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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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黄山风景区名胜资源保护管理,规范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秩序,保障南大门旅游公路安、畅、舒、美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黄山风景区名胜区管理条例》《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黄山风景区南大门内实行旅游专线客运管理旅游专线营运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车型、统一标识、统一价格五统一原则。

第二条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黄山风景区旅游专线客运的统一管理。黄山风景区交通局、公安局、园林局、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具体承担专线客运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条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将一定期限的旅游客运专线业务经营权许可给符合条件的经营者。

第四条  经营单位应切实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确保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  为方便旅客换乘,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应按规划要求在南大门片规范设立游客换乘场所。进入黄山风景区南大门的旅客(除步行者外)应当统一在换乘场所换乘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车辆进入景区。

第六条  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车辆应当在规定的线路上行驶,在批准的站点停靠。

第七条  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车辆污染排放应当达到或优于国家标准。经营单位按零碳景区建设要求更新使用新能源汽车。

第八条  黄山风景区实行车辆限行。除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在景区内从事营运车辆外,其他车辆需要进入黄山风景区的,应当经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确认或同意后通行,并服从统一管理。

第九条  对在黄山风景区南大门内违法违规从事旅游客运经营行为的,由黄山风景区交通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经营单位违反企业经营、环保、价格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黄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黄山风景区北大门、西大门旅客换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管理办法》(黄政办〔202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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