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市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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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市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意见

铜政办〔20218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家和省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铜官区、郊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中被征地农民是指我市铜官区、郊区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征地时年满16周岁、依法享有被征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不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被征用土地和被征地农民的核定;市财政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的征收,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收支测算、参保登记、养老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办事处、大社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关工作。

三、设立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基金,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本意见实施前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支付、返还中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人员的人均土地补偿费、本意见实施后新增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补贴。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基金来源:一是在土地征用时,由征地单位按被征土地面积每亩5万元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二是按30/平方米标准,从住宅开发用地出让金收入中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三是基金不足部分,由政府兜底,从其他财政资金渠道筹措。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新征地规定。

五、本意见实施后,新增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年给予社保缴费补贴。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每年按规定足额缴纳1500元及以上养老保险费的,每缴费满1年补贴2000元,参保缴费补贴至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补贴年限累计为15年;被征地农民达到60周岁,已领取参保缴费补贴不足15年的,剩余参保缴费补贴可一次性计入其个人帐户。

征地时已达60周岁(含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可一次性计入其个人帐户,补贴的计发系数为139(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重新调整其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后,从次月起发放)。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先缴后补原则,于次年凭缴费证明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贴,每缴费满1年补贴2000元,补贴年限累计为15年;被征地农民达到60周岁,已领取参保缴费补贴不足15年的,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不足部分。

(三)发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贴具体流程由各区政府具体负责制定。

六、土地被多次征收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按首次符合参保政策条件执行,不重复享受。

七、原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返还费用的,按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先后顺序,由原征收经办机构审核,于本《意见》印发之日起2年内将原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统一返还给所在村集体。

八、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及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返还费用,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划拨。市财政部门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基金中列支。

九、枞阳县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相关办法。义安区可参照执行,自行操作。

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今后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2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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