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生育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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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卫发〔202390

 

各区县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公安局、数据资源管理局:

 

现将《黄山市生育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黄山市财政局    

黄山市公安局        黄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3920日               

 

黄山市生育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安徽省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皖发202214号)《中共黄山市委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黄字2023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标准

(一)领取生育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且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的。

2.新生子女户籍首次登记黄山

3.新生子女出生时间在202311零时起

(二)补贴标准

生育二孩的给予一次性补3000元,生育三孩的给予一次性补10000元。

(三)子女数计数规则

1.子女数按照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2.再婚家庭子女数按照现家庭夫妻双方共同生育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3.同一对夫妻符合政策生育多胞胎合并生育子女数超过3个的,同等享受第三孩生育补贴。

二、资金来源

夫妻双方均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含聘用制工作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由夫妻双方单位各发一半;如一方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含聘用制工作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由该方单位全额发放;其他人员由区县财政承担。

三、发放流程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由所在单位发放,并将发放情况及时反馈至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2.其他人员生育补贴通过“免申即享”平台发放。

四、有关事项

1.公安部门每月10前,将新生儿入户信息反馈卫生健康部门。

2.卫生健康部门收到公安部门新生儿入户信息后,进行审核确认。

3.202318月份出生且符合生育补贴领取条件的原则上于20231231日前发放完毕;20239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生育补贴领取条件的,原则上于三个月内发放完毕。

4.联系方式。

 

单     位

联系电话

市卫生健康委

05592590137

屯溪区卫生健康委

05592596212

徽州区卫生健康委

05593586716

黄山区卫生健康委

05598500046

歙县卫生健康委

05596519532

黟县卫生健康委

05595523126

休宁县卫生健康委

05597510937

祁门县卫生健康委

05594516720

新潭镇卫健办

0559255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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