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环保管家”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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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环保管家”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马政办秘〔202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全面推进“环保管家”服务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8日        


关于全面推行“环保管家”服务工作方案

为加快我市打造安徽的“杭嘉湖”、长三角的“白菜心”,着力构建具有马鞍山特色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根据《关于试点推行工业园区“环保管家”服务的工作方案》(马政办秘〔201970号)等要求,在为期一年工业园区“环保管家”试点基础上,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环保管家”服务模式,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和马鞍山重要讲话精神,以预防环境风险、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强化污染防治、解决环境问题为核心,以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压实生态环境治理主体责任为根本,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环保管家”服务模式,为打造新阶段现代化“生态福地、智造名城”提供强有力的生态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推广“全覆盖”。2021年起利用2年时间在全市范围推行“环保管家”,2021年实现市级和县区(园区)全覆盖,其中市政府聘请专业服务机构作为市级“环保管家”,各县区、园区、省级以上工业开发区聘请相应服务机构作为县区(园区)“环保管家”;在此基础上,2022年实现全市乡镇(街道)、工业集中区和重点企业(行业)全覆盖。

(二)服务“点对点”。通过建立健全市级、县区(园区)、乡镇(街道、工业集中区)和重点企业(行业)“环保管家”体系,分类别、点对点的排查区域环境问题、整治环境隐患、掌握企业状况、拿出分类整改意见。

(三)作业“信息化”。建成覆盖市级(县区)园区企业公众的“环保管家”信息平台,将“环保管家”纳入“智慧环保”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园区环境信息数据库,形成监管端、园区端、企业端,实现数字化管理与服务。

(四)排放“管得住”。压实生态环境属地管理和污染防治企业主体责任,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可以对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目标,努力实现园区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70%、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率≥80%、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100%、重点污染源稳定排放达标率100%、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率100%、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完善度100%、重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率100%,推动园区污染排放减量、资源循环利用、危废无害处置能力达到质的提升,努力打造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环保管家”马鞍山服务模式。

三、主要措施

(一)落实服务机构。

1.筛选服务机构。“环保管家”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立,原则上要选择国内知名、具有较高业务水平、较强业务影响力的环保服务机构担任“环保管家”。“环保管家”服务机构必须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具有符合规定的国家或地方相关行业协会信用等级评价、环境管理体系等服务认证,配备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

2.签订服务协议。“环保管家”一般按照年度签订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后的1个月内完成驻点队伍组建,入驻开展“环保管家”服务工作

(二)明确服务内容。

“环保管家”应当坚持服务重点企业(行业)、服务县区(园区)、服务执法监督,提升企业环境污染防治能力,提供综合性环境管理服务,协助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1.服务重点企业(行业)。县区(园区)“环保管家”要以服务企业为中心,重点对园区内工业企业开展管家服务。服务对象包括: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的工业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工业企业;辖区内工业企业新建项目在投产后应纳入“环保管家”服务范围。已明确列入关停并转名单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环保管家”服务范围。具体服务内容包括:

1)开展入园企业环保状况调查并指导整改,建立企业环境档案;

2)定期组织企业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对园区入驻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大气、水、固废等专项领域的重点调查,也可以按照规范的环境管理要求组织一次全面的“体检式”调查。原则上,对园区内重点排污单位至少每月组织1次重点调查、每季度组织1次全面调查;对一般企业至少每季度组织1次重点调查,每半年组织1次全面调查;

4)对问题较大的企业组织专家会诊,并提出整改要求或改进建议。被调查企业可根据问题整改建议联系聘请企业“环保管家”编制整改方案和相关技术方案。

5)重点企业(行业)可以在县区(园区)“环保管家”服务基础上,独立聘请第三方“环保管家”服务机构,提供污染治理方案编制、污染物排放监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及维护等一站式环境综合服务。

2.服务县区(园区)。提供县区、园区以及重点乡镇(街道)环境管理综合性服务,降低区域环境风险,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服务内容具体包括:

1)开展环境状况调查。主要针对环境质量状况、环境问题分析、环境隐患排查、环境管理现状、污染治理能力等方面开展全面调查。调查包括县区(园区)环境管理资料搜集分析、现场调查、出具环境状况调查报告、制定环境问题整改方案。环境状况调查应当每半年开展1次。

2)提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或咨询服务。重点对废水集中处理设施、雨污水管网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式暂存设施、工业固废收集、转运、再利用体系、环境监测监控设施提供建设、运营管理咨询服务,协助开展环境基础设施招标工作。

3)协助环境管理制度建设。整理县区(园区)环境信息,组织编制园区环境档案,协助园区做好入驻企业“一企一档”,针对存在环境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实现“一企一策”。

4)协助县区(园区)建设环境信息平台。结合“环保管家”服务内容,协助县区(园区)开发建设环境信息平台,将相关环境管理信息、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设施状况等纳入平台管理,通过信息化方式开展“环保管家”服务,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管理平台对接。

5)开展环保法规政策、技术业务培训宣传。针对县区(园区)及企业相关管理人员等,组织开展环保培训宣传,包括: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解读;企业典型环境隐患分析和常见问题解答;企业环境违法案例解析;环保知识讲座和互动活动;县区(园区)环境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等。

6)协助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投诉。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协助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投诉,根据需要开展环境监测和溯源分析,提出应对建议。

7)参与县区(园区)环境管理,积极配合涉及环保督察、专项督查、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对生态环境部门、县区(园区)等交办的服务事项及时组织落实与反馈。

3.服务执法监督。创建政府主导的市级监管型“环保管家”,协助落实政府环境治理主导责任,服务内容具体包括:

1)提供市委市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重大事项决策咨询、重大规划编制参与、重大项目论证评估、重点工作可研支持等;

2)以第四方名义,协助组织对县区(园区)“环保管家”第三方服务质量的监督指导和评价考核;

3)协助支持环境信息化研究、“智慧环保”运营管理,形成“智慧环保”与“环保管家”互联互通、业务协同、数据共享,打造“智慧环保管家”。

4)开展市域范围的环境质量状况分析、重点环境问题分析、风险隐患排查评估、跨区域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指导,提供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技术支持;

5)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大气污染综合监控、工业园区地下管网排查评估、马钢等市级重大专项“环保管家”服务;

6)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干部业务技能培训、人才协同培养。

(三)确保服务质量。

1.配强人员力量。“环保管家”充分利用专业技术和人力资源方面的优势,根据服务对象的环境管理需要组建“环保管家”技术团队,配备驻点人员、项目专家。重点乡镇(街道)和企业(行业)“环保管家”一般1名以上驻点人员。团队至少配备环境政策、水、大气、土壤及固化领域专家各1名,专家需具有高级职称或在环保专家库名单内。

2.强化技术保障。“环保管家”服务机构要在服务区域内设有固定的驻点办公场所,配备必需的办公设施、专业装备和技术保障。要严格质量管控,建立内部管理体系,规范服务方案、服务内容和工作清单,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进度。要严禁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出具的技术报告、过程文件、管家意见全面、准确、客观、真实,提高环境服务的精细化、系统化、科学化水平。

3.严格服务规范。“环保管家”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市“环保管家”服务规范,认真履行“环保管家”服务协议。原则上,“环保管家”不直接实施服务对象的相关环境治理工程(重大专项“环保管家”除外)。对服务机构对不按约定提供服务或不能提供规定质量要求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环保管家”服务模式作为我市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措施,积极搭建服务平台,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环保管家”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园区)要积极推进辖区“环保管家”落地,各级环委办具体推进落实。市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指导支持“环保管家”。企业要落实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借助“环保管家”提升污染治理能力,做到全面达标排放。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县区(园区)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环保管家”服务模式,广泛宣传发动,推广“环保管家”理念。要加强政策引导,强化信息共享、上下联动,激发企业主动参与。要有针对性地重点培育先进典型,彰显工作成果,营造良好氛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建立健全“环保管家”协调联络机制,开展有效沟通,保障顺利推进。

(三)落实资金保障。“环保管家”服务费用分别列入同级财政资金预算,资金来源由财政承担。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鼓励重点工业企业为“环保管家”配套相应资金,根据绩效考核结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主动聘请“环保管家”成效突出的予以奖励。

(四)强化监督考核。将县区(园区)“环保管家”推进实施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重要组成内容,市级“环保管家”要充分发挥第四方作用,强化县区(园区)第三方“环保管家”的考核评价。县区(园区)也要严格乡镇(街道)和重点企业(行业)环保管家的考核评价。各级“环保管家”要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事项督促履行相关义务,定期对服务成效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合同续签、按绩效付费等过程的依据,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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