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
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市区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 市区(大观区、迎江区、宜秀区、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工作,适用本意见。
二、征地补偿准备金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因土地征收造成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还应当包括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方法和标准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区征地补偿准备金实行分级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市区征地补偿准备金的监督管理,做好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征地补偿准备金的预收、拨付工作;各区财政局(包括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区财政账户的征地补偿准备金预收、发放、结算和监管等工作。
四、建立征地补偿准备金预存制度。市区需报批的征地项目,在申请用地报批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勘测定界报告及分类面积表、农用地转用方案,测算核发征地补偿准备金缴纳通知单(因土地征收产生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各区土地征收实施机构测算,测算结果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单位将征地补偿准备金足额存入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金融机构出具预存征地补偿准备金进账凭证,作为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上传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
五、建设用地获批后,征地补偿准备金专项用于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财政局会同区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审定,发放结果同步抄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留存。
六、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确保征地补偿准备金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截留、挪用。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全部拨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单独列支,缴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统筹基金;
(三)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归所有权人所有;
(四)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归搬迁人、被安置人所有。
七、征地补偿准备金拨付程序。在项目获得建设用地批准后,由申请用地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征地补偿准备金申请,同时附各区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审核意见。市财政局自收到征地补偿准备金拨付申请及区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审核意见后,将征地补偿准备金拨付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征收复核确认结果和审定的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将征地补偿费足额拨付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审定的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足额拨付到位。
八、申请征地或申请先行用地未获批准的,或实施征地后预存的征地补偿准备金经结算有结余的,市财政部门应自原缴款单位申请返还征地补偿准备金之日起20日内,将预存或结余的征地补偿准备金退回原缴款单位。
九、财政部门要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补偿费用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被征地农民的,通过社会保障“一卡通”或者被征地农户指定银行账户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保障费用,直接拨付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十、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定期将征地补偿有关费用使用和管理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公开,接受村民理财小组和农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十一、征地补偿准备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不同建设项目、不同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准备金不得混用。
十二、加强对征地补偿准备金的监管。各级监察、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补偿准备金的监管,对弄虚作假或违规挪用、混用、拖欠、截留征地补偿准备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查处。
本意见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的意见》(宜政办发〔2014〕19号)同时废止。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