况。
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利稽察,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对前款所列内容进行全面稽察或对某项内容进行专项稽察。
第十二条 对前期工作与设计稽察,包括检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概算编报、审查审批等情况;检查勘察设计深度和质量、强制性条文及审查意见执行、设计变更、现场设计服务等情况。
第十三条 对建设管理的稽察,包括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的执行,有关参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等情况。
第十四条 对计划下达与执行的稽察,包括检查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工程进度和工程量完成情况,年度投资完成的情况。
第十五条 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稽察,包括检查资金到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工程价款结算,会计核算,竣工财务决算、固定资产管理等情况。
第十六条 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稽察,包括检查工程质量现状,参建单位质量与安全责任体系,制度建设与执行,质量控制和检验评定,工程验收,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管理,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等情况。
第四章 稽察程序和方式
第十七条 稽察办根据年度全市水利建设项目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类型、投资结构及建设进展情况等因素,制定年度稽察工作计划,报市水利局审定印发。年度稽察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目标任务、稽察范围、稽察数量、时间安排、整改要求及保障措施等。每次稽察前,稽察办选定稽察项目、确定稽察时间、明确稽察内容及方式、组建稽察组,报市水利局审定并下达稽察通知。
第十八条 被稽察项目项目法人应及时、准确、全面提交与稽察工作相关的文件、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稽察组开展稽察工作,可采取下列方法:
(一)听取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含开发园区水利职能部门)项目总体情况汇报;
(二)听取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汇报;
(三)查阅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合同、记录、报表、帐薄及其他资料,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查勘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质量检测;
(五)与有关单位和人员座谈,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六)就发现的问题进行质询、核实、取证;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稽察组应当客观完整地记录稽察重要事项、证据资料,编写专家稽察工作底稿,提出有关意见建议,经充分讨论,形成稽察报告。
第二十一条 稽察组应就稽察情况与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含开发园区水利职能部门)及相关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参建单位等交换意见。
第二十二条 稽察组在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稽察办报告。
第五章 稽察报告及整改
第二十三条 稽察组应于现场稽察结束10个工作日内,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一般由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建议和意见构成,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实施情况;
(三)稽察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
(五)稽察人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六)专项稽察报告可根据具体稽察内容编制。
第二十四条 稽察报告经稽察办审查后报市水利局审定并印发,向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含开发园区水利职能部门)及项目法人通报稽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意见。必要时可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整改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向市水利局报告。稽察办跟踪督促整改,适时组织复查。
第二十六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含开发园区水利职能部门)负责对稽察发现问题的整改督办,应将稽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作为强化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稽察人员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稽察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查验工程建设情况;
(三)询问被稽察单位及相关人员,要求就相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
(四)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第二十八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客观公正地反映项目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遵守其他有关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稽察提出的问题,可以进行说明和申辩;
(二)对稽察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稽察办或市水利局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仍执行原整改或处理意见;
(三)发现稽察人员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稽察办直至向市水利局报告。
第三十条 被稽察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稽察组的要求及时提供或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二)协助稽察组的工作,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合同、帐簿、凭证和报表,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三)对稽察人员提出的质询作出解释说明。
第七章 处理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稽察办建议有关方面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开展工作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二)拒不提供稽察需要的文件、合同、账簿和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伪造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
(四)具有其他可能影响稽察工作正常开展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稽察资格,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稽察发现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违规干预插手被稽察单位和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稽察成果存在严重错误的;
(六)严重违反稽察工作纪律的;
(七)具有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马鞍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