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2 市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3 空气质量预测专家组
2.4 县(市、区),安庆经开区、高新区应急指挥机构
3 重污染天气预警 3.1 预警分级 3.2 预警发布
3.3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措施 4.3 应急响应豁免
4.4 应急响应终止
5 信息报送与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6.2 经费保障
6.3 人力资源保障
6.4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6.5 通信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日常管理 7.2 预案备案 7.3 预案培训 7.4 应急演练 7.5 预案修订
8 责任追究
9 附 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解释部门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规范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 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 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1. 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 发事件应对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 的指导意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 (2020 年修订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等 15 部门关于开展深入 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行动的通知》《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安庆市突发事件总 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 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 细颗粒物(PM2.5 )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严格按照本预案执行; 因臭氧(O3 )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 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 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 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视情采 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1. 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预警、 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1. 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和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 系的组成部分,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全市重污染 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县(市、区),安庆经开区、高 新区及相关市直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 应急减排措施及操作方案等。
2 组织指挥体系
2. 1 市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安庆市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市重污染天气应 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对处置相关重大应急事项进行决策,发布、解除市级预警, 督导 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副指挥长: 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协调广 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预防宣传、信息发布、 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能源供需平衡保障工作; 汇总提供重污染天气期间主要能源使用数据用于减排分析; 负责
加强包保地区重污染天气期间秸秆禁烧巡查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 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应急措施,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 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督促水泥等重 点行业开展错峰生产工作;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重污染 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通信保障; 负责加强包保地区重污染天气 期间秸秆禁烧巡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方案、高速 公路交通管制应急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烟 花爆竹禁放规定。
市财政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 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矿山地质环境的综 合整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 开展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 质量预警;牵头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开展重污染天气 成因分析和应急响应效果评估;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 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编制修订、工业污染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 施落实;统一调度安排秸秆禁烧管控工作,对包保区域做好督查 巡查工作;联合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开展高排放机动
车监管执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建筑工地、混凝 土搅拌站等施工场所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导各地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公路保 洁力度;指导和监督各地落实交通项目工地、港口码头等施工场 所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配合市公安局等部门指导、督促各 地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做好高速公路道口管控;督促各地汽修 行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包保地区重污染天气期间秸秆禁烧巡 查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水利施工工地及其附属搅 拌站等施工场所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 的监督管理。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各级广播电视台做好重污染 天气预警信息发布,配合做好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期 间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措施,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 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协助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 防范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生产及流通领域油品
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道路清扫、冲洗作业,加 强对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等行为的监管,配合 市公安局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配合 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和环境空气质量分析会 商;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重点工程处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建筑工地、道路项目工地以 及附属混凝土搅拌站等施工场所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 况进行监督。
中国电信安庆分公司、中国移动安庆分公司、中国联通安庆 分公司负责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健康提示信息等,并做好 应急处置有关通信保障工作。
安庆供电公司负责提供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运行相关数据用 于减排分析。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对应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 施的企事业单位用电情况开展远程监管。
以上成员单位应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 案,完成市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 项,汇总工作开展情况并反馈至市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委 员会办公室。
2. 2 市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承担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
实市委、市政府及市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重污 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推进 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对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联合会商、 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协调、组织相 关成员单位督导落实应急管控措施;指导各地开展重污染天气应 对;配合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办公室开展重污染天 气预警应急联动;及时向省环委办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重污染天 气应对工作情况,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总结分析;承办市生 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 3 空气质量预测专家组
空气质量预测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组织邀请有 关专家组成,负责研判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跟踪污染物累积过程, 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出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2. 4 县(市、区 ),安庆经开区、高新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成立 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管 委会)的领导下, 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 重污染天气预警
3. 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分级指标,日 AQI 可按连续 24 小时(跨自然日)计算。按照预测的重污染天气 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将预警划分为 3 个等级, 由低到高依次为
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经预测, 日 AQI>200 或日 AQI>150 持续 2 天及 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经预测, 日 AQI>200 持续 2 天或日 AQI>150 持 续 3 天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经预测, 日 AQI>200 持续 3 天且日 AQI>300 持 续 1 天及以上。
当生态环境部统一调整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时,按照新 启动标准执行。
3. 2 预警发布
3.2.1 市级预警发布
达到预警条件时,市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 室应及时制作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明确预警级别、预警启 动时间、应急响应范围等内容,报相应层级领导审批后发布。黄 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分管负 责同志、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批准时,同 步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 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发布预警。
预警信息应发送至应急响应县(市、区)人民政府, 安庆经 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和负有职责的市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委员会成员单位,并在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公示。同
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移动通信、微博微信以及手机 APP 等平台向社会发布。
市级预警信息原则上应在预测空气质量达到预警启动标准之 前 48 小时及以上发布,或在收到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 布的预警信息后 3 小时内发布。
3.2.2 县级预警发布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各 县(市)应提前 48 小时以上发布,或在收到市级预警信息后 3 小时内发布。市级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范围内的县(市)未达 到市级预警级别的,按照市级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超过市级 预警级别的,可依据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更高级别预 警。
3. 3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 将持续 36 小时以上时,市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 室应及时发布预警降级或预警解除信息。根据省级预警信息要求 发布的预警,应当在省级预警降级或解除后方能降级或解除。
空气质量恶化程度超出预测时,应及时修订预测结果并尽快 发布更高级别预警。当预测空气质量污染将达到更高级别预警启 动条件,且 24 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尽早提 升预警等级。预警升级程序按照预警发布程序执行。
4 应急响应
4. 1 应急响应分级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 3 级,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 Ⅲ级应急响应;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发布红色 预警时,启动 Ⅰ级应急响应。
4. 2 应急响应措施
各地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建立完善涉气污染源重污 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做到涉气污染源全覆盖。重污染天气 应急响应期间,通过污染源减排措施产生的颗粒物(PM)、二氧化 硫(SO2)、氮氧化物(NOX ) 以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 )减排量在 Ⅲ级、 Ⅱ级、 Ⅰ级响应下,占相应污染物全社会排放量的比例, 应分别不低于 10%、20%、30%。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调整二氧化 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 Ⅱ级、 Ⅰ级响应下,应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量之和的 20%、40%、60%。
4.2.1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市级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组织实施以下强制性减 排措施,视情开展建议性措施。
强制性减排措施包括:
(1)纳入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管理的污染源应落实Ⅲ级响应 减排措施;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重点工程处按职责分工负 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城市建成区内禁行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特种 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 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重点工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4)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 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洒水降尘作业;
责任单位: 市城管局负责。
(5)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 分工负责。
(6)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建筑外墙喷涂粉刷、 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市城管局、市重点工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7)停止渣土运输作业;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 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重点工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8)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 染的物质, 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 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监管力 度,确保上述措施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 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 市重点工程处、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议性措施包括:
(1)倡导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 行;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交通运输局、中国电信安庆分公 司、中国移动安庆分公司、中国联通安庆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呼吸道疾病患者减少户 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 中小学、幼儿园临时停止户外 活动;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体育局、中国电信安庆分公 司、中国移动安庆分公司、中国联通安庆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责任单位: 市城管局负责。
(4)根据重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封闭高速公路道口。
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 4.2.2Ⅱ级响应措施
发布市级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时,在落实Ⅲ级响应措施 的基础上,组织实施以下强制性减排措施,视情开展建议性措施。
强制性减排措施包括:
(1)纳入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管理的污染源应落实Ⅱ级响应减 排措施;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局、市住房城乡建 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重点工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 基础施工作业,停止堆场、码头涉粉细料作业;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市城管局、市重点工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城市建成区裸露地块、工业及码头物料堆场等扬尘 面源管控。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 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议性措施包括:
视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责任单位: 市气象局负责。
4.2.3 Ⅰ级响应措施
发布市级红色预警,启动 Ⅰ级响应时,在落实Ⅱ级响应措施
的基础上,组织实施以下强制性减排措施,视情开展建议性措施。 强制性减排措施包括:
(1)纳入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管理的污染源应落实 Ⅰ级响应减 排措施;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局、市住房城乡建 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重点工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散装建筑材料、土石方(含绿 化等非渣土形式土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 负责。
建议性措施包括:
(1)视情实施城区机动车单双号等部分号段限行; 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负责。
(2)停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负责。
(3)视情采取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措施。 责任单位: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
4.2.4 应急联动措施
按照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要求和区域预警提示信 息,及时发布不低于区域预警级别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并开展应 急响应。
4. 3 应急响应豁免
居民供暖、能源保供企业,承担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或危险废 物、应急抢修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企业、施工项目以及 其他需要豁免的重要企业等,可纳入豁免清单,由市级人民政府 审核后,报省环委办备案。申请豁免的重点行业企业,原则上应 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相关行 业 A 级、B 级、引领性企业差异化指标。
4. 4 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按时终止应急响应。
5 信息报送与总结评估
市级预警发布、调整、解除文件签发后,市生态文明建设生 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应立即向省环委办报告,并通过空气质 量预报联网信息发布管理平台将预警变化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
市级应急响应启动次日起,各县(市、区),安庆经开区、高 新区及有关市直部门每日汇总并向市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前一 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应急响应终止 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报 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复盘报告。
各县(市、区),安庆经开区、高新区及有关市直部门应于每 年 4 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评估,评估结果于 5 月 10 日前上报市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委员会办公室。市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于 5 月底前将评估报告报送省环委办。
6 应急保障
6. 1 组织保障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强指挥调度,市级职能部 门加强监督指导,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 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 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过程。
6. 2 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加 大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 费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对、宣传、 评估所需的软、硬件建设项目及应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提供经费 保障。
6. 3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应急管理、监测预警、医护应急等队伍建设,适应重污 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6. 4 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加强市级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及时更新升级环 境空气质量预报模型和计算设备,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预测 预警能力。
6. 5 通信保障
建立完善各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通信体系,确保及时准确 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
明确相关单位、人员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响应 指令畅通。
7 预案管理
7. 1 日常宣传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及市 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广播、电 视、报纸以及新媒体平台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相关信 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7. 2 预案备案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 应报上一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7. 3 预案培训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 应采用多种方式开展应急预案宣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 门工作职责、企事业单位减排责任,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 效落实。
7. 4 应急演练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并 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每 3 年至少开展 1 次,演练后及时 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和应急措施。
7. 5 预案修订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 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预案中的其他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或重污染天气应急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需 对应急预案作重大调整的;
(6)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8 责任追究
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造成 严重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各地应根据预测预报结果和预警分级标准,依法依规及时启 动和解除应急响应,不得出现达到启动条件但未启动、达到解除 条件而未解除的情况;不得以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为理由,随 意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应急响应、提高预警等级、延长响应时间。
强化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应急响应期间,企事业单位存在 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或以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 干扰 自动监测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法追究其 责任;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和纳入豁免清单的企业、项目等, 存 在以上行为的,按规定对其进行降级处理或将其移出豁免清单。
9 附则
9. 1 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 (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 200 的 大气污染,分为重度污染(AQI 指数为 201-300)和严重污染(AQI 指数大于 300)两级。
9. 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 释。
9. 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 年 11 月 7 日安庆市人民政 府办公室印发的《安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宜政办秘〔2020〕 47 号) 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