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市殡仪馆: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提升全市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水平,减轻城乡群众殡葬负担,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民政部等16部委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淮北市殡葬改革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惠民殡葬减免范围及项目标准
(一)减免范围
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政办秘〔2012〕49号)、淮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做好优抚对象殡葬优待工作的有关通知》(淮退役军人〔2023〕30号)等文件精神,在原保障范围基础上,将未享受丧葬补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死亡人员纳入惠民殡葬保障范围。
(二)减免项目及标准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免费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体接运(普通遗体接运车辆接运遗体);
(二)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存放期限3天以内);
(三)遗体火化(限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费);
(四)骨灰寄存(殡仪馆内普通骨灰寄存室存放期限1年以内);
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按发改部门批准的现行标准执行。对重点救助对象(城乡低保人员、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在免除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市殡仪馆骨灰寄存实行永久免费。
二、申请流程
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死亡后,可在淮北市殡仪馆办理减免事宜。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向市殡仪馆提出申请,填写《淮北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及银行卡原件。
(二)逝者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集体户口卡片)原件。
(三)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
(四)逝者未享受丧葬补助的证明。
(五)逝者为重点救助对象,应提供相关证件原件。
三、资金保障
市殡仪馆负责实施惠民殡葬具体事宜,相应的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列入财政预算。财政承担经费实行按季度结算,市殡仪馆应在每季度结束10日内进行减免费用申报结算,并填写《淮北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惠民费用结算清册》,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并公示后,由市级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拨付。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四、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一)市民政局应对项目资金申请、分配方案、总体部署推进、绩效考核评价、业务协调指导等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应认真核实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和各项费用,严把审核关,及时对费用减免情况进行通报。民政部门要加大殡葬政策宣传力度,推行绿色节地生态葬,引导群众节俭办丧、文明办丧新风尚,促进社会和谐。
(二)市财政局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足额拨付相关经费。
(三)市殡仪馆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对工作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工作,提供规范化、标准化服务;惠民殡葬项目需进行公示,并与选择性项目严格区分,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工作。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正式实施,濉溪县参照执行。
附件:1.《淮北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2.《淮北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惠民费用结算
清册》。
淮北市民政局 淮北市财政局
2025年6月26日
附件1
淮北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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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人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所在地 |
死亡时间 |
是否 是否重点救助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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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所在地 |
与死者关系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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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实际发生费用(元) |
实际免费金额(元)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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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体接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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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车辆,本地就近接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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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体冷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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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3天以内计算,超过3天以上部分费用自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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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火化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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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普通火化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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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骨灰寄存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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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1年以内,重点救助对象永久寄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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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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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经办人)签名:
注1:死亡者为具有淮北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含非农和农业户口),填写“项目”栏中1-4项对应的实际发生金额。
注2:由市殡仪馆根据服务项目如实填写实际免费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