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促进土地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
宜政秘〔202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促进土地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有效解决“收储难、交地难”等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县(市)、区政府和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市开发区管委会)在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市土地收储中心实施土地收储范围
市土地收储中心土地收储范围是:迎江区、大观区、宜秀区管辖范围内的存量和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以及安庆经开区、安庆高新区、县(市)管辖范围内经市政府确定可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收储的存量和新增国有建设用地。
二、进一步明确市土地收储中心实施土地收储程序
(一)申请收储
市土地收储中心实施土地收储范围涉及的县(市)、区政府或市开发区管委会,按年度在每年8月31日前,向市土地收储中心提出下一年度土地收购储备申请,明确拟收储地块、收储资金估算金额等。
(二)制定计划
市土地收储中心依据县(市)、区政府或市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的土地收购储备申请,本着“量出为储、急用先储、盘活资源”的原则,制定下一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草案,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衔接后,征求市财政局等部门意见,并提交市政府批准。
(三)预算资金
市土地收储中心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结合县(市)、区政府或市开发区管委会收储资金估算金额及当年土地出让收入计划,向市财政申请年度土地收储资金预算。市财政按照每年不少于20亿元安排收储资金预算,实行多退少补,并支持结转使用。
(四)计划执行
县(市)、区政府或市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或市政府要求,分地块向市土地收储中心申请收储。
市土地收储中心收到地块收储申请后,编制土地收储方案,明确土地收储的界限、范围、面积、暂计成本、“净地”交付时间等,报市政府批准。
市土地收储中心与县(市)、区政府或市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安庆市土地预收购储备委托协议》。协议签订后,市土地收储中心根据协议约定支付县(市)、区政府或市开发区管委会土地收购储备成本预支资金。
单宗收储地块的收储成本,可按不低于40万元/亩暂计,具体由县(市)、区政府或市开发区管委会与市土地收储中心“一事一议”商定。
土地收购储备成本预支资金,按照暂计收储成本总额的20%计算,主要用于启动土地征收、房屋征拆、安置补偿以及水、电、路、气等配套和土方清运、管杆线迁改等土地收储前期工作和“净地”整理。
最终土地收购储备成本结算,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标准,以县(市)、区政府或市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审计,并由市土地收储中心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复核结果为准,多退少补。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收储项目和资金的审计监督。
(五)地块收储
县(市)、区政府或市开发区管委会完成土地收储前期工作和“净地”整理并达到标准后,向市土地收储中心申请正式收储。市土地收储中心收到正式收储申请后,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照“净地”交付标准,进行现场验收确认。
现场验收合格后,市土地收储中心与县(市)、区政府或市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安庆市土地收购储备委托协议》,根据协议支付土地收储成本结算总额的50%(不含土地收购储备成本预支资金)。
如在《安庆市土地预收购储备委托协议》约定的“净地”交付时间前,向市土地收储中心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付土地,按暂计土地收储成本结算总额的5%给予“净地”提前交付奖励。“净地”提前交付奖励在土地收储成本结算时一并支付。“净地”提前交付奖励的10%,可用于土地收储前期工作和“净地”整理工作经费。
(六)成本结算
县(市)、区政府或市开发区管委会交付给市土地收储中心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净地”,由县(市)、区政府或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看护至交付土地使用权人,看护费用及看护期间因文明创建等工作产生的合规费用,纳入土地收储成本。
县(市)、区政府或市开发区管委会交付给市土地收储中心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净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土地收储中心等组织编制控规(控规编制费用纳入土地收储成本),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控规出具规划条件,组织土地供应。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土地供应的同时,地块所在县(市)、区政府或市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对地块收储成本进行审计,审计结果经市土地收储中心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复核认定后,报市政府确定为最终土地收储成本。审计复核费用纳入土地收储成本。
土地收储成本和“净地”提前交付奖励,在土地成交且出让金付清后1个月内,由市财政局结算给市土地收储中心,并由市土地收储中心将未支付的土地收储成本结算额和“净地”提前交付奖励,一次性支付地块所在县(市)、区政府或市开发区管委会。
三、进一步明确市土地收储中心土地收储成本结算标准
(一)收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补偿成本结算标准
收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按照现状土地和房屋评估价格与收储土地面积中可出让用地面积的40%乘以所在县(市)、区或安庆经开区、高新区前三年商业、居住用地综合平均成交单价的30%之和,确定土地和房屋的补偿成本结算标准,其他附着物、地下基础设施及机械设备等,不另补偿。县(市)、区或安庆经开区、高新区前三年商业、居住用地综合平均成交单价,由市土地收储中心在每年度末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分析评估,并报市政府确定。棚改剩余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市政府明确纳入收储的,均按上述标准结算收储成本。
(二)收储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的补偿成本结算标准
收储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实际发生的征地成本(包括征地报批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等)、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安置补偿费用及由县(市)、区政府或市开发区管委会投入的前期开发成本之和,确定土地补偿成本结算标准。
县(市)、区政府或市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标准与市土地收储中心结算单宗土地收储项目的土地收储成本,对年度内土地收储项目土地收储成本实行综合平衡,包干使用。对被收储土地使用权人补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
本意见作为规范和加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五年。《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净地整理项目工作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宜政办秘〔2018〕31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庆市土地收购储备“净地”交付标准
2021年5月15日
附件
安庆市土地收购储备“净地”交付标准
一、拟收购储备土地四至界线和权属清晰,不涉及抵押,无权属争议,未被依法查封或其他强制措施限制权利。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的,须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并完成征收补偿工作。
二、拟收购储备土地已完成测绘工作,其范围内的地上建(构)筑物已拆除完毕(规划允许保留的除外),杆线已迁移,并无架空线及其他障碍物。
三、拟收购储备土地范围内,建筑垃圾及土方已清运完毕,并清理至自然标高。原场地标高有落差的,不得倾倒渣土等填料提升场地高度。
四、拟收购储备土地范围内,地下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及暗渠(涵)等隐蔽设施已按规定改造或清理完毕。
五、拟收购储备土地范围内涉及人防工程的,须提交现状勘测位置分布图和详细点位坐标等相关资料,并已取得人防主管部门书面处理意见。
六、拟收购储备土地涉及放射源及有毒有害等危险废物的,须已依法依规转移清理,并提交相关单位出具的备案文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接收证明等资料。
七、拟收购储备土地,须沿收储界限修建封闭、安全的围挡,且没有设置除公益广告、地块信息以外的其他商业性广告。
八、拟收购储备土地范围内,应做到场地平整;范围外应通道路,并具备水、电、气和通讯等基础设施接入条件。
九、拟收购储备土地原为工业用地以及其他疑似污染场地的,应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
十、拟收购储备的地上、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净地”交付标准,由市土地收储中心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事一议”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