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三方力量参与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黄司〔2025〕25号
各区县司法局:
现将《关于第三方力量参与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黄山市司法局
2025年12月22日
关于印发第三方力量参与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第三方力量专业优势,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第三方力量参与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要求
以依法化解行政争议为核心,以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通过健全第三方力量参与行政复议调解机制,构建专业中立、程序规范、协同高效的行政复议调解体系,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工作目标。
自愿合法原则。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立公正原则。第三方力量应保持身份中立,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调解过程和结果公正可信。
高效便民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全面了解申请人的争议由来和实质诉求,找准矛盾症结,采取因势利导、便捷灵活的方式方法解决行政争议,防止程序空转。
协同联动原则。整合行政复议机构、相关政府部门等多方资源,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专业调解组织等多元纠纷化解力量的有机对接,形成程序衔接、优势互补、协同配合的行政争议化解机制。
二、第三方力量的范围与管理
(一)参与范围
行政复议机构可邀请或委托下列第三方力量参与调解:
1. 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
2.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3. 专业调解组织;
4. 专家学者、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以及曾经担任过法官、检察官的人员;
5. 争议领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6. 争议发生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员;
7. 其他有助于行政复议调解的人员。
(二)名册管理
行政复议机构建立行政复议调解“第三方名册”,明确入选条件、权利义务和退出机制。通过单位推荐、公开征集等方式遴选第三方力量,经审核后纳入名册并向社会公示。名册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更新一次。
(三)能力建设
定期组织第三方力量开展业务培训。建立当事人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和调解质效作为动态调整“第三方名册”的重要依据。
三、程序与规范
(一)调解启动
1.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除案件本身不适宜进行调解外,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可以申请第三方力量调解。
2.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调解申请,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将申请调解的情况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3.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调解申请后,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征询其他当事人的调解意愿。
4.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后,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争议涉及领域,可以指定1-2名第三方调解人员参与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1-2名第三方调解人员参与调解。
(二)调解实施
1. 行政复议机构向第三方调解人员送达案件材料,明确调解要求和时限。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调解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行政复议中止的,调解时限不计入办案期限。
2. 第三方调解人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讲解法律政策,提出合理解决方案,促成双方协商。
3.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调解时,被申请人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参加调解工作。
4. 调解过程一般不公开,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三)结果处理
1.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争议事项、协议内容等,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2. 在规定时限内调解不成的,第三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继续审理并作出决定。
四、其他事项
1. 第三方调解人员应当遵守调解纪律,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案件信息,依法保守在调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违反规定的,移出“第三方名册”并通报相关单位。
2. 第三方调解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应当回避。
3. 行政复议机构对调解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发现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终止调解并纠正。
本意见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