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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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市重点项目建设,提升重点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保障重点项目顺利实施,充分发挥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带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重点项目的谋划储备、申报确定、推进管理、服务保障及督查评价。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和市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对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重点保障、联动推进原则,包括项目谋划、前期工作、开工建设、竣工投产、绩效评价等环节,实行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作为市重点项目的牵头单位,负责市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承担市重点项目计划编制、日常管理、调度推进、协调服务、督查考核等工作。

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市重点项目的协调服务、要素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谋划储备

第五条  依托省“有效投资E服通”线上调度平台,建立市重点项目储备库并实行滚动管理、动态更新。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均可纳入储备库。

第六条  建立健全梯次推进的重点项目谋划储备机制。精准对接国家重点投向,谋划储备一批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重点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优先列为市重点项目。

第七条  建立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重点项目推进对接机制。各县(市、区)发展改革、投资促进(招商)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会同项目审批和要素保障部门做好签约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批(核准、备案)、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要素配套

等。项目成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优先列为市重点项目。

第八条  立重点项目前期工作集中攻坚机制。每年三季度启动市重点项目谋划储备工作、四季度开展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集中攻坚,下一年度通过市重点项目清单、季度开工动员推进实施。

第九条  建立储备项目退出机制。各县(市、区)要加快储备项目转化,原则上两年未开工、前期工作没有实质性进展或已明确停缓建的项目退出储备库。

第三章  项目申报确定

第十条  按照示范引领、突出重点、质量优先的原则,编制年度市重点项目清单,清单内项目原则上应由储备项目转化。每年择优选取引领性、示范性、带动性强的重点项目,编制年度市级领导领衔包保推进重点项目清单、省重点项目清单。

第十一条  申报市重点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产业布局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具备一定成熟度的项目。

(二)已纳入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国家级区域规划、国家级及省级专项规划(或行动计划)的项

目,优先列入市重点项目清单。

(三)分类制定项目申报标准,具体年度申报标准可根据当年项目质量适当调整。

1.产业类项目中,新能源汽车、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亿元;其他产业类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

2.基础设施类项目中,交通、能源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亿元;水利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亿元;其他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

3.服务业项目、社会民生类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

(四)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不得申报市重点项目,产业园等打捆项目以其中最大单体项目申报。

(五)加强市重点项目与统计数据衔接共享,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完成投资等信息要与统计库保持一致。

(六)项目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市重点项目按照如下程序申报:

(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市重点项目的标准和要求,梳理汇总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征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拟列入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建议清单的书面申请;

(二)对跨区域项目和市属项目,由市有关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拟列入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建议清单的书面申请;

(三)市发展改革委对汇总项目进行初审,并征求市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形成市重点项目建议清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

第十三条  实行市重点项目动态调整。每年年初印发市重点项目清单,7月份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综合评估,有以下情形的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一)前期工作扎实、可年内开工建设,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增补。

(二)投资主体意愿发生变化或外部条件存在刚性约束,预计年内难以开工或继续实施的项目予以调出。

(三)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建设内容等发生较大变化,不再符合市重点项目相关条件的予以调出。

(四)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报送虚假数据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及时予以调出。

(五)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四章  项目推进管理

第十四条  认真落实市级领导领衔包保推进重点项目机制。推行“一个市级领导包保、一个责任部门服务、一个项目联络员跟进”的工作模式,高效率推进项目实施、协调、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重点项目分层分级调度机制。按照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原则,积极帮助协调解决重点项目推进中的困难问题。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梳理汇总本地区、本行业项目存在的困难问题,一般性问题由各县(市、区)、各部门按职能职责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共性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协调解决,特别重大事项报市政府研究推动。

第十六条  实行重点项目定期调度通报机制。市重点项目实行“月调度、月通报”制度,市发展改革委每月对市重点项目的形象进度、完成投资、开竣工等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并通报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推深做实“5+1+N”项目推进机制。强化重点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项目单位应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应履行属地监管责任,项目直接管理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履行日常监管责任,其他部门依照职能职责履行监管责任。

第五章  项目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市相关部门(单

位)应承担服务推进的主体责任,要按照“简化审批、优化流

程、限时办结”原则,及时高效办理各项审批服务手续,积极协助项目单位落实水、电、气、通信、征地拆迁、外部配套等建设条件,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原则,结合编制市重点项目清单,精准梳理摸排重点项目年度新增用地、用林需求,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及林业主管部门提前介入,依法合规做好用地预审及林地占用、自然保护地等相关报批手续办理。积极申报符合要求的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清单,争取用地、用林计划由省级安排保障。

第二十条  节能主管部门要靠前服务,指导已签约重大项目及早编制能评报告,提前介入开展内容审查,优先保障单位能耗产出效益显著的重大项目能源消耗空间需求。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对市重点项目实行“一企一策”环评精准服务,指导技术评估机构提前介入,先行开展环评前期互动,全过程跟踪项目环评。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市重点项目融资服务。

(一)对纳入市重点项目清单的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资金支付主体应根据项目进度,及时保障资金支付到位。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争取和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和有关财政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市重点项目予以倾斜支持。

(三)对符合企业债券、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发行条件的项目,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项目单位发行。

(四)鼓励引导各类产业基金按市场化原则投资市重点项目。

(五)坚持投贷联动,常态化开展重点项目专题融资需求对接,积极运用绿色金融、科创金融等金融工具,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

第六章  项目督查评价

第二十三条  加大“在线监测+现场核查”力度,对抽查、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及时进行整改,发现弄虚作假的全市通报,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惩戒,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考核评优资格。

第二十四条  每年度对县(市、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重点项目推进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开展重点项目竣工运行后的绩效评价分析,对各类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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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安庆市本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宜政办秘〔2018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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