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差别化政策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修订稿)》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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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差别化政策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的实施意见

(修订稿)

 

为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奖优限劣力度,建立健全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机制,推动全市工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1.实行差别化的用电政策。对A类企业,优先保障用电需求;对A、B类企业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给予优先支持。

2.实行差别化的用水政策。依据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关于建立市中心城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相关规定,对A类企业,优先保障用水需求,不受超定额用水水量分档限制,第二、三级水量均按基本水价缴纳;对B类企业用水超过二级水量的均按二级标准缴纳;对C类企业,按照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执行。

3. 实行差别化的用气政策。日均用气量等划分为委托代购、基数管理、上限管理和新进管理等四类,进行差别化保供。在实施有序用气时,A类、B类企业优先保障用气需求。

4.实行差别化的土地使用奖补政策。实行差别化的城镇工业用地集约使用奖励政策。对A类、B类企业,分别给予城镇土地集约使用奖励;对C类企业及低效闲置土地整改不力的企业,不予奖励。

5.实行差别化的用地保障政策。对A类企业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对B类企业,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原则上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综合评价C类企业原则不予供地。

6.实行差别化的上市培育政策。深化产融合作,对A类企业中有股改、上市挂牌潜力的,优先纳入后备资源库,实施重点培育。

7.实行差别化的企业融资政策。对A类及B类综合评价较好的企业,重点保障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享受方面给予倾斜。

8.实行差别化的财政等扶持政策。对A类企业,按政策规定优先给予财政资金、人才引育、项目建设、创新驱动等方面政策扶持,优先推荐各类荣誉称号的认定申报。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1231日。实施范围为全市列入评价的所有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原《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差别化政策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黄经信投资20201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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