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河道堤防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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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河道堤防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运行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堤防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3级(含)以上堤防的运行管理

第三条  淮北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河道堤防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区)水务(农水)局负责辖区内堤防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堤防运行管理落实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安全运行责任制,明确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堤防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责任人。

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堤防安全负领导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堤防安全负监督责任,堤防管理单位对堤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县(区)水务(农水)局为堤防主管部门。主要对管辖的堤防监督管理,明确堤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协调落实人员机构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组织堤防管理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督促落实安全运行和安全度汛措施;组织制定安全生产防汛应急预案开展预案演练;组织开展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积极开展堤防信息登记,进一步推进堤防标准化和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  堤防管理单位是具体负责堤防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堤防运行管理规章制度,落实管理保障措施,规范开展检查监测、维修养护、防汛管理、安全管理等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保障

 

第七条  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堤防管理单位、机构和人员。堤防管理单位应明确堤防运行管理岗位及职责,将工程管理事项落实到具体管理人员。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进管养分离,鼓励创新管护模式,向专业化社会力量购买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服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培育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市场,强化水利行业监管力度,建立竞争开放、公平有序的运行管护市场体系,推进专业化运行管护。

第八条  承担公益性堤防管理人员机构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应按照隶属关系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堤防管理单位应编制年度人员机构和维修养护经费预算,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审核后按经费渠道向有关部门申请,协调落实管理经费,保障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进堤防标准化管理,明确堤防管理事项,确定管理标准,规范管理程序,科学定岗定员,建立考核激励机制,严格开展考核评价。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进堤防运行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不断提升在线监管、自动化监测控制和预报预警水平。

第十一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运行管理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实际,研究制定岗位职责、检查监测、维修养护、设备操作以及防汛管理、安全管理、穿(跨)堤建筑物管理、教育培训、档案管理等,并严格执行。关键岗位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技术图表应明示。

第十二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运行管理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具备与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接受培训。

第十三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认真执行档案管理规定,落实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收集整理堤防运行管理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做好归档、保管和运用。涉密档案必须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要求,保证档案安全。

第十四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总结年度堤防运行管理情况,分析工程安全状况,提出下一步运行管理建议,形成年度报告并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检查监测

 

第十五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开展工程现场检查监测,掌握水情、河势、设施设备性能、运行性态和变化趋势,查找存在的隐患、缺陷和损坏,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危及堤防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六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明确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的要求,主要包括检查的内容、频次、时间、方式、结果处理等,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整理检查资料。

第十七条  对堤身、护堤地、堤岸防护工程、防渗及排水设施、穿(跨)堤建筑物影响范围、防汛抢险设施及管理设施等,堤防管理单位应经常开展检查,按规定做好检查记录。汛期期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检查频次。

河道达到警戒水位(流量)时,按照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防洪预案,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实施巡堤查险,针对警戒水位(流量)、保证水位(流量),分级启动响应措施,细化巡堤查险方案

第十八条  每年汛前、汛后以及汛期发生洪水漫滩或达到警戒水位时,堤防管理单位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检查,查阅分析经常检查与监测、运行维护等技术资料,编制定期检查报告。

第十九条  遭遇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出现超标准洪水等非常运用情况,发现重大隐患或发生重大险情事故,堤防管理单位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督查检查,编制检查报告。

第二十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安全运行要求,组织开展堤防隐患探测和根石探测等专项检查,编制专项检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和安全运行要求,在重点部位合理设置临河水位、堤顶沉降等监测项目,并按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做好监测记录。

第二十二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始终保持检查监测系统性,每年对检查监测资料进行整编分析,编写年度检查监测分析报告,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维修养护

 

第二十三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按照经常养护、及时维修、养修并重的原则,做好堤防维修养护工作,始终保持工程设施设备状态良好,管理范围环境整洁。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工程设施设备正常使用进行保养和防护,及时处理局部、表面的缺陷。堤防管理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确定维修养护项目、内容、方法、时间和频次,组织编制年度维修养护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堤防维修是工程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性能下降以致失效时,为恢复设计使用功能而采取的修补措施。

堤防管理单位应在检查监测的基础上,针对工程设备设施存在缺陷或损坏,组织编制维修方案,影响结构安全的重大维修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

第二十六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在年度养护计划和维修方案中,明确维修养护项目内容、工程量、进度质量要求、经费预算以及验收评价等内容,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维修养护实施过程中,堤防管理单位应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验收程序。重大维修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承担。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维修养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年度维修养护任务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五章  防汛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按照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汛期应落实堤防防汛组织体系、防汛责任以及防汛工作机制;根据本行政区域防御洪涝灾害的方案预案和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按照职责分工贯彻落实巡堤查险、防汛抢险物资准备、应急抢险等工作。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应急、气象、水文等有关单位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沟通,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汛情和工情,落实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措施,建立健全汛情、险情通报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十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汛抢险有关规定,储备必要防汛物资,建立防汛物资使用管理台账,明确防汛物资管理使用方案

第三十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在每年汛前组织防汛检查,及时消除影响安全度汛的各类隐患,对穿堤涵闸、泵站启闭设备、备用电源等关键设备进行试运行,确保工程状态正常,电源安全可靠,通讯设备稳定,防汛道路通畅。

第三十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运行可能出现的险情,制定险情处置方案。配合应急部门制定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根据预案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防汛抢险期间出现险情,堤防管理单位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  影响堤防安全度汛的维修养护、除险加固、改(扩)建等项目,应在汛前完成。汛前没有完成的工程,应制定安全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安全度汛方案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  堤防管理单位应落实汛期岗位责任,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及时掌握水文、气象预报,特别是洪水预报情况,准确执行调度指令;加强检查监测,随时掌握工程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影响工程安全的险情,及时组织险情处置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根据险情发展情况按照批复的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抢险。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  堤防管理单位应在全国水闸水库堤防运行管理系统填报登记信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信息进行审核确认,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及时变更登记。

第三十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积极开展堤防安全评价工作,对险工险段等重要堤段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  堤防堤线布置、堤型以及堤防工程结构等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依据防洪规划进行改(扩)建论证及设计,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实施。

第三十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堤防险工险段管理,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落实管理措施逐段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建立管理台账,落实问题销号制度。

第四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加强重大危险源管控和特种设备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安全生产和职工职业健康。

第四十一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和工程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遭遇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应对,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堤顶道路和上堤道路是堤防管理和防汛抢险的专用道路,原则上不得作为社会交通通道。在防汛抢险以及因雨雪造成道路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禁止其他无关车辆通行。

第四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组织开展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划定成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堤防管理单位应在工程适当位置设立工程信息、管理责任、工程保护、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在管理与保护范围边界设置界桩,在堤顶沿线设置里程桩。

第四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依法对堤防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工程管理秩序。发现侵占、毁坏工程设施设备等行为,以及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七章  穿(跨)堤建筑物管理

 

第四十  新建、改(扩)建、拆除穿(跨)堤建筑物等涉河建设项目,应按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在涉及堤防工程完工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T260-2025)、《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223-2025)和工程初步设计标准,对堤防的地基处理、护坡结构、防渗工程、防冲工程和高程、坡度、坡面平整度等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合格。

第四十  需开挖或下穿堤防施工的项目,开工前应征得堤防管理单位同意,并在汛前完成施工,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T260-2025)、《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223-2025)和工程初步设计标准进行验收合格,保证堤防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汛前完成影响安全度汛应制定安全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安全度汛方案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十  堤防管理单位与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单位,应明确双方管理的边界、内容、要求、责任等,并强化穿(跨)堤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位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四十  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穿(跨)堤建筑物堤段的监督检查,对可能危害堤防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单位进行处理。

第四十  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单位应在相关堤段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定期开展检查监测和维修养护工作,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对发现影响堤防工程安全的问题,应立即通报堤防管理单位,及时进行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堤防运行管理的监督职责,制定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反馈检查情况,明确整改要求,依据有关规定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运用遥感卫星、无人机、监测站网、在线业务系统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实施精准、动态、连续的现场检查和在线巡查,不断提升监管水平。

第五十二条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工程实体情况。堤身、护堤地、堤岸防护工程、防渗及排水设施、穿(跨)堤建筑物、生物防护及管理设施等工程设施设备完好情况;

(二)安全管理情况。堤防信息登记、安全评价情况,险工险段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防汛管理和应急处置情况,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情况,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水事活动监督情况;

(三)运行管护情况。堤防检查监测、维修养护等运行管护工作落实情况,穿(跨)堤建筑物管理情况,标准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情况;

(四)管理保障情况。堤防防汛和安全运行责任制落实情况,堤防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是否明确负责相关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人员机构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落实及使用情况,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按整改要求和时限全面整改到位。对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完成整改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应制定并落实限制运用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4级(含)以下堤防的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  本办法由淮北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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