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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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政办发〔202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1日    

 

 

安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安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  安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安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历史城区的保护工作由迎江区人民政府、大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开展。

历史城区以外其他区域的保护工作,由所在区域的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开展。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工作。

市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安、生态环境、水利、林业、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安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安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组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修编及实施;

(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和建设工作;

(四)协调解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五)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与调配使用;

(六)开展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组织的联系等工作;

(七)负责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办公室职能,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安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各项规划和建设的审查,为管理委员会等行政决策部门提供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工作步入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

第八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意见和建议,举报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各类规划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其他专项保护规划,并按照规定批准。

第十一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政府网站或者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四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注重保护和延续城市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文物古迹等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和空间环境等特点,确定保护的原则和重点;

(三)注重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制定规划措施,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

(四)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定。

 

第三章   保护范围与内容

第十五条  安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重点是历史城区,具体范围:城区内宜园路、纺织南路、菱湖南路、德宽路、热电路以南,大王庙以东,湖心南路以西,沿江中路以北。其中包括倒扒狮、大观亭2个历史文化街区,迎江寺、清真寺、任家坡、世太史第4个历史地段,大王庙传统风貌保护区。

第十六条  安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为:

(一)保护安庆历史城区整体格局;

(二)保护反映历史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以及传统风貌保护区;

(三)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

(四)保护与历史城区密切相关的风景名胜、自然地貌、古树名木;

(五)保护与传承民俗精华、传统工艺、传统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十七条  历史城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具体保护内容为:

(一)保护与城市形成相关的地理环境要素及自然山水环境;

(二)保护历史演变形成的四方城、月城等老城平面轮廓;

(三)保护传统道路网格局;

(四)保护传统商业历史轴线;

(五)继承历史城区环境空间处理手法和传统建筑艺术设计手法,保护与控制历史城区的空间视廊以及天际线。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应当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保护:

(一)控制街区周边的景观环境,保持街区原有的空间格局与尺度,不得改变街巷肌理;

(二)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

(三)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和视觉景观要求,其高度、体量、色彩和风格应当与街区风貌、特色相协调。

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建成三十年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市人民政府可以认定公布为历史建筑: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具有较高的建筑艺术价值;

(三)体现一定的科学技术价值;

(四)具有其他价值特色。

建成不满三十年,具有特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控制建筑高度,不得破坏主要观景点与主要景观对象之间的视线通廊,保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定的保护范围内建筑高度的分区控制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审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改善历史城区内的供水、供气、公厕等基础设施,并根据城市建设实际情况,编制保护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的配套完善计划,落实年度配套任务。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以及传统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建筑周边的市容管理,严控周边乱摆乱设摊点,加大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

第二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

第二十五条  保持历史城区原有道路骨架及历史上形成的街巷格局和空间尺度,保护历史城区建筑高度、建筑色彩、城市景观线、渠道水系、古树名木等历史风貌。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在历史文化街区主要出入口位置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

第二十七条  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以及传统风貌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类保护:

(一)不可移动的文物,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二)历史建筑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保护;

(三)其他建筑,按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其他专项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

第二十八条  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的普查,建立详细保护名录和档案。重点对市区倒扒狮和大观亭2个历史文化街区及其历史建筑保存数量、居住人员、房屋产权、基础设施、古树名木等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建立完整的保护档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历史建筑进行挂牌保护,并由所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建立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制度。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有历史建筑,其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其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代管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指定保护责任人,并予以公示;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无代管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代管人、使用人均不明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指定保护责任人,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  历史建筑进行修缮前,应当申报修缮设计方案,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进行论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三十二条  在保持原有传统风貌的前提下,鼓励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按照保护要求和技术规范,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以及传统风貌保护区内历史建筑及时修缮,同时配套建设公共基础设施。积极争取利用国家政策和项目资金,逐步改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

第三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以及传统风貌保护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户外广告的设置。招牌、指示灯、路灯、公用电话、果皮箱、路名指示牌、公交站点牌、消防栓、雕塑、城市小品等城市家具和市政工程建设的外观,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尺度、形式、色彩、材料、风格等方面要与历史文化名城的风格相协调,并且方便使用。绿化的布局应符合该地段的历史传统。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应当有计划地利用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和设施。

第三十五条  深入研究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充分挖掘历史文化名城的丰富内涵,加快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步伐。

第三十六条  鼓励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利用,可以用作纪念馆、展览馆、博物馆,以及文化创意产业、地方文化研究等场所。

第三十七条  在保护历史风貌特色的前提下,积极发展特色文化产业,举行民俗展览、民间文化展演,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汇集名优风味小吃,推介安庆地方文化产品与土特产品,激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机制。

第三十八条  对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历史事件、地名典故、诗词歌赋、地方小调、传统工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研究和利用。

第三十九条  鼓励举办具有安庆民俗风情特色的各类传统文化活动。鼓励个人进行民间工艺品收藏、交易展示、民俗旅游等保护利用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的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9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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