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局,集团公司,股份公司:
《黄山风景名胜区标识标牌管理办法(试行)》业经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4月22日
(此件发至各驻山单位)
黄山风景名胜区标识标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黄山风景区标识标牌设置,强化各类标识标牌管理,统筹处理好标牌建设与景观协调的关系,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黄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7-2025)》《黄山风景名胜区标牌规划》等法规条例及国家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定,围绕“管理规范、程序明晰、主体明确、风格统一”目标,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户外各类标识标牌的设置及管理,包括导览牌、解说牌、提示牌、警示牌、经营点店招等(不含公路、交通标识牌)。
室外电子显示屏作为一类特殊的标识标牌,其管理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黄山风景区范围内各单位设置标识标牌须服从黄山风景区管委会统一管理。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成立以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的标识标牌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标识标牌的监管工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管委办、政治处、宣传部、规土处、园林局、经发局、综执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规土处,由规土处牵头协调组织开展具体工作。
第四条 标识标牌设置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实用的原则,与景区总体布局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景区形象及游览安全。
第五条 标识标牌的设置方式可采用附着式、悬挂式、柱式、台式和框架式等。
标识标牌内容应当科学、严谨、通俗、简洁,标牌设计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文字表达层次分明、突出重点,原则上使用中英文2种语言。
标识标牌材质应充分考虑标识标牌设置的周边环境条件,须做到协调、环保、耐用。
第六条 标识标牌按照功能分为服务类和管理类标识标牌。
服务类标识标牌主要指游步道沿线、游客集散区域为游客提供导览、解说、提示、警示等方面信息的标识标牌。
管理类标识标牌主要指为落实国家政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意识形态宣传等而设立面向景区保护管理的标识标牌。
第七条 标牌按照使用期限分长期性和临时性标识标牌。
长期性标识标牌主要指用于景区导览、解说、提示等用途,经批准设置的长期使用的标识标牌。
临时性标识标牌主要指用于景区应急管理、重大节庆、重要会议、重大接待、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等需要,短期设立使用的标识标牌。
第八条 服务类标识标牌原则上由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景区标识标牌规划及相关要求统一设置,费用及维护由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涉及其他经营主体的(含集团公司、驻山单位等),该主体可自行设置或委托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设置,费用及维护由设置主体承担。
管理类标识标牌原则上由黄山风景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批准的要求自行设置或委托黄山旅游股份发展有限公司设置,费用及维护由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承担。
临时性标识标牌的申请、设置、拆除主体为具体临时事项的负责单位或组委会,费用由设置主体承担。设立临时性标识标牌的主体单位须在批准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区域环境。
第九条 黄山风景区长期性标识标牌设立申请程序
(一)拟设置标识标牌单位向黄山风景区标识标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并附相关方案。
(二)黄山风景区标识标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联系各成员单位开展联合审查,重点对标识标牌设置的必要性以及具体选址、形式、材质、色彩、内容、版面等提出审查意见,报标识标牌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黄山风景区标识标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定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拟设置标识标牌单位申请结果,拟设置标识标牌单位根据审定意见做好实施。
第十条 使用时间在七日以内的临时性标识标牌原则上实行备案制,使用时间超过七日的临时性标识标牌申请设立程序参照长期性标识标牌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黄山风景区标识标牌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具体分工及职责如下:
(一)规土处从规划管理角度负责对标识标牌的选址、材质、尺寸、色彩以及涉及地质公园、遗产解说内容等进行审查,并牵头做好标识标牌设立的监管工作;
(二)园林局从资源保护角度负责对标识标牌的选址、安装以及涉及动植物、森林防火、资源保护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协助做好标识标牌设立的监管工作;
(三)管委办从信息化管理角度对涉及二维码综合服务信息、区域WIFI标识、自助语音导览等内容进行审查;
(四)政治处从文物管理角度对涉及文物解说内容进行审查;
(五)宣传部(文明办)从宣传管理角度对涉及形象宣传、意识形态宣传等内容进行审查;
(六)经发局从旅游管理角度对标牌设立及有关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查;
(七)综执局(重点为各综治组)从一线管理角度对标识标牌设立的必要性、选址、内容进行审查,并协助做好标识标牌设立的监管工作以及重点负责标识标牌维护(完整性)的现场监管。
第十二条 按照“谁设置、谁维护”的原则,标识标牌的设置主体须主动加强对标识标牌的维护管理。综执局(主要为各综治组)根据辖区标识标牌的维护监管情况,提出整改修缮要求,各设置主体须积极配合落实。
第十三条 对未经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审核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设立标识标牌的单位或个人,由景区规划部门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二十七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规划土地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