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遗体接运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仪服务秩序,提升我市殡仪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遗体接运车辆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政部门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责任,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遗体接运车辆的管理和服务。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地区遗体接运车辆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遗体接运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符合公安部门相关规定,经县区民政部门年检合格,并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遗体接运服务。遗体接运车辆必须统一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殡葬专用车辆,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禁止任何改装车、卡车、农用车辆接运遗体,遗体接运车辆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驾驶室与遗体存放舱要有隔断设施;
(二)遗体存放舱要有专用遗体存放设施;
(三)要喷涂遗体接运车辆统一标识。
(四)要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条 民政部门根据遗体接运区域内的服务需求限定遗体接运车辆的数量(原则上每个镇(街)保留1辆遗体接运车辆),所有车辆由市、县殡仪馆统一管理、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统一调度、统一结算,遗体接运车辆需定期消毒处理,车辆牌号、服务地区等相关服务信息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遗体接运车辆必须在规定区域内从事遗体接运服务,遵守管理秩序,不得跨区域接运。违反管理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备案的处理。
第七条 遗体接运车辆接运遗体收费标准执行当地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由市、县殡仪馆统一结算,不得额外加收其他费用。对违反收费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条 坚持遗体就地、就近火化原则,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市域外境内异地遗体接运的,死者家属须提出申请,经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同时目的地殡仪馆出具接收证明后,由所在地或目的地殡仪馆遗体专用车辆接运。
需出境或入境接运的遗体(骸骨),应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接运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航总局《关于遗体接运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和《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7号)规定执行。
因患甲类传染病、炭疽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传染类疾病死亡人员的遗体以及腐变的遗体,应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后方可接运并就近火化,一律不得外运,不得进行防腐保存,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
接运传染病和腐变遗体时,要进行密封处理并严格消毒,严防病菌、病毒传播。操作时要采取相应的个人防护措施,配戴口罩和手套,接运完成后要做好自身和运尸车辆、工具的清洁消毒工作。
第九条 严禁擅自增加、冒充遗体接运车辆运送遗体;严禁将备案登记的遗体接运车辆以外包或租借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从事运营服务;严禁遗体接运与中介服务机构捆绑服务。
第十条 民政部门接运遗体工作人员凭机动车行驶证和工作人员身份证同医院办理遗体交接手续。医疗机构加强入院车辆管理,对涉嫌非法从事遗体接送的可疑车辆信息,要及时报送民政部门。要加强医护人员、护工、保安、保洁及劳务派遣公司的职业道德教育,严禁向中介服务机构通风报信、泄露逝者信息。
第十一条 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车辆检查力度,依法对车辆进行注册登记、年审,严格查处车辆擅自拆卸座椅、改变车身颜色、拼装机动车、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从事遗体接运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未经民政部门备案的遗体接运车辆,擅自从事遗体运送业务的,市、县殡仪馆一律不予提供殡葬服务,民政部门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阻碍、干扰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所有备案车辆,必须服从民政、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管理,配合市、县殡仪馆相关业务工作,遵守市、县殡仪馆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对不服从管理、不配合工作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