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
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21〕7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铜陵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保障食盐供应安全,根据《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110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2020〕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食盐,是指用于满足发生突发事件导致食盐市场异常情况需要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食用盐。
第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食盐储备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年度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计划,对政府食盐储备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牵头组织食盐应急供应保障和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的清算。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食盐储备补贴资金。
第二章 食盐储备规模和资金拨付
第五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规模,按照本行政区域正常情况下1个月食盐消费量,确定数量为750吨。
第六条 食盐储备资金由承担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解决。市级财政给予市级食盐储备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吨储备食盐400元,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
第七条 食盐储备补贴资金拨付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结合的方式。年初由承储企业提出食盐储备补贴资金拨付书面申请,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后在公开网站上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将市级食盐储备补贴资金拨付申请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承储企业。
第三章 承储企业职责
第八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由有资质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请,经审核确定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与其签订承储协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做好食盐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储备运行机制,确保储备食盐安全和随时供应。
第九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库的布局,应按照“覆盖全市、相对集中、有利调运”的原则。
第十条 承储企业不得在食盐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变更市级政府储备食盐的储存地点。
第十一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采取“滚动储备,及时轮换”的方式,确保储备食盐在保质期内。轮换期间储备数量不得少于当年的储备计划。
第十二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应当建立健全仓库保管制度。实行独立仓库储存,专人管理台帐,按品种、数量、产地、进出库时间建立档案。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每半年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送市级政府食盐储备报表。
第十四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的调用:
(一)出现下列情况,可以调用市级政府食盐储备:
1.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公共事件;
2.全市或部分县、区食盐供不应求或者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3.市政府认为需要调用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的其他情形。
(二)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调用程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调用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由承储企业具体执行。紧急情况下,市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政府食盐储备,下达动用命令。
(三)有关部门对食盐储备调用方案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四)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调用后,承储企业应当于一个月内补齐数量。并将调用和补库情况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确保达到规定的库存量。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的数量及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扰。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规定和承储协议的,扣减财政补贴;情节严重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取消承储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自发布之日起牵头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