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淮 北 市 财 政 局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国 网 淮 北 供 电 公 司
淮发改价格〔2023〕134号
关于印发《淮北市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 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高新区、煤化工基地、相关 企业: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 做好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通知》(皖发 改价格函〔2022〕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市发展改 革委会同有关单位修订了《淮北市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创建
一流营商环境实施细则》(淮发改价格〔2022〕220号)。经市政 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网淮北供电公司
2023年5月30日
淮北市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创建一流 营商环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 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3版) 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11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 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创建一流营商 环境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2〕93号)等文件要求,厘清 政企权责界面,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细则。
第二章 适用原则及范围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淮北市本级包含(相山区、杜集区、 烈山区、高新区、煤化工基地)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 包含新增的通过出让或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
本细则不适用域内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
第三条 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指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 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基本保障费用,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 标准用电或个性化需求等特别服务费用。
第四条 低压用户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计量箱至公共管网连 接处的电力工程。高压用户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城镇规划建设用
地范围内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至公共管网连接处的电力工程。
第五条 电力接入工程基本容量(用量)标准按国家和行业 相关标准执行。对于超过配置标准的项目,由辖区政府(园区) 组织供电企业及相关单位,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论证合理性,明 确是否需要超标配置及出资方式。
第六条 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 商业综合体、园区标准化厂房项目等)供电配套基础设施费用纳 入土地开发支出。
第七条 政府主导的公共设施类项目本身建设资金即来源于 财政,不纳入“零投资”项目的适用范围,同时政府建立公共设 施类项目清单。
第三章 分担机制
第八条 按照“政企合作、协作共担、分类实施”的原则, 建立健全政府和行业共担用户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的分担机制。由 辖区政府(园区)出资建设的电力接入工程,可由辖区政府(园 区)组织实施或委托属地供电公司代建;移交的项目,由供电公 司负责管理运维。
第九条 新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低压电力接入工程,由 供电公司负责出资建设。
第十条 供电公司积极争取上级建设资金,加大常规公用电 网(架空)工程的投资建设,并力争向用户建筑红线延伸。用户
建筑区划红线无法确定时,以距离用户建筑直线距离最近的现有 市政道路规划红线为界。确因条件受限无法延伸的,由辖区政府 (园区)组织供电企业与用户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用电新装容量160千 伏安至4000千伏安的用户电力接入工程,供电公司承担第一路 主供外线架空工程投资。有双电源需求的,辖区政府(园区)承 担第二路电源外线工程投资。因规划要求,需采用电缆下地方式 建设的外线工程,由辖区政府(园区)承担投资建设。对于确定 投资建设的电力外线工程,实行接入工程契约制,明确各方责任, 约定建设期限、投运时间、运行负荷等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项目报装容4000 千伏安及以上的用户电力外部接入工程或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 级接入的用户,由辖区政府(园区)承担投资建设。
第十三条 辖区政府(园区)要为电力工程施工提供便利, 对向用户建筑红线延伸的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城市道路占用、 挖掘修复、城市绿地占用及园林绿化补偿费等行政许可费用予以 减 免 。
第十四条 对于特殊用电需求(1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 和省级开发区以外的重点项目,由辖区政府(园区)牵头组织供 电公司及相关部门专题研究, 一事一议明确接入费用方案。
第十五条 应由政府承担的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应纳入同级政 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并明确实施的责任主体单位,具体负责实
施。
电力接入工程建设可委托供电公司组织实施,也可向社会招 标实施。
第四章供电公司受委托代建流程及要求
第十六条 辖区政府(园区)承担的4000千伏安及以上项 目客户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实行项目单体管理制。
1.供电公司接到辖区政府(园区)用电需求或受理客户用电 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编制电力接入前置条件书、项目图纸 和概(预)算书等,将材料提交辖区政府(园区)或项目管理单位。
2.辖区政府(园区)收到供电公司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核,反馈供电公司,并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按照合同约 定将资金拨付至供电公司。供电公司按合同约定组织开展工程建 设,确保电力接入工程快捷高效。
3.工程竣工后,按照辖区政府(园区)项目结算规定,办理 结算审计,依据审计决算报告进行最终结算。电力设施建成后可 无偿移交给供电公司。
第十七条 辖区政府(园区)承担的4000千伏安以下项目客 户延伸红线电力接入工程,实行项目集约管理制。辖区政府(园 区)应设置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客户红线外电力工程建设速度,也 可委托供电公司先行建设,按月进行决算审计并支付工程建设资 金。
1.供电公司向辖区政府(园区)编制年度预算,报市发展改 革委备案并提交辖区政府(园区),辖区政府(园区)按照规定 纳入下一周期政府投资计划。
2.供电公司接到辖区政府(园区)用电需求或受理客户用电 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编制电力接入前置条件书、项目图纸 和概(预)算书等报辖区政府(园区)备案。
3.工程竣工后,按照辖区政府(园区)项目结算规定,按月 办理结算审计,依据审计决算报告列支政府预算进行最终结算。 电力设施建成后可无偿移交给供电公司。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淮北市电力 接入工程“零投资”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实施细则》(淮发改价格 〔2022〕220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重大 政策调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
第十九条 濉溪县可依据区域发展水平和城镇规划现状,结 合实际制定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相关部门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