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各单位,集团公司,股份公司:
《黄山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暂行)》经黄山风景区规划执行委员会2020年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30日
黄山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黄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主要适用于黄山风景名胜区国有土地范围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建筑工程、道路工程、管(杆)线工程等。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黄山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景区规划部门)依据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经批复的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图)、景区规委会审议要求、方案变更手续等,对申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进行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 黄山风景名胜区集体土地范围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由景区规划部门与黄山区相关部门协作开展。
第五条 申请建设工程核实,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已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经批复的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图)、景区规委会审议要求等实施完成;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等均已按要求拆除完毕,施工场地及建筑垃圾已清理完毕;
(三)项目场地及周边环境整治、生态恢复等已完成;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建设工程在进行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自检,认为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核实条件的,持以下资料向景区规划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一)规划核实书面申请;
(二)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经批复的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图);
(三)建设工程竣工测绘图纸;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测绘图纸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绘制,并为其真实性负责。建设竣工测绘图纸须能准确、全面反应建设工程完成情况。
建筑工程竣工测绘图纸应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总平面图(包含基础地形数据)、分层平面图、建筑立面图、建筑剖面图等。道路工程、管(杆)线工程竣工测绘图纸应包括但不限于道路(线路)总平面(包含基础地形数据)、道路(线路)截面图、细部构件详图等。
第七条 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景区规划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划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对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告知理由;
(二)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景区规划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图件(电子档)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予以规划核实备案。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要求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核实期限。
第八条 规划核实主要针对以下内容开展:
(一)建筑工程
1、建筑用地、单体以及主要指标的相符性。包括建筑的用地范围,各单幢建筑的使用功能、平面位置、建筑面积、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色彩、立面造型等;
2、周边环境整治、生态恢复等配套工程的相符性;
3、拆除要求。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
4、其他规划要求。
(二)道路工程:
1、工程位置、长度、宽度、护坡标高、护栏标高、仿生态处理效果等;
2、道路横断面布置;
3、其他规划要求。
(三)管(杆)线工程:
1、工程位置、长度、规格、材质、色彩、管(杆)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2、管(杆)线敷设方式、埋设深度、仿生态处理效果等;
3、其他规划要求。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超过“建筑面积误差”、“建筑高度误差”或者“平面位置误差”的,参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
(一)500平方米以内(含500平方米)误差率不超过3%;
(二)500—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误差率不超过2%;
(三)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误差率不超过为1.5%;
(四)5000平方米以上误差率不超过1%。
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总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
(一)10米以内(含10米)误差率不超过5%;
(二)10—30米(含30米)误差率不超过2%;
(三)30米以上误差率不超过0.1%。
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上限不得超过0.6米。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平面位置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平面位置与规划许可位置的距离。建设工程平面位置的合理误差不得超过1米。
第十三条 景区规划、建管、财务等部门应加强联动管理,制定合理措施,切实将规划核实结果与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等相关联。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规划土地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