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科秘〔2025〕21号
关于印发《淮北市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园区)科技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淮北市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的管理,现将《淮北市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8月21日
淮北市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淮北市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的管理,提高专项研究水平和服务决策效能,参照《安徽省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管理办法》(皖科规〔2023〕11号),结合淮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是淮北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聚焦全市优势产业发展、重大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服务需求,组织开展前瞻性、战略性和针对性的多学科、多层次研究活动,为我市科技创新决策部署和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科学的决策咨询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专项重点支持与全市科技创新相关的发展规划、政策法规、体制改革、技术预测、产业创新等领域的研究。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专项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发布、项目立项、监督检查、结题验收、成果应用等环节的管理。
第五条 专项经费使用按照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经费使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项目组织
第六条 专项采取竞争立项或定向委托两种方式组织实施。
竞争立项是指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自主申报、经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项目立项方式。
定向委托是指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具备相应研究能力的单位进行研究的项目立项方式。
第七条 专项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两类。
一般项目是指围绕全市科技创新重点工作、重点领域和关键问题,由市科技局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研究方向、内容及指定题目的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为完成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涉及全市科技创新全局的重大研究任务需要,由市科技局提出并定向委托具备相应研究能力的团队承担的研究任务。
第八条 专项采取前资助的方式,分立项、验收两个阶段分期拨付。重点项目可由市科技局与受托单位通过签订协议方式确定支持经费及拨付方式。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市科技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或者向定向委托单位专题发布。
第十条 专项申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科技企业、创新服务机构(平台)、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受理公民个人申报。
(二)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开展过与申报项目相关或相近的自主研究,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在项目实施全过程担任实质性的研究与组织协调工作。
(三)项目研究团队核心成员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
(四)项目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专项,有未验收专项的不得申报新专项。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自行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
专项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项目选题是否符合当年申报指南、研究方案和进度安排是否合理可行、研究内容是否具有针对性、研究团队是否具有相应能力、研究成果是否具有适用性及价值性。
第十二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议审议后,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
第十三条 拟立项项目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科技局书面反映并加盖公章或签署实名及联系方式,市科技局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立项资格。
第十四条 专项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撤销立项:
(一)在项目申报阶段伪造或编造申报材料等,骗取立项资格的;
(二)未按立项通知规定时限报送项目合同书的;
(三)未按管理部门要求填报,导致不能签订项目合同书的;
(四)在公示期内或签订项目合同书阶段,项目承担单位书面申请撤销立项的。
第四章 项目执行与验收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专项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规定组织实施管理。项目由多家单位合作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安排、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报市科技局同意后可进行延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定向委托项目实施周期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完成后,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形成“优秀”“通过”“不通过”三种结论。
第五章 成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专项形成的研究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市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共有,在向有关单位呈送或者公开发表时,须报市科技局同意,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淮北市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资助”及项目编号。
第十九条 专项成果中涉及保密事项、数据等信息的,项目承担单位要注明密级,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遵照淮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