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城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城建项目基本建设程 序,充分发挥部门职责,提升城建项目建设和管理质效,根据国 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安徽省政府投资管 理办法》(皖政秘〔2022〕194 号)、《安庆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宜政办发〔2024〕7 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城建项目(以下简称城 建项目),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投资建设的市本级 立项审批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包括:
( 一)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工 程;
(二)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公共交通、供 水、排水、燃气、电力(外线工程)、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 理、垃圾处理、防洪、河道岸线以及水环境治理、综合管廊等新 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市政基础设施类工程;
(三)市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
第三条 市本级城建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实行常年申
报、动态管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建立市本级市政基础设 施类项目储备库,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相关单位均 可作为项目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 市建设发展要求及相关专项规划的市政基础设施类储备项目。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单位对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类储 备项目充分开展前期策划和论证,确保项目储备质量。通过前期 策划和论证的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报 送市发展改革委,统一纳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
城建项目涉及房屋、土地征收的,项目储备单位应当会同行 业主管部门、市征收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提前开展征收范围研究, 合理控制征收规模,确定征收实施时间,估算征收补偿以及有关 费用,作为项目策划和论证内容。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汇总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类 项目计划,列入计划的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原则上是经过前期策 划生成的储备项目。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计划要落实城乡 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等目标要求, 综合协调、平衡衔接城建领域各行业、各区建设项目。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将汇总的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 计划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统一纳入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 不再单独印发市本级年度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计划。
第二章 集中建设
第五条 市本级城建项目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集中建设
是由市本级政府明确市重点工程处作为城建项目的实施单位,按 照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求单独或与项目单位共同履行建设单位职 责,承担城建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实施项目建设,支配、 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经批准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中的申报单位。
第六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由市重点 工程处作为建设单位,履行城建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移交、决 算审计全过程的建设单位职责。特殊情况下,经市本级政府同意, 项目单位也可明确由市直相关单位(含所属机构)作为城建项目 的实施单位,履行建设单位职责。
第七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类项目、中央预算内投 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及超长期特别国债等政策支持类和中长期战 略规划功能支撑类城建项目的集中建设可采用“代建制”,即由项 目单位委托市重点工程处作为代建单位,负责城建项目的组织实 施和管理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接收(管养)单位的制度。特殊 情况下,经市本级政府同意,项目单位也可明确由市直相关单位 (含所属机构)作为城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履行建设单位职责。 项目单位在城建项目立项阶段应当明确代建单位。
市本级城建项目的代建方式为建设实施代建, 即代建单位自 施工招标开始,与项目单位组成“双业主”模式,实施城建项目 施工招标直至竣工验收移交的全部工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城建项目建设坚持“政府领导、住建牵头、部门协 作”的工作机制。
市本级政府加强对城建项目集中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 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集中建设监 督管理职责,研究、协调、解决集中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 项,并将集中建设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的牵头部 门,牵头做好城建项目向上争取资金和项目资金拼盘工作;牵头 负责项目储备论证、年度计划、项目审批和拟订相关规章制度等; 负责项目综合协调、跟踪督办、监督管理; 负责委托第三方技术 服务机构和组织行业专家提供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等技术问题咨询 论证服务,并负责组织开展项目设计方案优化和工程变更的技术 审查,提高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对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履行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等行业监管职 责;牵头制定和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分类审批流 程。
市发展改革委作为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 对市本级城建项目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作为项目审批部 门,依法高效开展项目立项相关审批和提供服务指导。
市财政局作为预算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市本级城建项目财政 承受能力评估、债务风险评估,及时下达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年
初预算安排资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职责内相关审批手续的办理和事中 事后监管工作,并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等部门依托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管理平台,优化城建项目设计方案联合审 查机制,畅通线上线下审查流程。
市城管局负责接收符合移交条件的市政公用设施,并加强维 护和运行监管;监督指导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加 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
市公管局负责对进入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城建项目招 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法人)单位等开展标后监管工作。
市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规定职责,协同做好城建项目审批和监管工作,并向城建项 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单位提供帮办代办服务和业务指导。
教育体育、科技、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行业主管 部门履行行业指导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所属行业内房屋 建筑类项目按照集中建设工作要求和行业发展规划完成资金筹 措、项目申报等工作事项;参与重大事项协调会商和竣工验收; 负责接收或明确所属部门接收符合移交条件的房屋建筑类项目。
各辖区政府及管委会负责项目所在地的用地征收工作,按照 工程进度及时交付建设用地。
第九条 市重点工程处对市本级财政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类
项目直接履行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负责城建项目从立项至竣工验 收移交的全过程工作,并在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环节充分征 求项目单位和接收(管养)单位意见;对代建项目,牵头负责项 目自施工招标开始至竣工验收移交的全部工作,与项目单位共同 承担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参与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并邀请项目(接 收)管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第十条 项目单位作为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中的申报单 位,在项目储备和项目计划报送的同时,应明确项目实施单位、 接收(管养)单位。对市本级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负责 城建项目的储备和计划报送工作;参与城建项目设计方案审查、 招标文件审查、竣工验收移交。对市本级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类 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及超长期特别国债等政 策支持类和中长期战略规划功能支撑类城建项目,负责明确代建 单位;负责城建项目谋划、储备、计划以及立项、设计等前期工 作直至施工招标阶段的全部工作;设计方案送审前充分征求代建 单位和接收(管养)单位意见;会同代建单位共同组织施工招标, 并与施工单位、代建单位签订三方施工合同,与代建单位共同承 担建设单位主体责任;配合代建单位办理建设实施阶段的项目报 建工作;负责审核代建单位的资金使用申请;参与城建项目竣工 验收和移交;牵头负责城建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城建项目开工建设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施工许可
或者其他合法开工手续。未取得合法开工手续、不符合法定建设 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市本级财政投资的城建项目, 由市重点工程处或其他实施单位直接办理施工许可或其他开工手 续; 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及超长期特别国债等政策 支持类和中长期战略规划功能支撑类城建项目,由项目单位和代 建单位共同办理施工许可或其他开工手续,共同作为建设单位承 担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城建项目施工图审查通过后,项目单位和实施单 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编制招标控制价。
市本级财政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 由市重点工程处或 其他实施单位组织编制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 备案前,由项目单位另行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量清单 及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核,实施单位根据审核意 见对成果文件进行调整;实施单位应将调整后的成果文件及时报 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市本级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类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 政府专项债及超长期特别国债等政策支持类和中长期战略规划功 能支撑类城建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 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前,由代建单位另行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 单位对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核,项 目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成果文件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将调整后 的成果文件及时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落实项目单 位(法人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等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实行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严格管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城建项目审计,重点 关注工程建安投资额 3000 万元以上的城建项目。
城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组织开展价款结算审核工作, 工程建安投资额低于 3000 万元的城建项目,由城建项目实施单位 自行组织初审及复审;大于 3000 万元(含)的城建项目,由实施 单位组织初审,市财政局组织复审。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城建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竣 工结算,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 算和工程款支付,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险、保函方式替代现金方式缴纳的,工 程竣工后,城建项目单位或实施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 取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是指城建项目自施工招标结束之日起到 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 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
城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实 施单位或项目单位应分级报批,且不得将工程变更化整为零或以
其他方式规避监管。
城建项目工程变更的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城建项目工程竣工验 收,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城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 时编制竣工决算,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政府审计部 门依法依规实施城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后向有关 部门提出移交申请,对于符合移交条件的城建项目,主管部门应 当确定管护单位予以接收管养,并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 将基础设施资产登记入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同时应健全完善 基础设施资产管理责任制,落实管理责任,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 整。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所属管护单位的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 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会同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按照有关规定,选择投资规模大、建设方案复杂、社会关注度高 以及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城建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并加强后评价 结果运用,为今后改进城建项目决策以及建设管理提供参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监管
谁负责”的原则,城建项目审批部门和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有关 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对城建项目 的建设程序、投资控制、资金使用、质量工期、安全生产等方面 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参与城建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各责任主体应当 主动接受和配合审计监督,按照审计工作要求,及时、真实、完 整地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根据审计结果自觉落实整改, 建立健全城建项目审计整改检查长效机制,促进城建项目管理水 平提升。
第二十三条 城建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 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追责:
(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
(二)未经批准变更城建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三)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四)要求施工单位对城建项目垫资建设;
(五)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 城建项目;
(六)未按规定将城建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 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
料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安庆经开区、安庆高新区审批 的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 办法并结合工作需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宜政办发〔2013〕12 号)、《安庆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 规定的通知》(宜政办发〔2013〕13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