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政办秘〔202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
安庆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要,进一步做好老旧住宅小区改造“适老化”工作,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居住品质,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9〕5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遵循“业主自愿、社区组织、政府扶持、依法合规、保障安全、有序推进”的原则,着力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
鼓励和倡导既有住宅业主发挥主体作用,积极参与加装电梯试点工作,通过充分协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的方案。
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调服务职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要切实做好动员宣传、政策解释、统筹协调、矛盾调处等工作。
政府在政策上给予必要支持,相关部门要按照简化、便民原则,开辟增设电梯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手续办理。
加装电梯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在尊重规划现状、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不破坏原建筑基础的原则下进行。
要落实申请增设电梯单位(人)主体责任,落实电梯生产企业、电梯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单位、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电梯使用单位责任,确保安全。
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先行,逐步推开,选择具有代表性并且条件相对成熟的小区开展试点,发挥示范作用,总结经验,探索科学简便、行之有效的管理服务机制,以点带面,推动加装电梯工作有序开展。
二、试点对象和时间
试点对象:本市城区范围内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近期房屋征收范围,且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4层以上、多业主无电梯既有住宅。
试点时间:暂定5年(2021—2025年)。
三、实施主体
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提出申请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接受业主委托,作为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住宅的业主。
申请人作为实施主体,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原产权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建筑设计单位以及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施工安装企业等作为其代理人,组织实施工程报建、设备采购、施工安装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加装电梯的小区、幢或单元,应当就是否加装电梯征求所在单元(幢、小区)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小区、本幢或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申请加装电梯。业主应就加装电梯方案和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二)符合城乡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风貌保护的相关规定。加装电梯后不影响既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
(三)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音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反对意见;利益相关方提出异议的,应与异议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资金筹措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以房屋所有权人自筹为主,财政补贴为辅,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其他资金积极参与。
(一)加装电梯及电梯维护管理所需资金,由相关业主共同筹集。
(二)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所有权人可按规定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业主也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社会资本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可作为加装电梯资金的来源。
(四)财政补贴。试点期间,每台电梯由财政以先建后补方式给予15万元补助,市、区两级各承担50%。
(五)加装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
六、实施程序
(一)意见征询。申请人应当就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具体方案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并征求所在单元(幢、小区)全体业主意见,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推选的业主代表组织开展书面意见征询,并签订书面意向书。书面意见征询应当征询所在小区、幢或单元所有业主意见,由本小区、本幢或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二)制定方案。实施主体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施工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和《电梯后期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
(三)方案公示。符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件的实施主体向住宅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上述方案;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查验后,组织实施主体在物业区域的显著位置及本单元或本幢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盖章备案;有异议的,所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主动出面调解,帮助业主协调有关事宜。调解成功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予以盖章备案。
(四)签订协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明确项目负责人或委托人职责、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电梯运行修理和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等费用的分摊方案、电梯使用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权利义务、政府补贴资金汇入的专项账户等内容。
(五)联合审查。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加装电梯进行专项设计。涉及原建筑结构改造或连接的应将图纸交原建筑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条件的其它设计单位)审查认可并盖章。
设计单位认为需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申请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施工图经有相应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后,报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市场监管(特种设备)、民政和公积金中心等单位以及有关管线单位对加装电梯协议及相关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实施主体申请联合审查时,需提供所有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和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加装电梯方案文本、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文件、所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备案证明、业主加装电梯协议等相关材料。
(六)工程施工。加装电梯施工前,电梯安装施工方须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辖区市场监管(特种设备)部门,加装电梯土建工程完工后,实施主体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企业等相关单位进行电梯土建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将电梯土建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书面资料、电梯制造和安装资料提交到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监督检验手续。
施工安装前,实施主体还应向供电部门申请办理用电报装手续。施工安装中涉及电力、给水、排水、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迁移的,相关单位应予以支持配合。
(七)竣工验收。加装电梯工程完工后,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实施主体、设计、监理、施工企业等相关单位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实施主体移交《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和有关技术资料,实施主体应当及时将建设工程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八)维护管理。为确保电梯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实施主体在电梯投用前要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由电梯使用单位向辖区市场监管(特种设备)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后,电梯方可投入使用,电梯使用单位可以是房屋建设单位,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业主委员会等,但不应为自然人;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化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督促电梯所有权人落实变更手续。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使电梯及时接受检验。
加装电梯的业主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业主按照加装电梯相关书面协议的约定承担原业主的相应责任。
(九)申请财政补贴。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凭相关职能部门对加装电梯的联合审查意见、电梯使用登记手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等,向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财政补贴,市财政根据分摊比例据实拨付。
七、保障措施及相关要求
(一)市政府成立安庆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各区(含安庆经开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检查等工作。
各区(含安庆经开区)应当成立相应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管、财政、民政和公积金中心等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实用为主,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减少或避免对周围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四)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加装电梯后新增合法面积为加装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但不变更原房产登记。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各县(市)参照本方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