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
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铜政办〔2021〕15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21〕110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645元调至674元。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由月人均839元提高至877元;全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由月人均1292元提高至1297元。
三、执行时间
以上调整后的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2021年7月起执行。各县、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足额安排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资金,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时发放。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