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风景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黄山风景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黄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黄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黄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管委会”)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管委会和各单位国有资产指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实行“管委会统一所有、经济发展局综合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要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六条 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是管委会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规定权限代表管委会对各单位占有、使用和控制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单位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指导单位做好国有资产登记、清查、统计及日常管理,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报批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三)负责监督各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四)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各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维护资产信息,对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六)监督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管委会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管委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和控制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使用保管、维修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事项的审核和报批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的管理,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四)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接受管委会和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管委会和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管委会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和相关房产及附属物,未下划至所属单位管理的,由管委会房管部门负责资产日常管理。
所有权归属管委会,且未下划至所属单位管理的无形资产(如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资产日常管理。
第九条 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和各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设置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机构,有条件的要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落实各项管理责任。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资产配置的方式主要包括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
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应当结合本单位职能需要和存量资产使用状况等因素确定。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等资产配置标准,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办公及业务用房、公务用车配置标准按照国家、省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一条 单位配置资产,除特殊专用设备以外,应当坚持“过紧日子”要求,优先通过调剂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遵循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对于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进行调剂。
第十二条 单位通过租用、购置、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按规定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资产配置预算。
因落实黄山风景区工作要求、符合改革创新和事业发展大局等特殊情况,突破价格标准的,报管委会集体决策。
上述调整涉及经费的,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单位配置资产需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管委会批准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临时机构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按照“先调剂、后租用、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下达项目经费予以安排装备及物资采购计划的,应当将所涉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备案,超限额的资产购置事项报管委会审批。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第十七条 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以自用为主,建立健全自用资产(含有价票证)的验收、领用、交回、保管和维修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管理流程。
第十八条 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资产原值在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且出租期限在 3 年以内(含 3 年)的,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提出明确意见后,报管委会审批;资产原值在 50 万元以上或出租期限在 3 年以上的,由管委会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特殊情况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的资产出租,各单位报管委会集体决策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单位国有资产出借,资产原值在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提出明确意见后,报管委会审批;资产原值在 50 万元以上的,由管委会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
特殊情况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的资产出借,各单位报管委会集体决策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应当定期检查国有资产使用状况,及时组织资产维修和保养,减少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单位要对资产进行登记,并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二十一条 单位对通过购置、建设、接收捐赠、无偿划转等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库和登记入账手续。
单位自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财务部门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处理。对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在建工程,应当按规定及时以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使用人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国有资产,资产管理人要加强管理监督,避免闲置浪费或公物私用。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和市财政局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单位订立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合同(协议)以及办理权属变更、账务处理等的依据。单位应当依据批复文件及时处置资产,处置完成后核销相关资产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第二十四条 单位对不需要使用的国有资产,经集体决策,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出租、出借,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确因工作需要出借的,出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三年期满后需继续出借的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审核后上报管委会或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单位申请办理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时,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拟出租、出借资产事项的书面申请及《管委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见附表);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单位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内部集体决策有关决议或会议纪要;
(四)其他有关资料(包括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借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原则,按相关规定通过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产权交易机构等方式进行。因特殊情况不便公开招募的,须在申请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经管委会或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
经管委会批准,出租房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或房产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原则上委托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也可以自行组织招租;出租房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上且房产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由单位委托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二十八条 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特殊情况不超过五年。对整体出租房产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承租方用于酒店、餐饮、住宿经营的,合同租期不得超过七年。合同期满后继续出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落实市委市政府、景区党工委管委会工作要求,符合改革创新和事业发展大局等特殊情况的资产出租、出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管委会集体决策,在不违反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规范签订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并及时将合同等有关资料报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管委会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过可行性论证和集体决策,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单位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
第三十三条 管委会及所属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不得将对外投资在往来款科目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三十四条 管委会及所属单位转让(减持)对外投资股权或核销对外投资损失,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及相关单位应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一节 处置权限和要求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七条 因个人原因导致固定资产毁损、货币性资产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有关部门处理后,再按程序办理资产处置审批核销手续。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环保、安全等原因确需淘汰或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三)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四)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按以下权限报送审批:
(一)处置资产单位原值或批量原值10万元以下,由各单位自行处置完成后七个工作内根据资产处置要求将相关材料报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备案;
(二)处置资产单位原值或批量原值10万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审批;
(三)处置资产单位原值或批量原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经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审核,报管委会审批;
(四)处置资产单位原值或批量原值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由管委会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处置资产单位价值单项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由管委会集体决策,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十条 单位一个月度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原值。
第四十一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遵循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单位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按第七条资产处置权限进行备案。
第四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
第二节 无偿划转
第四十三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应当由划出方按规定办理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包括:
(一)因工作需要,单位之间无偿划转资产,以及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无偿划转资产的;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或部分职能、业务调整而移交国有资产的;
(三)因落实市委市政府、景区党工委管委会工作要求、符合改革创新和事业发展大局,单位对国有全资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
对涉及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及时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等手续。
第三节 对外捐赠
第四十四条 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第四十五条 单位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有关决议或会议纪要,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黄山管委会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节 转让
第四十六条 转让是指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并以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单位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报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因房屋征收、国有土地储备涉及的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形,应当符合国家、省及我市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单位申请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有关决议或会议纪要,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黄山管委会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转让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原因、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节 置换
第四十八条 置换是单位与其他法人组织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货币性资产。资产置换,应当以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单位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九条 单位申请置换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单位之间置换资产的,由主动提出资产置换方会同另一方提供)及双方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有关决议或会议纪要,双方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黄山管委会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等)、可行性及风险分析报告等;
(三)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节 报废
第五十条 报废是指对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进行报废:
(一)经有关部门或专家鉴定,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无法维修或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
(二)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
(三)按照环保、安全等有关规定确需报废的国有资产。单位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第五十一条 单位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有关决议或会议纪要,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黄山管委会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设备、家具等报废的,需提供中介机构、有关部门或专家出具的鉴定(处理)意见;
(三)车辆报废的,需提供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相关材料或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四)房屋建筑物等拆除的,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相关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意向性协议等;
(五)软件、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无形资产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或专家的鉴定(处理)意见,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等;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十二条 单位报废电器电子产品类资产,按照电器电子产品处置有关规定办理,确保处置过程安全、环保。
单位报废车辆,应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车辆拆解机构处理。
第七节 损失核销
第五十三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处置行为。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 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有关决议或会议纪要,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黄山管委会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三)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等;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十五条 单位申请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国有资产的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有关决议或会议纪要,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黄山管委会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等;
(三)涉及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仲裁决定或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十六条 单位资产清查核实中涉及的损失核销事项,按照清查核实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资产收益
第五十七条 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等有关规定,实行集中收缴,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八条 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包括使用收入、处置收入,其中资产使用收入包括资产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共享共用收入等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各项收入。
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所办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等。
第五十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交易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至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实行集中收缴,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 单位应当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国有资产收入。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机构和人员。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审计和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内容。
第六十二条 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坚持财政监督与单位内部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
第六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本单位资产配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委会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单位资产配置的监督检查,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处理:
(一)报送虚假材料的;
(二)未经批准超标准配置资产的;
(三)存在闲置、低效运转资产仍配置同类资产的;
(四)按规定应当将资产纳入政府公物仓管理而未纳入的。
第六十四条 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集体决策或审批程序,超过规定权限或对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予以审批;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领用手续,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公物私用;
(三)将已被依法查封冻结或产权有争议、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四)违反规定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或对外投资、设立营利性组织;
(五)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国有资产使用收入;
(六)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损失;
(七)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事项予以审批;
(三)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五)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六)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配置、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单位货币形式的资产使用管理,按照预算及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对涉密国有资产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六十九条 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和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备案。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黄山管委会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黄山管委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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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黄山管委会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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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签章): |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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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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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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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 来源 |
规格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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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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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使用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单位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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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财监科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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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适用于黄山管委会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申请 2.资产类别:(1)固定资产包括①房屋及构筑物②设备③陈列品④图书、档案⑤家具和用具⑥特种动植物; (2)无形资产包括①专利权②非专利技术③著作权④资源资质⑤商标权⑥信息数据⑦其他;(3)对外投资包括①短期投资②长期股权投资③ 长期债券投资;(4)存货等其他资产 3.资产来源:(1)财政性资金形成,(2)单位自筹资金形成,(3)上拨付资金形成,(4)无偿划转形成。(5)接受捐赠形成,(6)单位合并形成,(7)其他 4.资产处置方式:(1)无偿划转,(2)对外捐赠,(3)转让,(4)置换,(5)报废,(6)损失核销。(7)其他 5.资产类别、资产来源、资产处置方式等用填表说明中最末级标准填写具体名称,选填“其他”的需在备注栏里进行说明 6.本表一式叁份,申报单位、财政支出科、财监科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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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黄山管委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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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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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产名称 |
资产来源 |
规格型号/坐落位置 |
数量 |
账面原值 |
权属证号 |
出租/出借 |
出租出借期限 |
出租出借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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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
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审核意见: |
管委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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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盖章) |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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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适用于黄山管委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申请 2.资产来源:(1)财政性资金形成;(2)单位自筹资金形成;(3)上级拨付资金形成;(4)无偿划转形成;(5)接收捐赠形成;(6)单位合并形成;(7)其他 3.出租的底价是指年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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