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属公立医疗机构,局属各单位:
为促进医疗技术进步与发展,满足广大群众的医疗需求,根据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
制定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 13号)和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皖医保秘 〔2021〕 74号)等规定,对32个医疗服务项目制定政府指导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2个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及医保支付类型见附件,项目价格为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
二、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要会同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中心做好系统更新维护工作;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主动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公示,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三、本通知自2022年4月25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及医保支付类型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19日
抄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内民营医疗机构。

