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 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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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

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铜政办〔202212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264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674元调至722元。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由月人均877元调至939元;全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由月人均1297元调至1462元。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类。市辖三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825元、495元、65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578元、330元、50元。枞阳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715元、429元、58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501元、286元、43元,具体由枞阳县政府确定。

四、执行时间

以上调整后的社会救助相关标准自20227月起执行。各县、区要落实主体责任,足额预算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资金,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时发放。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1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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