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 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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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

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铜政办〔202115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21110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645元调至674元。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由月人均839元提高至877元;全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由月人均1292元提高至1297元。

三、执行时间

以上调整后的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20217月起执行。各县、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足额安排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资金,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时发放。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1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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