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宜政办秘〔202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6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9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政秘〔2019〕4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是指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城管执法等行政审批所需的全流程测绘中介服务,在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将每个阶段的全部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由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测绘中介服务分阶段委托给一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也可将全流程四个阶段测绘事项一次性委托给一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实现“多测合并、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的实施细则。
第四条 “多测合一”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人防、市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多测合一”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指导业务工作,监督落实情况,协调县(市)相关部门做好“多测合一”工作,同时负责本部门审批业务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数据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多测合一”信息平台。“多测合一”信息平台提供项目备案、业务督办、成果提交、数据共享、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服务。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人防、市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安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对“多测合一”成果名称、内容、技术标准和格式范本作出规定。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辖三区的基础测绘工作(测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等),相关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各区政府和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或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辖区内地块或所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地形图补测、土地勘测定界和不动产权籍调查等测绘工作,成果汇交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费用列入区级财政预算或政府投资项目预算。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市城区基础测绘数据更新和“多测合一”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章 资质资格
第十条 承担“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有工程测量和界线与不动产测绘资质,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安庆市“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并在安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符合条件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可随时加入名录库。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从名录库外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多测合一”服务。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多测合一”项目统一在安庆市“多测合一”信息管理平台上运行。
第十二条 “多测合一”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项目委托。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法定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委托其开展“多测合一”业务,并签订服务合同。委托服务相关信息同步推送至安庆市“多测合一”信息管理平台。
(二)项目备案。受委托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在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在安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平台备案
(三)测绘作业。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多测合一”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测绘作业。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实地参加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为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
(四)成果报送。“多测合一”各项技术标准按照安庆市“多测合一”技术规程执行,成果报告按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人防、市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成果报告样本执行。各阶段测绘成果经委托方验收后,由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交至“多测合一”信息管理平台,经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推送入库。
第五章 成果要求及利用
第十三条 “多测合一”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坐标系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多测合一”成果内容应当包括: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地形图、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
(二)施工许可阶段:规划验线及房产面积预测成果报告。
(三)竣工验收阶段:竣工核实技术报告、房产面积实测成果报告。
第十四条 地形图、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用于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工作;规划验线及房产面积预测成果报告用于办理规划验线、商品房预售、在建工程抵押工作;竣工核实技术报告作为规划条件核实(含建设用地检查核验)、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地下管线核验、绿地核实、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第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人防、市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数据共享规定要求,对符合技术规程的测绘成果,不得拒收,在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不得使用未审核入库的测绘成果,不得自行增设测绘的前置条件,不得要求当事人重复测绘和重复提交测绘成果。
第十六条 “多测合一”项目在数据申请、数据获取、成果提交、成果审查等环节中涉及的数据、成果等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人防、市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多测合一”工作的监管,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开展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对“多测合一”项目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在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由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将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等行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测绘合同的,仍按原合同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