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住宅楼面保温隔声技术措施有关要求的通知
淮住建〔2022〕84号
濉溪县及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市房管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住宅楼面保温隔声技术在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应用行为,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根据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工程实际并参照合肥、阜阳等市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对于精(全)装修交付的住宅,楼面保温隔声技术应随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对于非精(全)装修、毛坯交付的住宅,可由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楼面保温隔声相关参数指标,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保温隔声参数指标和交付标准,并告知业主在后期装修时自行组织实施。已经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的,建设单位应与业主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否则仍按设计进行施工和验收。
三、设有中央空调系统且统一控制空调系统开闭时间的公共建筑,以及不设中央空调系统但空调设备统一开闭的中、小学校、幼托机构等公共建筑,楼面可不做保温层。
四、样板制作确保楼面保温隔声工程施工质量。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楼层按设计要求制作样板间(房),样板间(房)须经建设单位组织专项验收确认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楼面保温隔声工程施工行为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未按设计要求制作样板间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将依法处理并实行信用惩戒。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2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