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皖政秘〔2022〕19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建设的市本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包括市直单位和市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项目投资论证,按要求组织开展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评估。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前款所列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且由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
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是市本级政府投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债务风险评估、决算批复、资金监管、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等。
市审计局负责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谋划储备
第六条 项目谋划。各行业主管部门谋划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注重对接国家及省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政策,前瞻性做好政策研究,充分发挥工程咨询、金融、财务、法律等专业机构优势,重点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及超长期特别国债等政策支持类和中长期战略规划功能支撑类项目谋划工作。
第七条 前期论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开展前期论证。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划和发展需要,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相关部门开展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论证。
第八条 项目储备。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
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前期论证的基础上,建立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建立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是市本级投资决策和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实施。
第三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每年1月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从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遴选拟实施项目,报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拟实施项目进行初审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开展投资决策审查,主要审查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投资限额、资金来源、总体建设方案等重要事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投资决策审查通过后,形成市本级政府投资拟实施项目清单。
第十条 项目单位可根据需要对清单内项目启动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按照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由项目审批部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赋予项
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
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征求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市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投资估算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落实主要建设条件。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完成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项目资本金比例及筹措方式等内容。对于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省相关规定,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后,根据估算总投资,实行分级决策。估算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决策;4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查同意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市长决策;3000万元(含)至10亿元的基础设施项目、3000万元(含)至3亿元的社会民生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市长审查同意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10亿元及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3亿元及以上的社会民生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后,提交市委常委会会议决策,主要决策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招投标等重要事项。
市经开区、市高新区由财政预算资金建设的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由园区管委会决策审批;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前款规定的要求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决策,再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后续审批手续。
国家及省级立项审批的水利、跨区域重大交通等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决策程序,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决策意见,结合项目评估报告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并编制投资概算,不得超标准、超规模设计。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及省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对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予以批准(核定)。
第十九条 经批准(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对初步设计未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擅自扩大工程量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不予批准其概算,并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初步设计、提出合理概算。对可行性研究不充分、不深入,导致估算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应当规定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与有关部门共享批复文件。
第二十一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
者投资规模较大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或者省、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可以不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市政府决定先行建设的,应及时补办项目相关审批手续。
国家及省对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直接编制初步设计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按规定简化报批手续的项目取得项目代码后,可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前期工作意见函。项目单位可凭前期工作意见函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审批手续。
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内容;直接编制、审批初步设计的,应当完成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报批文件应当达到初步设计要求,并增加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
第二十四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建设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五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上年度政府投资续建项目;
(二)新开工项目,已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急需建设的,并已完成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且资金来源已落实的;
(三)获得中央、省级政策资金支持的项目;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实施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每年9月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从市本级政府投资拟实施项目清单中遴选本行业项目,提出列入下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申请,报市发展改革委汇总。
申请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年度资金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以及申请金额;
(四)项目绩效情况分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的年度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及附件的真实性负责。
续建项目可简化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主要说明上一年度项目绩效完成情况、本年度拟申请的资金和项目绩效情况分析。
第二十八条 每年10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市直项目审批和要素保障部门,结合各部门提出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请,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策取向、工作重点和年度可用财力总规模等情况,拟定下一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第二十九条 每年11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将下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其中30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报告上年度30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经批准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是项目实施、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实施,不安排预算资金。年度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年度计划或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编制年度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查。涉及财政预算调整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行业规定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审查监管工作。
施工图审查通过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招标控制价。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管理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等建设管理制度。项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初步设计及概算未批复的,不得开展施工、监理招标。
第三十三条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由市重点工程处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代建制)。项目代建实施单位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项目单位。
鼓励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服务,提倡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新技术
新工艺。
第三十四条 鼓励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符合进度要求等前提下,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结合群众务工需求,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
第三十五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重新审批。
第三十六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须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落实资金来源后,报市政府同意进行概算调整;涉及预算调整或调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及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工程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变更的,应当遵循“先审批、后变更”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落实直接拨付资金制度。项目单位依据预算、合同及项目进度,及时申请办理拨款。资金支付主体根据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按程序审核后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严
禁违规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九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
第四十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复或备案。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 市审计局依法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重点关注使用财政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批准财务决算。审计机关或审计中介机构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应当抄送市财政局,并作为项目竣工后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从立项阶段起,项目单位应做好资料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齐全、真实。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实施同类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项目审批部门以及依法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手续是否齐全;
(二)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
(三)建设资金是否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
(四)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筹资方式等与批复文件是否相符;
(五)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填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四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依法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八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依法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接受单位、个人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十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未经批准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擅自增加投资概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的,责令改正。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代建实施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按照《安庆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施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批复并开工建设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