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5:39
收藏
详情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的无形资产管理,充分发挥无形资产作用,提高无形资产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皖财资202465)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黄山风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管委会各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形成且约定归属单位的无形资产,或使用管委会资金以受让方式取得的其他单位、自然人的无形资产,属管委会所有

第四条  管委会无形资产是指管委会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信息数据、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名称商誉等。

管委会通过自创、合作、购买、受赠、调拨、划拨等方式取得,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属于管委会所有的无形资产,均属管委会所有

第五条  管委会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二)明晰产权关系,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加强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其价值转化;

(四)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监督经营性无形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管委会无形资产实行“管委会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各部门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管委会成立无形资产管理委员会,对管委会的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其日常事务由管委会国资管理部门(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承担,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无形资产单证、账册、卡片、无形资产的台账、分户分类明细账以及各类分户分类统计报表,实施动态管理;

(二)审核无形资产的增加、转移和处置的报批报备手续;

(三)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监督检查;

(四)参与协调管委会无形资产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法律事项;

(五)参与组织无形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涉及无形资产业务的职能部门是管委会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承担管委会机关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商标权和商誉的管理;

(二)承担科技管理的职能部门(管委会科技办)负责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的管理;

(三)承担对外宣传的职能部门(党工委宣传部)负责根据上级著作权管理部门要求,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四)承担土地管理的职能部门(管委会规划土地处)负责土地使用权管理的协调;

(五)承担经营性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特许权的管理;

(六)财务部门(管委会财政局)负责无形资产形成的成本计价审核;

(七)审计部门(管委会经济审计局)负责无形资产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  管委会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负责本部门涉及的无形资产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规定业务规范、实施办法或工作流程;

(二)职责范围内无形资产的形成、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对外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三)组织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处理无形资产争议和纠纷。协助做好无形资产收益的管理,并对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四)登记无形资产分类明细账;

(五)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转移、处置等审批手续;

(六)根据使用部门和单位提出的申请,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参与无形资产使用或处置的决策;

(七)检查、指导使用部门和单位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八)协调处理无形资产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法律事项;

(九)做好无形资产权益资料的归档与保管工作。

第十条  无形资产使用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本单位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实施细则、工作流程;

(二)负责无形资产使用和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拟使用或处置资产提交申请文件,包括使用或处置理由、可行性论证报告或技术鉴定意见等;

(三)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账,定期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保障本单位所使用的无形资产安全和完整;

(四)负责对本单位无形资产具体使用人的指导与监管,确保正确使用和处置无形资产;

(五)协助管委会无形资产管理的统一领导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完成无形资产使用、处置和维权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形成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形成主要是指通过自行开发、购置(受让)、捐赠、划转(调拨)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二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整理相关材料,经管委会国资部门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后,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

(一)归口管理部门对纳入预算的无形资产的开发项目进行专项管理;

(二)建立项目阶段性检查及验收程序;项目结束时按要求进行验收;

(三)对项目成果及有关鉴定的文件资料进行登记归档,并实施保

(四)对项目完成后形成的知识产权进行专利权、商标权等登记,无法形成专利权、商标权的,进行有效的保密和保

第十三条  购置(受让)无形资产应当符合管委会事业发展规划,由归口管理部门经过充分论证,经管委会财务部门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开展无形资产交易前,审查确定出售(出让)方具有合法出售(出让)无形资产的合法主体资质;

(二)重大的无形资产采购,应依法采取招标方式进行;非专利技术等具有非公开性的无形资产的购置(受让),应采取保密保措施;

(三)签订销售(转让)合同时,应对所购置无形资产特性进行描述,对验收标准、付款条件等进行明确。重大无形资产销售(转让)合同应咨询法律专家意见;

(四)无形资产销售(转让)合同的签订,应遵循管委会有关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严格无形资产销售(转让)合同的履行。对合同明确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人变更为购置(受让)人的,应及时办理权利人变更手续;对出售(出让)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及时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解决。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验收。

(一)无形资产交付使用的验收工作由管委会国资管理部门、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和单位共同实施,确保无形资产符合使用要求;

(二)管委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由研发单位、管委会国资管理部门、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共同填制无形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移交使用部门和单位使用;

(三)管委会购置(受让)无形资产,必须具备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仔细审核销售(转让)合同等法律文件,应听取专业人员或法律顾问的意见;

(四)管委会购入或者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具备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无形资产的验收手续;

(五)管委会对接受捐赠、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单位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外单位无偿划入(调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保管。

(一)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无形资产性质确定无形资产保管范围、政策和程序;

(二)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单位职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防止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被剽窃、泄漏;

(三)归口管理部门应限制未经授权人员直接接触技术资料等无形资产;

(四)归口管理部门应对技术资料等无形资产的保管及接触建立记录;

(五)归口管理部门对重要的无形资产应及时申请法律保护;

(六)国资管理部门应加强单位职务发明科技成果权属的认定和管理,保护单位和职务发明人的权益。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分类及计价

 

第十六条  管委会无形资产主要分类。

(一)专利权:依照《专利法》规定,管委会为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为管委会所占有或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二)非专利技术:管委会作为发明人或管委会职工的职务发明,由管委会占有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数据资料、调查问卷、调研报告、科研发现、科研总结)、资料、技能、经验等。包括工业专有技术、商业贸易专有技术、管理专有技术等。

(三)商标权:以管委会名义申请注册的,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物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包括管委会对其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四)商誉:是指管委会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优势,能够在未来期间为管委会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

(五)著作权(版权):依据《著作权法》,由管委会作为权利人,文学、艺术、科学著作(包括管委会与各科研单位和高校共同发表的论文)、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

(六)土地使用权:管委会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在一定期间内拥有利用、开发和经营等活动的权利。

(七)特许权:是指由管委会授权准许特定企业使用管委会辖区内国有资源及国有财产,或在一定地区享有经营某种特许业务的权利。

     (八)按照合同约定取得的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等。

第十七条  管委会无形资产计价。

无形资产计价是指以货币计量单位计算无形资产的价值。根据《政府会计制度》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无形资产计价应当按照取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记账。不同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其价值的确定方法为:

(一)外部购入(受让)的无形资产计价,应按取得时发生的直接相关的支出计价,包括所付的价款和相关的支出。

(二)以受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应根据土地转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支出确定。

(三)以出让其他资产形成的无形资产(如商誉)计价,应根据转让合同超值部分确定。

(四)单位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以及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

(五)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其公允价值及因受赠而履行必要手续的费用支出等确定。

(六)盘盈的无形资产的计价,按已在实行的价值确定。

(七)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

(八)无形资产在发生对外投资行为或转让行为时,应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方可计价入账。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使用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使用是指各部门和单位利用管委会无形资产开展科研、行政和经济活动的行为。

第十九条  使用部门和单位申报无形资产使用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的使用审批程序。

(一)拟使用无形资产的部门和单位应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拟使用无形资产的性质、用途、期限、预期效益等。对重大无形资产的使用申请,申请部门还需提供可行性报告。

(二)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并送管委会国资管理部门备案。

(三)对重大无形资产的使用申请,使用部门和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审核意见并提交管委会批准,并送国资管理部门备案。

(四)通过审批的无形资产使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与申请使用部门和单位签订《无形资产使用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利用管委会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利用管委会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取得的收益应纳入管委会预算,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财务部门审核无形资产使用收费标准。必要时,应请有关机构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无形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无形资产的处置及清查

 

第二十五条  进行无形资产出售、出让、置换,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该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和评估备案,并按照管委会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进行无形资产划转(调拨),应在管委会所属各单位之间或与管委会实控国有企业之间进行,超出此范围的不得进行划转(调拨)。单位土地使用权不得划转(调拨)给任何企业。无形资产划转(调拨)应按照管委会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归口部门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值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下情况,应按管委会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损手续,按规定核销账面价值。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使其为单位创造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跌,在以后的年限内不会恢复。

(三)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保护,且不能给管委会带来利益。

第二十八条  进行无形资产核销,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该无形资产进行评估鉴定,并按照管委会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对无形资产处置事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清查核实。

(一)管委会国资管理部门、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应做好日常对账工作,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国资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理盘点,核对无形资产台账和财务账,对差异进行分析与调整,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做出处理。

(三)无形资产应纳入单位资产清查核实范围,应在上报清查核实报表和报告中列明。

第三十一条  建立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期限对其管理的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做出统计报告报国资管理部门。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管委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委会国资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

(一)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以及不如实填报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违规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转让、低价处置无形资产的。

(三)违法违规利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管委会权益受损的。

第三十三条  因无形资产占用、处置及产权归属发生的纠纷,若管委会层面上不能协调解决,应报请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作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国家、省、市对无形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国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