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政办发〔202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4日
安庆市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范畴,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不可再食用的废弃动植物油脂等废弃物。
第四条 餐厨垃圾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社会参与、综合利用原则,实行餐厨垃圾专业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鼓励推行餐厨垃圾专业收集、运输、处理一体化。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的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餐厨垃圾监管责任制,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管理的政策制定、监督考核、行政许可和统筹协调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单位污染物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理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商务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督促会员单位加强餐厨垃圾产生、收集活动的管理。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餐厨垃圾治理规划,并纳入市容环境卫生总体规划。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
第九条 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的约定将餐厨垃圾及时交运;
(二)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独存放,按要求使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密闭、整洁;
(三)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
(四)建立餐厨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台账,记录餐厨垃圾每日产生数量、处理时间和收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的条件,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授权的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并依法与中标企业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期限和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餐厨垃圾产生者、处置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协议、处置协议;
(二)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按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和处置协议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至指定处置场所;
(三)应当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餐厨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运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封、完好,保持外观整洁,并按照规定喷涂标识标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收运企业运送的餐厨垃圾;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并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四)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保证其运行良好;
(五)建立每日处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处置等情况,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城市管理部门;
(六)应当保持餐厨垃圾处置场所环境整洁;
(七)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水、气、土壤
等环境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实行联单管理制度。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在收运过程中,应当携带联单,餐厨垃圾产生者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确保联单内容与餐厨垃圾的实际情况相符。
联单管理制度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餐厨垃圾;
(二)收集、运输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第十六条 禁止在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擅自处置餐厨垃圾;
(二)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三)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未将餐厨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产生、收集餐厨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收运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二)至(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餐厨垃圾处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二)至(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按规定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县(市)餐厨垃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